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申请须知

更新时间:2024-03-27 08:18:39 阅读: 评论:0

2024年3月27日发(作者:演讲主题)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申请须知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申请须知

一、受理部门

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应向本人常住户

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按照相应规定提交申请:

(一)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签注,向本人

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二)内地居民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

逗留签注,向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含,下

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三)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向部队或者工

作单位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四)内地居民持逗留签注赴香港后,在香港或者返回

内地期间再次申请逗留签注(包括同时补、换发往来港澳通

行证),或者在香港申请赴澳门其他签注,可向广东省公安

厅深圳出入境签证办事处(以下简称深圳签证办)申请。

(五)内地居民持逗留签注赴澳门后,在澳门或者返回

内地期间再次申请逗留签注(包括同时补、换发往来港澳通

行证),或者在澳门申请赴香港其他签注,可向广东省公安

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以下简称珠海签证办)申请。

符合公安部规定的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办往来港澳

通行证、签注条件的,可按照规定向有关地方公安机关出入

境管理部门申请。

二、申请手续

(一)内地居民单独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应当按要求

填写申请表,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交下列材料:

1、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申请

人照片;

2、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

也可交验居民户口簿;应交验身份证明。上述身份

证件须留存复印件或者电子扫描图片;

3、按规定提交或者核验指纹信息;

4、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

港澳通行证的,还须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条件

的证明;

5、、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

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

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

6、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内地居民,还须按照有

关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二)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签注,应当按要求填写申

请表,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交下列材料:

1、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

除外);

2、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

3、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

港澳签注的,还须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条件的

证明;

4、、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

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

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

5、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内地居民,还须按照有

关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内地居民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的,无须重复

提交相关材料。

(三)申请人提交或者核验指纹信息的具体规定如下:

1、申请人必须本人前往受理部门或者有关指定机构提

交或者核验指纹信息。

2、对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十六周岁(含)以上的申

请人均应当采集或者核验指纹,因指纹缺失、损坏原因无法

采集指纹除外;对十六周岁以下的,根据监护人的意见确定是

否采集指纹。

3、对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

门留存过指纹信息的,无须再次采集指纹,但须进行指纹核

验;核验未通过,经调查身份属实的,重新采集指纹。

4、已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和逗留签注的申请人在港澳

地区期间,申请换发或者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无须进行指

纹核验。

5、指纹采集工作参照《电子普通护照指纹采集操作规

范(试行)》实施。

(四)各类事由申请条件及相关的申请材料

1、探亲。

(1)申请条件: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长期居住、

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可

随同申请。“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

者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随

同申请”是指与主申请人同时申请相同有效期和次数的探亲

签注。

外交部驻香港或者澳门特派员公署、中央人民政府驻香

港或者澳门联络办公室工作人员、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或

者澳门部队干部的内地亲属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亲,另行

规定。

(2)申请材料:提交被探望亲属在香港或者在澳门定

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交验亲属关系证明

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亲属在香港定居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

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香港永久性居

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亲属在香港长期居住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有效期

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亲属在香港就业、就学的,提交相应香港进入许可复印

件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定居的,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

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澳门永久性居

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长期居住的,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

特别逗留证、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主管部门批准在澳门就业

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就学的,提交澳门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在学

证明书复印件、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载明亲属关系的

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其他

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两年内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配偶和

姻亲除外)的,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2、商务。

(1)申请条件:企业机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

香港、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或者驾驶专用交通工具往返广东

省与香港或者澳门。“企业机构”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

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国家税

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境外企

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申请多次商务签注的,企业机构须事

先向所在地有审批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2)申请材料: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

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并提交复印件;企业机构人员还须提交

企业机构为本人交纳社会保险的凭证(申请多次商务签注

的,须连续6个月以上缴纳社会保险)或者本人属于该企业

机构的有关证明文件;企业机构出具的赴港澳商务活动事由

说明。

企业机构在备案时已提交过上述有关证明材料的,企业

机构人员在备案有效期内申请商务签注时无须重复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3、团队旅游。

(1)申请条件: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组织的团

队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2)申请材料:免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

4、个人旅游。

(1)申请条件:开办个人赴港澳旅游业务城市的常住

户口居民,或者符合公安部规定条件的非常住户口居民,申

请个人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2)申请材料:免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

5、逗留。

(1)申请条件:经香港有关部门批准赴香港随任、就

学、就业、居留、培训以及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经澳

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随任、就学、就业人员,经澳门有关

部门批准赴澳门居留的就业人员亲属。

(2)申请材料: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

训人员或者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人员,须交验香港入境

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通过劳务

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就业的,还须提交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

门出具的《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复印件。

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交验香港入境

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赴澳门随任,须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

