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8日发(作者:写植物)
上海市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房地产估价行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
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注册从事房地产(土地)估价业务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房地产估
价机构)及房地产估价人员的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定义)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经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定资质等
级的从事房地产评估的公司或事务所。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执业房地产估价人员,是指
通过国家或者本市考试,依法取得资格,并按规定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和房地
产估价员。
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是本市房地产估价的行政主管部
门,依法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房地产估价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资质等级及资格认证制度)
本市实行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年检、抽查、评议制度和房地产估价人员执业资
格认证、注册登记制度。
第二章 房地产估价人员管理
第六条 (房地产估价人员的执业资格)
房地产估价师应当经国家建设部、人事部组织的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
合格后,按规定注册,并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方具有执业资格。
土地估价师应当经国土资源部组织的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统一考试,取得《土地估价
师资格证书》后,按规定注册,方具有执业资格。
协助房地产估价师或土地估价师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房地产估价员,应当通过本市
组织的房地产估价员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员考试合格证》后,按规定注册,
方具有执业资格。
第七条 (房地产估价人员的注册)
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以下简称房地产估价人员)的注册分初
始注册、变更注册、续期注册和撤销注册。
本文发布于:2024-03-28 16:37:1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zhishi/a/1711615031175530.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本文word下载地址:上海市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估价师自律守则.doc
本文 PDF 下载地址:上海市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估价师自律守则.pdf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