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6日发(作者:我爱a)
兰州二建集团建鑫工程有限公司、付海燕等健康权纠纷民事
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2.28
【案件字号】(2021)甘01民终592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石林王锡东马忠贤
【审理法官】石林王锡东马忠贤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兰州二建集团建鑫工程有限公司;付海燕;甘肃东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当事人】兰州二建集团建鑫工程有限公司付海燕甘肃东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付海燕
【当事人-公司】兰州二建集团建鑫工程有限公司甘肃东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姚瑶甘肃达航律师事务所;仲慧芳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刘雪锋甘肃巍峰律
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姚瑶甘肃达航律师事务所仲慧芳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刘雪锋甘肃巍峰律师
事务所
【代理律师】姚瑶仲慧芳刘雪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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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所】甘肃达航律师事务所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甘肃巍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兰州二建集团建鑫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付海燕;甘肃东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上诉人兰州二建集团建鑫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兰州二建集团建鑫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
诉的请求,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和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兰州二建集团建鑫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
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848元,减半收取2424元,由上诉人负担,另一半2424元,退回上
诉人兰州二建集团建鑫工程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5 11:35:04
兰州二建集团建鑫工程有限公司、付海燕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1民终592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二建集团建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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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靖远路301-305号。
法定代表人:史三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瑶,甘肃达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海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慧芳,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东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环行
中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朱银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翔。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锋,甘肃巍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兰州二建集团建鑫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付海燕、甘肃东升
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2021)甘0104民初28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
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兰州二建集团建鑫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
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兰州二建集团建鑫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
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和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兰州二建集团建鑫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
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848元,减半收取2424元,由上诉人负担,另一半24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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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上诉人兰州二建集团建鑫工程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员 石 林
审 判 员 王锡东
审 判 员 马忠贤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旺益
书 记 员 王柏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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