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8日发(作者:周总结怎么写)
定州市南城区办事处、王焕弟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
(土地)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确认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18
【案件字号】(2020)冀06行终7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赵明褚铁军别道齐
【审理法官】赵明褚铁军别道齐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定州市南城区办事处;王焕弟;定州市人民政府;张树民
【当事人】定州市南城区办事处王焕弟定州市人民政府张树民
【当事人-个人】王焕弟张树民
【当事人-公司】定州市南城区办事处定州市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王四平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白林坡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李庆河北王笑娟
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四平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白林坡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李庆河北王笑娟律
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四平白林坡李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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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所】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定州市南城区办事处;王焕弟
【被告】定州市人民政府;张树民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
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
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行政复议合法第三人关联性合法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
听证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
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
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六十二条第三
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本案被诉
行政行为系土地权属争议的行政处理,上诉人定州市南城区办事处作为行政处理机关,应当
对证据调查核实,方可将其作为认定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依据。 关于上诉人王焕弟主张
争议土地应包含在调换地块的观点。上诉人王焕弟并未提供行政机关对调换前、后土地的使
用权确认、审核或批准的文件,其提交的用以证明其调换前宅基地的面积分家单属家庭内部
协议,未经有权机关确认,无法确认其真实性,亦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此外,在案《协议
书》以“块"为单位进行土地调换,未明确调换前、后宅基地的面积。故上诉人定州市南城区
办事处作出被诉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复议决定对原行政行为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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