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讲义(英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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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8日发(作者:中国慕课)

《外国法制史》讲义(英国法)

第八章 英国法

第一节 英国法的形成与发展

一、诺曼征服之前(5世纪-1066年)

1、土著人:凯尔特人

2、罗马人

3、日尔曼人:盎格鲁-撒克逊人;建立多个独立王国。

1017年,丹麦人征服。

法律以习惯法为主,具有日尔曼法的一般特征,缺乏统一的司法机

构。

二、英国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1066年-17世纪中叶)

1066年,诺曼公爵征服不列颠岛,称“威廉一世”。

1、普通法的形成过程

普通法(common law):12世纪前后发展起来,通行于英国普遍适

用的法律。

(1)中央集权的建立

威廉确定了酬劳分封制度:与欧洲大陆不同,将封建附庸关系直

接化了。即“我的附庸的附庸,也是我的附庸”。

进行土地清查——“末日审判书”,完成土地和财产的再分配。

(2)统一司法机构

① 之前的法院体系呈现多样化:郡、百户、领主和教会法院。

② 威廉一世保留上述各种法院,但要求以国王的名义和令状进行审

判。

③ 建立御前会议——成为中央政府和最高司法机关。

④ 亨利二世改革(1154年-1189年):

完善巡回审判制度,促成英国“普通法”的形成;

建立专门的王室法院,与其他法院争夺司法管辖权;

建立陪审制度。

(3)建立令状、判例法等制度

2、衡平法的兴起

衡平法( equity ):14世纪左右由大法官的审判实践中发展而来

的法律规范,以“公平、正义”为基础。

(1)起因之一:英国经济、社会关系的快速发展。

(2)普通法存在自身的缺陷:

① 保护范围有限,以令状为限;

令状(Writ),指由大法官以国王名义颁发的要求接受者出庭应

诉并履行某种行为的命令。

凡诉讼,当事人必须先取得与诉讼理由所对应的令状,即“无令

状无权利”、“救济先于权利”。

13世纪后,普通法院的法官不再颁发不符合先例的令状,使得新

类型的案件无法进行诉讼,相关利益无法获得法律救济。

② 普通法内容僵化;

③ 救济方式有限。

普通法救济以损害赔偿为主,且只针对现实的损害进行赔偿,不

能对加害人发布“禁令”(injunction)。

(3)衡平法由大法官创设。大法官以国王名义、基于正义观念进行审

判。因为国王是“公平、正义”的源泉,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国王请求

法律救济。

(4)15世纪,大法官法院形成——即衡平法院,并与普通法院并立。

3、制定法的发展

13世纪后,国王、等级会议加强了对制定法的创制。制定法逐渐成

为重要的法律渊源。

三、资产阶级革命之后(17世纪中叶—)

1、议会立法权加强,制定法地位提高。

2、传统法律体系发生重大变化:

1873年通过、1875年生效的《司法法》,统一了英国的法院系统,

取消了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的对立;废除了令状制度及其诉讼形式。

第二节 英国法的渊源

一、普通法

1、概念:由普通法院创设的法律规范。

2、 “遵循先例”原则(The Doctrine of Precedent):指以相似方

法处理相似案件,并遵循既定的法律规则与实践。

(1)欧洲法院的判决对所有英国法院有拘束力;

(2)上议院(司法委员会)的判决对所有英国法院有拘束力;

但1966后,上议院决议认为如有必要,上议院可以违背自己先前

的判例。

(3)上诉法院的判决对所有下级法院有拘束力;

(4)高等法院的判决对所有下级法院有拘束力,但对其自身无拘束

力;

(5)所有下级法院均受以上高级法院判决的拘束,但下级法院的判决

对其他任何法院及其自身没有拘束力。

说明:只有判决中的核心部分“判决理由”(必需的理由)有拘束

力,“附带意见”(非必需理由)仅有说服力而非拘束力。

3、“遵循先例”原则的反制和规避:

(1)制定法上推翻司法先例。而制定法优先于判例法。

(2)使用“区别”技术,识别“判决理由”和“附带意见”,并选择

性适用。

(3)对先例做实质合理性判断,排除不合理、恶的先例。

(4)“预期推翻”(anticipatory overruling)技术,预期到先例将

被上级法院推翻而拒绝适用。

4、 “程序先于权利”原则(Remedies precede rights):无令状无

救济(no writ no right)。

英国法院体系

上议院(2009.10.1之后为最高法院)

