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8日发(作者:花生粥的做法)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空气污染,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设计和监测点
位设置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的方法和技术要
求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处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确定
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防治空气污染所进行的常规例行环境空气质
量监测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环境空气质
量监测网的组织和管理,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对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进行组织和管
理。
第二章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
第四条 设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能客观反映环境空气污
染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影响,并以本地区多年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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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变化趋势、产业和能源结构特点、人口分布情况、地形和气象
条件等因素为依据,充分考虑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按照监测目的
确定监测网的布点。
监测网的设计,首先应考虑所设监测点位的代表性。常规环
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可分为4类:污染监控点、空气质量评价点、
空气质量对照点和空气质量背景点。
第五条 国家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活动,设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
(一)确定全国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反映城市
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水平;
(二)确定全国环境空气质量背景水平以及区域空气质量状
况;
(三)判定全国及各地方的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
质量标准的要求;
(四)为制定全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第六条 各地方应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按本规范规定的原
则,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市(地)级环境空气质量监
测网(以下称“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
(一)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空气污染物可能出现的高浓度
值;
(二)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各环境质量功能区空气污染物
的代表浓度,判定其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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