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7日发(作者:学生优秀事迹)
外国人申请签证和居留许可须知
一、外国人申请签证和居留许可,应当向直辖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局)、地市公安
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二、外国人申请签证和居留许可,须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包括外交、公务(官员、特别)、因公普通、普通护照等证
件(交原件及其资料页复印件);
(二)填写一张《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交一张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彩照);
(三)与申请签证、居留许可有关的证明材料(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三、2005年1月1日起,外国人申请签证或者居留许可延期、加签、变更统一称为
申请签证和居留许可。
启用贴纸式“外国人居留许可”, 外国人在居留许可有效期内可以多次出入境。不再
签发《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临时居留证》和返回签证。已经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外国人临时居留证》和返回Z、X字签证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
四、申请签证和居留许可,须由本人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但下列情况除
外:
(一)申请L签证:探亲者可以由其在华亲属代办;团体旅游者可以由接待旅行社代
办;看病者可以由亲属或者接待单位代办;
(二)F签证:可以由接待单位代办;
(三)申请居留许可:可以由工作单位或者就读院校代办。但首次申请居留许可,必
须由本人申请。
五、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外国人可以在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得
到相应的签证或者居留许可。
六、来中国旅游、探亲或者因其他私人事务入境的外国人应当申请L签证。
(一)旅游者
1、申请个人签证,须提供接待单位公函;无接待单位的,须提供能够保证在华生活费
用的经济证明(现钞、旅行支票、汇票单据、现金卡等,每天按100美元计算)。
2、申请团体签证,原则上不予受理。对有不可抗力原因的,须提供接待单位公函。
3、申请团体签证分离,须提供接待单位公函。
4、丢失团体签证申请补发,须提供接待单位公函和本次入境的团体签证复印件。
(二)探亲者
1、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具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的外籍配偶、父母及未满
18周岁子女申请签证,外籍配偶须提供婚姻证明;外籍父母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外籍子
女须提供出生证明或者亲属关系证明。探望华侨和港澳台居民须提供6个月以上的常住证
明。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馆或者领馆认证。
(1)探望中国内地居民,还须提供亲属本地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实际居住地的相关证明
及居民身份证;
(2)探望华侨,还须提供亲属的中国护照及国外定居证明;
(3)探望港澳居民,还须提供亲属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
乡证》;
(4)探望台湾居民,还须提供亲属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
和国旅行证》;
(5)探望在中国具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还须提供亲属的《外国人永久
居留证》。
2、外国留学生的外籍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未满18周岁的外国留学生的父母或
者境外监护人申请签证,须提供留学生就读院校公函及留学生护照或者居留许可。外籍配
偶还须提供婚姻证明;外籍子女还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监护人还须提供留学生父母的委
托书。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馆或者领馆认证。
3、年满60周岁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的外国人申请签证,须提供
被投靠中国公民的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外国人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
明以及投靠人境外无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经公证的投靠人经济来源证明或者被投靠人经济
担保证明、经公证的投靠人或者被投靠人的房屋租赁或者产权证明。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
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馆或者领馆认证。
4、年满60周岁在华购置房产的外籍华人及其配偶和未满18周岁子女申请签证,须
提供房产证明、经济来源证明(汇票、存折、现金卡等)或者经国内公证机关公证的经济
担保书或者经济自保书。外籍配偶还须提供婚姻证明;外籍子女还须提供出生证明或者亲
属关系证明。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馆或者领馆认证。
5、外籍华人、华侨在中国寄养的未满18周岁的外籍子女申请签证,须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出生证明,外籍父母的护照复印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人的,还
须提供在境外定居证明复印件;
(2)申请人父母的委托书,委托书须注明委托抚养或监护人、寄养年限等内容;
(3)抚养人或者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书面保证。书面保证须注明接
受被寄养儿童父母委托,承担抚养与监护责任,保证被寄养者按期离境等内容;
(4)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馆或者领馆认证。
6、其他探亲者
(1)探望中国内地居民,须提供亲属的本地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实际居住地的相关证明
及居民身份证;
(2)探望华侨,须提供亲属的中国护照及国外定居证明;
(3)探望港澳居民,须提供亲属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
证》;
(4)探望台湾居民,须提供亲属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
国旅行证》;
(5)探望常住外国人,须提供亲属的居留许可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6)探望华侨和港澳台居民还须提供华侨或者港澳台居民6个月以上的常住证明。
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馆或者领馆认证。
(三)其他人员
1、来华看病者申请签证,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2、因其他私人事务申请签证,须提供相关证明。
七、应邀来中国访问、考察、讲学、经商、进行科技文化交流及短期进修、实习等活
动的人员应当申请F签证。申请F签证须提供本地接待单位公函。
申请团体签证分离,须提供接待单位公函。
八、临时来中国采访的外国记者应当申请J-2签证。申请J-2签证须提供外交部新闻
司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公函。