刑事上诉庭 上诉法院 民事上诉庭

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王座法庭 大法官法庭 家事法庭

皇家刑事法院

专门法院

治安法院 郡法院

二、衡平法

1、衡平法原则/格言(Maxims):

(1)衡平即平等;

(2)衡平法更注重意图而非形式;

(3)衡平法可对人为一定的行为;如禁令

(4)不允许有违法行为而无救济方法;

(5)不做徒劳无益的事。

2、衡平权利与救济方法:

(1)信托(trust);

(2)衡平法上的回赎权:抵押人有权从抵押权人手中收回财产;

(3)强制履行:强制义务人履行契约或信托义务的命令。

(4)禁令(injunction):

义务性禁令(强制做),禁止性禁令(不允许做),预防性禁令

(禁止当事人做另一方将来打算做的事),中间性禁令(财产/证据保

全)。

(5)纠正、撤销:针对契约,相当于大陆法系的合同变更、撤销。

3、诉讼程序:

程序灵活;无需令状,只需原告请求书即可启动;后来也确立了“遵循

先例”原则。

4、衡平法与普通法的关系

(1)衡平法是普通法的补充;

(2)冲突:

1615年,詹姆斯一世裁决,衡平法优先于普通法,但应当尽可能

遵循普通法规则。只有在普通法救济不足时,衡平法方能干预普通

法。

1875年,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合二为一(《司法法》)。

三、制定法

1、欧盟法:优先/高于英国议会立法;

2、议会立法;

3、委托立法。

四、其他渊源

1、习惯;

2、学说。如 Blackstone 的《英国法释义》。

第三节 英国法的主要内容

一、宪法

英国是近代宪政制度的策源地,英国宪法是“近代宪法之母”。

1、法律渊源

英国宪法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

(1)宪法性法律

《自由大宪章》:1215年,国王征税权受到贵族限制,保障公民人

身自由和财产权。

《权利请愿书》:1628年,基本内容同上。

《人身保护法》:1679年,公民有权请求法院及时受理和审判;一

罪不再拘押;禁止非法逮捕和拘禁。

《权利法案》:1689年,奠定君主立宪、权力分立。

《王位继承法》:1701年,确立君主立宪、司法独立。

《议会法》:1911、1949年,确定上、下院关系,加强下院的立法

权。

(2)宪法惯例

如内阁制度、国王统而不治等。

(3)宪法判例

2、主要内容

(1)议会主权

人民主权是政治意义上的,议会主权是法律意义上的。

(2)分权原则

① 议会:立法权、行政与财政的监督权;

② 内阁:行政权,与政党制度密切相关;责任内阁制,即内阁集体

向下议院负责;

③ 国王:统而不治;对议会通过的法案无否决权但有批准权,有权

解散下议院,是英国和英联邦的元首,国教领袖;

④ 法院:司法权,但上议院拥有最高司法权。

(3)法治原则

(4)柔性宪法

宪法的效力、修改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

二、财产法

1、财产权利多样而复杂,救济方式与诉讼程序密切相关。

2、信托(Trust)

信托是衡平法最重要的贡献之一,是“英国人在法学领域的最伟大

和最辉煌的成就”(梅特兰)。

(1)起源

信托制度起源于“用益制”(U),即为了他人的利益而占有和

使用土地。

13世纪开始,为了规避法律,使得将土地赠与教会,或为规避长

子继承制,土地所有人(委托人)将土地交与受托人管理,受托人将

受益交给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该种做法不受普通法的保护,但可以

受衡平法院的管辖,并通过衡平法官的判例法逐渐成为一种法律制

度。用益制后来又发展为信托制度。

(2)法律关系

委托人

受托人 受益人

三、契约法

1、要件:

(1)当事人有缔约能力

(2)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3)要约与承诺

(4)存在有效的对价

(5)标的与形式合法

2、对价/约因(consideration)

(1)概念:

……The inducement to a contract. The cau, motive, price,

or impelling influence which induces a contracting party to

enter into a contract. The reason or material cau of a

contract. Some right, interest, profit or benefit accruing

to one party, or some forbearance, detriment, loss, or

responsibility, given, suffered, or undertaken by the other.

