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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法学、法理学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28 13:52:48 阅读: 评论:0

2024年3月28日发(作者:小班健康活动教案)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法学、法理学论文)

周琴

前言

中国一贯就有重实体正义而轻程序正义的传统,认为这两者是内容与形式、

目的与手段的关系,而程序自身的微观性、个体化又使得为程序正义寻找出路提

供了难度,实际上,程序正义自身却具有独立的价值,法的正义价值是实体正义

和程序正义的统一,二者是对立统一的,不可偏废。

一、 正义

(一)关于正义的分类

正义作为一种思想主题,是从西方成长和发展起来的,通常呗视为是法律

应努力达到的目的,正义作为一种价值范畴存在两种表现形态:一是观念形态上

的正义,即正义观;二是制度形态上的正义,主要指法律正义,是观念形态上的

正义的外化。如果我们事先假定现行的法律都是符合正义的,那么,若以法律按

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可以归入实体法和程序法两大体系这一事实为标准,则可将法

律正义划分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所谓实体正义是指实体法所确认和维护的正

义;所谓程序正义即指程序法所要求和反映的正义,前者要求严格遵循实体法的

旨意,后者要求严格遵循程序法的规则。

(二)中西方正义文化的差异

正义是法律的核心概念,早在数千年前,中外的先哲们对正义就有精辟的

论述。西方,均衡协调是最早的一种正义思考,把本分或均衡视为一种道德品质

体现在“万物皆有定分”这句著名格言中。在东方,孔子则说正义就是“仁义”、

“爱人”、“己所不欲,无施于人”。其实细观这些智者对于正义的描述,可以发现,

中外关于正义的早期理解有其内在的相似性,但中国传统的“天道有常”、“恶有

恶报”的思想已经表明我们在正义上更多的是追求一种实质正义。实质正义通俗

的表述就是追求结果上的公正与公平,不论过程程序如何。实质正义是正义的归

宿,只不过东西方在追求实质正义的道路选择上有所不同。西方形成的是依靠程

序正义来实现实质正义的社会意识,可以说西方对正义的价值取向更侧重于程序

正义。程序正义是一种过程上的正义,1971年罗尔斯的《正义论》系统分析了

三种程序正义的形式。程序正义“不存在任何有关结果正当性的独立标准,但是

存在着有关形成结果的过程或程序正当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标准,因此只要这种正

当的程序得到人们恰当的遵守和实际的执行,由它所产生的结果就应被视为是正

确和正当的,无论他们可能是什么样的结果”。

(三)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法治的最高价值在于最大限度的实现正义,而司法则被视为救济社会冲突

的最终、最彻底的方式。司法公正包含两次含义:一是实体正义;二是程序正义。

实体正义是指一个法律适用过程所取得的结果是否符合某些公正标准;程序正义

是指这一法律适用过程本身是否严格遵守了相关的程序规定以及所遵循的程序

规定是否符合某些正义的要求。

二、程序正义

(一)英美的程序正义

周琴

1、英国的程序正义

按照英国历史上著名的大法官、法学家科克的解释,程序正义的规范表达

最早见于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第39条:它规定:凡自由民,如未经其同

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和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

保护权,流放,或加以审核其它损害。首次明确提到“正当法律程序”的法律文

件是在随后的爱德华三世时代,1350年,爱德华三世重申了《自由大宪章》的

原则,提出任何人不得被宣告有罪,除非依据正当的方法,依据成文的普通法程

序。英国的程序正义条款源于英国的自然正义观念,英国人一直将“自然正义”

视为不证自明、毋庸置疑的道德原则。程序正义的原则主要有两个,即“任何人

都不应当称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和“当事人有陈述和被倾听的权利”这两个在绝

大部分文明社会都已被广泛认同。程序正义产生于英国,根植于注重法律程序的

英国法文化传统,英国早期的法律一直呗“程序的思考”所主宰,实体法规则的

形成晚于程序法规则,实体法“隐蔽于程序法的缝隙之中”。程序正义是英国法

治原则的集中体现,它既包含自然正义高于法律的自然法理念,也体现了法律至

上,因为程序就是法律。

[1]

2、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

美国法的程序公平观念是围绕正当法律程序观念展开的,而这一观念源于

英国。它和英国的程序正义的主要区别在于:英国的确立于普通法,而美国的规

定于宪法;英国的主要侧重于程序公平,其实体正义的内容被法治、议会主权和

分权理论所吸收,而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既有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的意义,也有

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的含义;美国的法院在运用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处理案件时,

要求当事人必须有与其生命、自由和财产密切相关的利益,且该利益正受到政府

的立法、行政行为的影响。正当法律程序是最低限度的程序公平,但并不是处理

所有案件必须遵循的原则。美国宪法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规定在其修正案第5

条、第14条中,但均直接源于殖民时代的北美各州基本法。

(二)欧洲大陆的程序观念

正当程序是英美法系的概念,在大陆法系中,古代罗马时期,人们对诉讼

程序已十分重视,但到査士丁尼编纂法典的时代,罗马法开始强调实体权利而不

是诉讼形式。从19世纪开始,受英美法正当法律程序思想的影响,大陆法系国

家也普遍开始注重程序的作用,制定了详细的民、刑诉讼法典,以及行政法,均

包含了丰富的程序内容。

(三)程序正义概念的界定

“程序”是指事情进行的先后次序,“正义”是指公正的、有利于人民的道

理,可得出,程序正义是这样一种法律精神或法律理念,即任何法律决定必须经

过正当的程序,而这种程序的正当性体现为特定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和法律授权

所作出的与程序有关的行为。

[2]

(四)程序正义的评价标准

[1]

[2]

徐亚文:《程序正义论》

赵旭东:《程序正义概念与标准的再认识》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法学、法理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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