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7日发(作者:河北教师教育网)
住所使用证明
第1篇:住所使用证明
住所或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乐陵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拟申请设立(变更)的(企业或个体户名称),住所(经营场所)地址在细门牌号码),
共有使用面积平方米,(企业或个体工商房名称)对该场所具有使用权,可作为该企业(个
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
(注:该证明仅供办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住所或经营场所登记之用)
拟申请设立人签字(盖章)
证明单位盖章
日期:年月日
企 业 住 所 地 址 示 意 图
注:住所(经营场所)没有详细门牌号码的填写本表。
第2篇:住所使用证明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由、、(投资人姓名)投资设立的(企业名称),地址位于,住所场所面积平米,该住所
(经营场所)符合安全生产经营条件。
以上住所(经营场所)的所有权属于所有,住所(经营场所)法定用途原属于(填写
“住宅”或“经营性用房”)。
使用单位已取得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见租赁合同),双方同意作为经营场所使用。
使用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租赁合同附后。
使用单位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住所(经营场所)所有权人签名或盖章:
(单位盖章,个人签字)
年月日
第3篇:住所使用证明
本文发布于:2024-03-27 20:50:5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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