络办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

份证明表》。

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

《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并提

交复印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

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原件。

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

的《“外地雇员逗留许可”名单》或者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

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

交复印件;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澳门就业,还须提交有

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

目审核表》复印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

注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有申请人姓

名的续期名单表,或者交验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

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

件。

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

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6、其他。

(1)申请条件:因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

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

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申请前往澳门(香港)的。

(2)申请材料: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申请

赴澳门(香港)的,须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

并提交复印件。因其他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交

验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须本人提出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申请,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应规定提交申请:

1、未满16周岁人员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由监护人

或者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申请。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

(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并留存

复印件;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委托书以及陪同

人的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并留存复印件。

2、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在原往来港澳通行证或

者原签注申请受理部门申请签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

请。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须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

须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在港澳

地区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3、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组织

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的,以及在港澳就业期间继续申请逗留

签注的,可由劳务经营公司代为申请逗留签注。劳务经营公

司须事先将公司印章、负责人签名向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地有

关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4、内地居民按照有关规定在香港或者澳门向深圳或者

珠海签证办提出申请的,可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提

交有关申请材料。

四、各类签注签发规定

(一)探亲签注(T)

探望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的,可签发

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

的,可签发3个月多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自

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

申请赴港澳地区探望配偶且与港澳配偶生育有未成年

子女的,可以签发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

不超过90天。

有特殊家庭困难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

准,可以签发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

过90天。

对随同申请人可签发与主申请人有效期、有效次数相同

的探亲签注。

(二)商务签注(S)。

1、已备案的企业机构人员,根据备案规定,可以签发3

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多次签注、1年多次签注(赴澳门签

注除外),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2、未备案的企业机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发3

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3、驾驶往返广东省与香港或者澳门专门交通工具人员,

可以签发3个月多次签注或者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

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三)团队旅游签注(L)。申请赴香港,可以签发3个

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

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过7天;属于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规定

的特别情形的,可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每次在香港逗留不

超过3天。申请赴澳门,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1年一

次签注,每次在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四)个人旅游签注(G)。申请赴香港,可以签发3个

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

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过7天;对经批准实施多次“个人游”试

点政策的城市居民,符合公安部规定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

定签发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过7天。申请赴

澳门,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每次在澳

门逗留不超过7天。

(五)逗留签注(D)。

1、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以及作为受

养人赴香港依亲的人员,签发多次签注;签注有效期按照香

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进入许可的最长有效期签发。持证人应

当按照香港进入许可的规定入出香港。

2、赴澳门随任、就学、就业以及就业人员的亲属,签

发多次签注。赴澳门随任,签注有效期按照中央人民政府驻

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驻澳门内派人员

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明表》上的拟申请签注有效期签发;

赴澳门就学,签注有效期按照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

的《确认录取证明书》批准的学习期限签发,但最长不超过

1年。赴澳门就业,签注有效期按照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

事务厅或者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社会文化司批准的期限签

发。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签注有效期按照澳门治安警察

局出入境事务厅批准的期限签发。持证人每次在澳门逗留不

超过澳门逗留许可有效期。

(六)其他签注(Q)。

可以根据事由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

有特殊情形确需多次前往香港或者澳门的,可签发3个月多

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五、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规定

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有效期分为5年和10年两种:有效

期为5年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发给申请时未满16周岁的申请

人;有效期为10年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发给申请时16周岁

(含)以上的申请人。

六、换发、补发

(一)换发、补发的情形。往来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换发或者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

1、往来港澳通行证损毁、遗失或者被盗抢的;

2、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者短于拟申

请签注有效期的;

3、个人身份信息变更的;

4、补充申请免登记使用港澳自助通关服务的;

5、持本式往来港澳通行证需换发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

的;

6、其他确需换发、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情形。

(二)申请材料。

1、内地居民在内地申请换发、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

应按照首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逗留签注持有人在香港或者澳门申请换发、补发往

来港澳通行证并申请逗留签注的,须提交填写完整的申请

表、香港入境事务处或者澳门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其相关身

份的证明。

七、办证时限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后,

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单独受理签注申请后,应

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因所在地区交通不便或者因特

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

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港

澳通行证、签注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在20日

内予以签发。

内地居民因赴港澳地区治病、探望危重病人、奔丧等特

殊情况急需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的,公安机关出入境

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审批办理。

八、特殊情形

(一)内地居民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在香港或者澳门遗

失或者损毁,可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向深圳签证办

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一次有效出入境通行证返回内地。

(二)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的内地居民,返回内

地期间,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遗失、损毁或者失效,

因特殊情况急需返回香港或者澳门,可以向深圳签证办或者

珠海签证办申请一次有效出入境通行证返回香港或者澳门。

(三)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内地后需前往香港或者澳

门的,可向居住地设区的市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

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一次或者二次有效其他签注。申请人除

按规定填写申请表及提交相应事由证明材料外,还须交验中

国护照和定居国外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申请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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