——《Black’s Law Dictionary》, 5

th

. Edition, p.277.

即为了使对方做出某些有利于自己的行为,而以自己的对等行为

作保证。

早期诉讼中债务的证明方式:决斗;文书/契据;证人。后发展为实体法上的“保证”要件——债权人给予债务人某种

利益或对自身造成某种损害,产生了实体法上的“对价”概念。

(2)原则

① 对价无需对等,但须有价值。

② 过去的对价无效,即许诺之前作出的对价无效。

③ 对价必须合法。

④ 履行原有的义务不能作为新诺言的对价。

⑤ “平内尔原则”,即债权人同意债务人用归还部分欠款的方法来

抵消全部债务的许诺不受法律约束,因为债务人未对此诺言提供新的

对价,债权人可以追索余款。

⑥ 不得自食其言(estoppel of equity),即对方听信许诺人的诺

言并采取行动,则许诺人不得推翻诺言。丹宁勋爵用此对平内尔原则

的限制。

四、侵权法

1、产生:

(1)作为“可以矫正的加害行为”与犯罪区别。

(2)最初由普通法院管辖,后衡平法院也获得管辖权,并增加“禁

令”的救济方式。

2、种类:对财产、人身、其他(婚姻、商业关系等)。

3、责任原则:

(1)12世纪,绝对责任原则;

(2)14、15世纪,过错责任原则;原告须证明自己无过错;

(3)19世纪中期,比较责任原则;

(4)19世纪后期、20世纪,严格责任原则。

五、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1、婚姻法

(1)中世纪依照教会法;

(2)1836年《婚姻法》,允许在政府部门登记婚姻;

(3)1857年《婚姻诉讼法》,案件的管辖权从教会法院转移到世俗的

离婚法院;

(4)1969年之后,离婚理由简化为婚姻不可挽回地破裂,从过错离婚

发展到无过错离婚;

(5)财产:从“夫妻财产一体制” ,发展到1882年之后的“别产

制”,妇女可以拥有独立的财产权。

2、家庭法

1926年之后,引入罗马法原则,非婚生子女因父母结婚而成为婚生

子女。

3、继承法

(1)资产阶级革命前依照教会法、日尔曼法继承;

(2)资产阶级革命后,遗嘱继承有显著的发展,遗嘱自由范围广泛;

(3)1938年《家庭扶养法》对遗嘱自由进行制约,规定未亡的配偶、

未成年子女、无生活能力之子女有保留份。

非婚生子女有权取得相应的抚养费。

六、刑法

1、少数无成文刑法典的国家之一。

2、犯罪分类:

(1)叛逆罪;

(2)重罪:涉及没收罪犯的土地和财产的严重犯罪;

(3)轻罪:除上述外的犯罪。

3、刑罚:

监禁、缓刑、罚金 ,无偿劳动,监督管制,没收财产。

4、死刑:

1965年《谋杀罪法》基本废除死刑,1998年,彻底废除死刑。

七、诉讼法

1、陪审制度

(1)起源

法兰克王国封建君主的调查程序,以确定王室的行政权和司法

权。诺曼征服后传入英国。

1166年,亨利二世改革,规定刑事案件由12人(起诉陪审团)控

告,并证明被告的犯罪事实。即参与起诉,又参与定罪。

1352年,爱德华三世时期,禁止起诉陪审团参与案件的审判,另

组成12人的陪审团进行实体审理,称“小陪审团”。

(2)大陪审团:决定刑事案件是否起诉。1948年废除(皇家刑事法庭

除外)。

(3)小陪审团:决定是否有罪(刑事案件);责任程度与赔偿数额

(民事案件)。

(4)表决原则:一致通过(刑事案件);多数通过(民事案件)。

2、审判方式:抗辩式

第四节 普通法系的特点

一、普通法系(common law family)

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建立的世界性法律体系。

又称“英美法系”、“海洋法系”等。

二、普通法系的特点

1、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以“遵循先例”为主要原则。

2、以日尔曼法为主要的历史渊源,部分继受罗马法。

3、法官对法律发展起重要作用(法官造法)。

4、以归纳法为主要的法律推理方法。

5、以抗辩式为主要的诉讼模式。

(本章完)

《外国法制史》讲义(英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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