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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服务

更新时间:2024-03-28 18:49:42 阅读: 评论:0

2024年3月28日发(作者:介绍我的家庭)

四个服务

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价格认证工作的现实情

况与发展方向看,价格认证工作应当重点从做好四个方面的服务

工作入手,进一步拓展工作领域。

(一)服务司法,发挥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的作用

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是司法机关委托的工作,是司法、执法程

序在价格领域的延伸,关系到罪与非罪的判定和“罪刑相适应原

则”的实现,关系到公平公正原则的实施。价格鉴定涉及的面广

事多,技术复杂,利害明显,争议激烈,对价格认证机构的权威

性、科学性要求很高。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是价格认证机构的主要

工作,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是司法机关量刑

定罪的重要依据。各级价格认证机构要按照这一要求,积极认真、

严谨细致地开展工作,不怕困难,高质量、高标准地完成各项业

务,确保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公平、公正、科学,以优异可靠的工

作质量紧密服务于国家司法机关,为保证司法活动和行政执法的

正常进行,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服好务,真正

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服务社会,发挥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

调解价格矛盾、处理价格纠纷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职责之

一。对价格不明或价格有争议的事项进行价格认定,不仅是司法

领域的要求,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当市场主体遇到价格争

议或者其他需要进行价格证明、确定、确认或者仲裁的事情时,

很多当事人选择由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认证机构进行调解、处

理,这也是一种成本比较低的解决方案。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

利益多元化,价格矛盾和价格争议的形式多种多样。在市场调节

价、市场中介价格评估等方面,都可能产生争议。价格认证中心

直接在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在政策法规的

了解和把握、价格认证中成本资料的掌握以及各种信息的获取、

发布等方面,有着其他社会组织所不具有的优势。各级价格认证

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灵活有效的调解方法,予以合理解决,

充分发挥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党的十七届三中

全会对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进农业发展,做出了重大部署。目

前农村价格认证工作还相对薄弱。在新的形势下,价格主管部门

要充分发挥价格认证在“调解价格矛盾、处理价格纠纷”方面的

积极作用,认真对待,做好准备,为“三农”工作服好务。

(三)服务政府,在行政部门公务活动中发挥价格认定的作

为政府行政部门服务,对政府职能事务中有关事项个别价值

进行认定,如应税价格、公物处置、获取“低保补贴”人员的收

入财产价值认定等,是价格认证的重要领域。特别是应税财物价

格认定,是一项涉及面广,关系国家、企业、居民利益分配的繁

重工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企业、个人都是平等的市场

主体,代表不同的利益取向。一方面,国家职能部门在相关事务

中处于利益的一方,社会其他人处于利益的另一方,发生价格矛

盾和争议,只能由第三方来解决。另一方面,政府不能像会计、

律师等行业那样,用购买公共服务方式、由市场中介价格评估机

构来解决,因为市场中介价格评估机构是从事价格咨询,没有

“认定价格”、调解价格矛盾、处理价格纠纷的职能。对政府职

能事务中有关事项个别价值进行认定,实质是调解、处理政府履

职过程中出现与社会各方面的价格矛盾。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价

格认证的方式,积极为政府其他行政职能部门服务,在行政部门

公务活动中发挥价格认定的作用。

(四)服务系统,发挥价格认证在价格管理中的补充和助手

作用

随着价格改革的深化,绝大部分价格已经放开,企业成为价

格的决定主体,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适应这种形势的要求,价

格管理也要逐步实现由过去单纯行政管理向管理服务的转变。价

格服务职能或价格服务工作,应当贯穿于整个价格工作之中。在

绝大部分价格已经实行经营者定价的情况下,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应当更加重视价格认证工作在调解价格矛盾、处理价格纠纷、搞

好价格服务、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的作用。加强

价格认证工作,也是价格主管部门职能转变的重要标志。

价格认证是对我国现行价格管理体制的完善和补充。各级价

格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统筹兼顾,理顺职能关系,合理配置资

源,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价格认证在价格管理中的补充和助

手作用。在现阶段,大多数价格认证机构还是事业单位,要积极

发挥价格认证机构在价格管理行事务中助手作用。各地要结合本

地实际情况,认真研究、科学划分价格管理中的事务性工作,比

如开展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人员资格“双认定”审核工作,政府

部门组织的价格听证会的筹备,审验、核发《收费许可证》中印

证、发放等具体工作及其他一些价格管理中的事务性工作等,可

以委托价格认证机构进行。价格主管部门则尽可能地从事务性工

作中摆脱出来,集中精力抓大事,对价格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进行

研究,提出意见和对策,把工作重点和着力点逐步转移到规范市

场价格行为上来。

价格认证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发展起来的新

事物,是价格主管部门从事公共服务的重要窗口,承担着重要职

责,发展潜力很大,发展空间广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深入学

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职能、开拓创新、

扎实工作,充分认识和发挥价格认证在经济和法制建设中的积极

作用。

四个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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