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7日发(作者:教材研究)
非正常死亡的两种解释:意外事件抑或过错责任?
张梦阳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一庭
上传时间:2003-12-5
【案情】
原告(上诉人)潘尧光
原告(上诉人)黄群弟
被告(被上诉人)顺德市勒流镇富安初级中学
潘秀芬是富安中学初二级(十)班的学生。2002年11月1日下午3时55分,富安
中学的体育老师苏伟根据该校的教学安排,组织该校初二级(十)班全体同学在校内的训
练场上上体育课(即当日下午第三节课)。上课后,苏伟老师首先安排该班全体同学进行热
身运动,包括绕运动场跑道慢跑400米和徒手松弛运动,接着安排该班全体同学进行了投
掷实心球练习,之后又安排该班全体同学在运动场跑道上进行蛙跳练习,要求每一次蛙跳
练习所跳跃的距离为4米,男生跳三步完成,女生跳四步完成,每人完成四次练习。下课
前,苏伟老师要求男、女生分别在1分30秒、1分45秒内绕运动场跑道完成400米跑训
练。训练时,苏伟老师将男、女学生分成两组,先安排男生组跑完400米后,再轮到女生
组进行400米跑训练。在女生组进行400米跑步训练的过程中,当潘秀芬跑了约200米
的路程时,她是跑在最后的一位同学,此时她感到身体不适并摔倒在地上,当她站起来跑
了几步后,突然昏倒在跑道左边的草地上,她倒地时背部朝天、双脚蹬直且双手微弯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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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在潘秀芬前面的一位女同学回头见状,便立即往回跑到潘秀芬身边伸手想将她扶起,但
扶不起。此时,在跑道终点的苏伟老师见状马上跑到潘秀芬身边,并立即将潘秀芬扶转身
过来,为潘秀芬采取按压人中穴、心脏等急救措施。从训练场上闻讯赶到现场的富安中学
陈万志主任立即用手提电话通知校医邓丽珍前来参与抢救潘秀芬,并拨打了“110”报警
台,请求协助通知医院派救护车前来接潘秀芬到医院抢救。邓丽珍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带备
应急药品赶到现场,当即原地为潘秀芬进行检查,紧接着为她采取插人中穴位、人工呼吸
和心脏按压术等急救措施,过了约5分钟,邓丽珍发现对潘秀芬采取急救措施后仍未见她
苏醒,便将情况汇报给陈万志,此时救护车还未赶到事故现场,陈万志便立即决定利用校
车送潘秀芬到医院进行抢救。于是由陈万志、邓丽珍、苏伟及学校实验员陈建华四人护送,
利用校车迅速将潘秀芬送至广东顺德中西医结合医院抢救,但潘秀芬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
之后,广东顺德中西医结合医院出具死亡证明书一份,证明潘秀芬到该医院就诊的时间为
2002年11月1日下午5时12分,死亡时间为2002年11月1日下午4时30分。2002
年11月21日,顺德市公安局委托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潘秀芬的死亡原
因。当日,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潘秀芬的尸体进行了解剖检验。同年12
月10日,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作出检验鉴定书(中心编号:20023006、病
理学号:2853),对潘秀芬的死亡原因分析说明为:根据尸体解剖,未发现致命性机械损
伤,可排除因机械性损伤致死。尸体解剖及组织学检验证实死者生前患轻度心肌炎、肺水
肿,全身脏器淤血,符合心脏性猝死的病理改变。对潘秀芬死亡原因的鉴定结论为:潘秀
芬符合心脏性猝死。另外,潘尧光、黄群弟是夫妻关系,潘秀芬是他们的女儿。潘尧光、
黄群弟认为潘秀芬平常的身体状况是健康的,故他们从来没有要求学校特殊照顾潘秀芬。
同时,潘尧光、黄群弟支付了因对潘秀芬进行尸体解剖及检验而产生的出车费及出诊费共
1000元、潘秀芬尸体解剖费1000元、潘秀芬尸体检验费3000元、潘秀芬丧葬费8318
元。2002年12月31日,经潘尧光与富安中学对潘秀芬尸体火化问题协商一致,富安中
学同意预支潘秀芬停尸费、尸检费、火葬费(不含墓地费)等三项费用的一半6500元给
潘尧光、黄群弟。之后,富安中学向潘尧光、黄群弟实际预支了9500元(其中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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