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使用证明

更新时间:2024-03-27 20:43:31 阅读: 评论:0

2024年3月27日发(作者:风雨兼程简谱)

住所使用证明

备注:申请人填写本表前请详细阅读背面的填写说明。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工商行政管理局:

兹有 ,地址

在 ,面积 平方米。以上场所之所有权属

所有,使用单位已取得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同意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

取得方式为:

□1、向房屋所有权人 □租赁 □借用 ;

□2、□转租赁 □转借用,并已征得所有权人的同意;

□3、市场主体自有(注:无产权证或购房合同);

谨此证明以上情况属实。

使用单位盖章(或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方式1、2、3均需填写本栏)

住所(经营场所)所有权人签字盖章:

(方式2需填写本栏,其他方式无须填写)

1

证明单位盖章:

(方式3需填写本栏,其他方式无需填写)

日期: 年 月 日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表格填写说明及须知事项

(1)市场主体以自有房产为住所(经营场所),能够提供产权证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

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的,无需填写本表;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供租赁协议及《军队房产租赁

许可证》,无需填写本表。

(2)市场主体以自有房产为住所(经营场所),无法提供产权证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

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的,填写本表,勾选相应的取得方式,由使用单位(即市场主体,下同)

盖章(或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由“证明单位”盖章。“证明单位”指住所(经营

场所)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政府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属开发区、科技园区的,为开发

区、科技园区管委会。

(3)市场主体以使用他人房产(军队房产除外)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填写本表,

勾选相应的取得方式,其中属于向产权人租赁和借用的,由使用单位盖章(或拟任法定代

表人/负责人签字),并提供租赁(或借用)协议;属于转租赁或转借用的,还需由住所(经

营场所)所有权人签字盖章。

(4)“兹有”之后空白处填写使用单位的全称;场所所有权人应填写全称;本表中填

写的地址应与其他登记申请材料中的表述一致。

2

住所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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