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7日发(作者:民族精神是什么)
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2022修正)
【发文字号】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27号
【发布部门】郑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2.01.01
【实施日期】202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2007年6月22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7
年8月3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1年10
月29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27
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三章 犬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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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加强城市养犬管理,规范城市养犬行为,维护
城市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限制、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原则,建立政府部门执
法、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制定
狂犬病突发疫情预防、控制预案。
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城市市
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负责辖区内的养犬登记和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公安、畜牧、卫生、工商等部门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同做
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居(村)民中开展依法养
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养犬管理法律、法规以及疾病预防的宣传
教育工作,倡导依法养犬、文明养犬。
第六条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村)民会议和业主会议,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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