九、经中国过境的外国人应当申请G签证。申请G签证,须提供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
有效签证及机(车、船)票。
十、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及国际航行
船舶的海员及其随行家属应当申请C签证。申请C签证,须提供民航或者交通等部门的公
函。
十一、持特区旅游签证申请进入内地的原则上不予受理。对有紧急事务(工程抢修、
索赔、签合同、探望危急病人、奔丧)的须提供相关材料。
十二、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居留许可:
(一)持驻外使馆、领馆和香港、澳门公署签发的Z、X、J-1签证的外国人;
(二)根据互免签证协议免办签证来华,需超过协议规定的免签停留期的外国人,但
不包括各国驻华使馆或者领馆、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随任子女、父母、岳父母、
同居者、经外交部礼宾司同意的非直系亲属以及执行联合国援华项目或者根据两国间协议
来华长期工作的联合国官员、政府公务员及其随任眷属以及其他因公来华人员;
(三)持L、F、J-2签证入境,持有相关材料申请居留许可的外国人。
(四)持有《外国人居留许可》的外国人。
十三、持Z、X、J-1签证入境申请居留许可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持Z签证者须提供《外国人就业证》或者《外国专家证》或者《外国人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或者文化部、文化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文化厅、局批准演出的批件及工作单位公函;
(二)持X签证者须提供就读院校注明学习期限的公函和《录取通知书》;
(三)持J-1签证者须提供记者证。
持Z、J-1签证者的随行家属须提供任职或者就业单位公函;配偶还须提供婚姻证明;
父母和子女还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十四、持L、F签证入境因任职或者就业申请居留许可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外国企业驻华常驻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须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
机构登记证》、《外国(地区)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和《外国人就业证》或者《外国专家
证》;
(二)三资企业外方投资人、法人代表以及国有、三资和私营企业聘请的外籍高级管
理和技术人员须提供企业的批准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和《外国人就业证》或者《外国专家
证》或者《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
(三)来华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的人员需提供文化部、文化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
市文化厅、局批准演出的批件。
上述人员的随行家属须提供任职或者就业单位公函;配偶还须提供婚姻证明;父母和
子女还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十五、持L、F签证入境因学习申请居留许可,须提供就读院校的《录取通知书》、JW201
表或者JW202表和注明学习期限的公函。
十六、持J-2签证入境作为常驻记者申请居留许可,须提供外交部新闻司或者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公函。
十七、已满18周岁的外国人自入境之日起首次申请1年以上有效期居留许可,还须
提供健康证明。负责对外国人进行健康检查、复查、对健康证明书确认的卫生医疗部门,
是当地的卫生检疫部门,没有卫生检疫部门的,是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指定
的县以上卫生医疗部门。公安机关对境外公立医院以及经公证的私立医院签发的健康证明
书无法确认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当地指定的卫生医疗部门出具的确认证明。
十八、居留许可持有人的居留事由、护照号码、偕行人等情况发生变化的,须在10
日以内向居留许可签发机关申请新的居留许可。
十九、居留许可持有人的住址、就读院校、任职或者就业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的,须
在10日以内向居留许可签发机关申请变更。
对由一城市迁往另一城市的,可以向迁出地或者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变更。
二十、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指下列人员:
(一)省(部)级国家机关邀(聘)请的高级顾问以及执行中央或者地方与外国签署
的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合作项目、重点工程协议、人才交流项目的高科技、高层次管
理人员;
(二)对国家及社会等有重大或者突出贡献的人员以及执行政府间无偿援助协议的
人员;
(三)国家和省(部)级科研机构、重点高等院校聘用的学术、科研带头人以及有关
单位聘用的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或者享受同等待遇的学术、科研骨干;
(四)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者享受同等待遇的高级管理人员
和重要专业技术人员;
(五)在西部地区或者中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投资100万美元以上,在其
他地区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的人员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派遣来
中国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六)国际重要科学奖项的外国籍华人获得者和其他杰出、重要外国籍华人。
上述人员的配偶和不满18周岁的子女。
上述人员申请F签证,高层次人才须提供一类授权单位公函等有关证明文件;投资者
须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有关证明文件。可以获得2年以上有效的多次
入境签证,申请次数不限。
上述人员申请居留许可,高层次人才须提供一类授权单位公函以及《外国专家证》或
者《外国人就业证》等证明文件,投资者须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有关
证明文件。可以获得2年以上有效的居留许可,申请次数不限。
二十一、持新护照人员申请签证或者居留许可,除按申请签证或者居留许可须提供的
相应材料外,还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因丢失护照领取新护照者,还须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护照报失证明或者外国驻
华使馆、领馆照会;
(二)因护照即将到期或者签证页用完等情况领取新护照者,还须提供本次入境时所
持护照;
(三)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单独持有护照的外籍婴儿,须提供外籍婴儿的出生证明及父
母双方的护照复印件。
二十二、旅游团或者访问团成员丢失护照,可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护照报失证明或者所
属国驻华使馆或者领馆照会以及接待单位公函随团出境。不随团出境的,应当向公安机关
申请团体签证分离。
二十三、外国人申请签证、居留许可,应当按照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缴纳费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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