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6日发(作者:我爱秋季作文)
确信犯是什么意思
确信犯,是对法律条文的错误或理解,是指对其法律上可能成立或者不应当成立的犯罪有
充分的信心,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来自法院、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审判的行为。我国现行刑法
对确立确信犯定义是“有充分信心”与“没有充分信心”之区别所在。由于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不
具有追诉期,因而在发生刑事案件时,公安机关在侦查时可以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有充
足信据的证明文件,进而达到逮捕或拘留的目的;对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或审判时可以作为定罪量
刑的依据之一。“确信犯”概念为刑法理论所接受。随着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和刑事司法实践发展,
我国刑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刑法学和法律学研究领域以及刑事案件侦查技术、侦查手段和侦查方法
进步及完善所产生变化需要。
一、我国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奸淫妇女、侮辱妇女罪】强奸妇女、犯拐
卖妇女、儿童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
辖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强奸妇女”可认定为强奸犯罪行为。第二款:凡
同时构成强奸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妇女在公共汽车上被强奸犯罪后被当场抓获
的,应当认定为强奸犯罪。被抓获后又强奸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款:“奸淫不满十四
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抢劫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
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犯罪记录的人员和流窜作
案等严重危害社会稳定行为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犯前款罪和抢劫罪,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
劣;如果系累犯等,应当从重处罚。
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作用的人员,以单独或者结伙形式,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
例如,甲乙三人合伙抢劫,为灭口,乙用匕首刺中丙腰处致其死亡。该行为应定性为抢劫
要作用的人员,为首要分子,其他积极参加者亦有帮助责任。
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共同犯罪后,起主要作用的行为人,是主犯;起次要作
用的行为人,是从犯。主谋人和参与人对具体的犯罪过程所起的作用一般不作评价。在共同犯罪
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的人员与犯罪分子之间亦不产生意思联络,只起次要作用但对其所参与的犯
罪活动一般有预谋安排和帮助行为。
2、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交叉实施的某一刑法上的行为与另一刑法下行为之间具有直接或
共同犯罪中不同的参与行为,构成要件是相同的:1.二人以上都实施了共同犯罪;2.二人的
间接联系的犯罪形式。
行为与共同犯罪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3.二人都有一个共同的犯罪目的和行为目标;4.二人
都是从同一层面上对他人实施了某种犯罪。(三)共同犯罪对象是共同行为和共同结果。共同犯
罪对象分为正犯和反主犯两种形式。正犯只对正犯以外的实施了某一行为的人有责任。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
罪人在该组织中系领导者、积极参加者、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其他参加该组织或策划、指挥
该组织人员的行为已被认定为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包括但不限于集团犯罪)。
二、法理依据
我国刑法确立了确信犯的概念,与一般的刑事案件具有相同的犯罪构成要件标准、责任刑
原则、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等。确认犯罪的法律后果。对确定应当予以认定的犯罪,必须依法实
行处罚。否则犯罪就无法成立。因此对于确认犯罪有充分的理由。而确信犯法理依据则在于这类
案件往往不存在具体犯罪构成问题。根据现行刑法第36条之规定:“已满十八周岁之人不满十八
为是否已经实施,只要达到定罪条件,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故意、是否积极地实施了该行为或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等刑事责任能力,都应受到刑事追究。因此,行为人因不能证明
自己有能力也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即可被认为不构成犯罪。
1、定罪标准
我国《刑法》第36条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即包括:1、故意犯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
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或者健康的;2、故意犯罪的故意不能实现的;3、被告人具有刑事责任能
力但未满十八周岁的;4、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故意致人死亡或重伤的;5、破坏公共设施、
毁坏财物的;6、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严重后果的;7、多次实施前款所列的行为的。由于认
定一个犯罪分子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有两个标准:一是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二是其
行为是否造成了社会危害结果)。对于前者,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导致社会危害结果而又符合构成
要件要求的情形则应当被认定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如果行为人未满十八周岁且没有完成其刑事
责任能力的话,则应被认定为无罪者。但有罪推定一般不能避免这一问题。当然这只是我国基本
罪刑相适应原则中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以及实行数个月以上有期徒刑之情形,而事实上在许多被告
人完全可能被认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这一例外情形而免除其刑事责任。
2、犯罪成立所必须的客观条件
犯罪是一种主观犯,因此是必须具备的一个客观条件。当然也不能一概而论。在我国刑法
第35条规定:“犯罪必须是故意犯罪,但是对于犯罪人没有过失的除外。”从这里可以看出我国
刑事司法应当重视犯罪的成立。也即认为只要在主观上存在犯罪的主观故意就不能成立犯罪。
3、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是指在刑事案件中,由法官对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判断。当
司法人员认定案件事实有误时,必须对侦查人员及检察人员进行惩罚,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当然
了,这种惩罚是必要的行政处罚。只有当一个人所作出的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在司法上被认定无效
或不存在非法证据时,才会在刑事诉讼中追究他刑事责任。
三、确信犯的本质
“确信犯”最早是指不需要证明就可以无罪的主张。但由于对客观行为缺乏明确判断标准,
对法律条文所规定的行为难以作出准确认定。同时与之相适应,目前仍存在着认定标准不统一、
不一致情形。即使证明了犯罪事实及构成要件所规定的行为不能成立犯罪的认定标准(即没有充
分相信自己已经构成犯罪),也仍然存在错误标准。基于这种错误标准,可以对案件定罪处罚。这
对无罪构成的认定带来困难。尽管可以基于犯罪构成要件作出排除或减轻规定的推定成立等,但
由于行为人构成要件的要件与客体间存在着相对关系,故刑法必须对此予以特别规定。如果存在
某种规定可采,则该规定可以被认定为确信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了:故意杀人罪和
故意伤害罪是两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行为中最为严重和最常见也最容易发生社
会危害性最大、对社会危害程度最高者,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
二款规定:“故意杀人的只能判处死刑。”由此充分证明确立确定笃信犯罪构成是确信犯基本要求
之一。
1、确立明确笃信犯罪构成的条件。
“确定笃信犯罪成立的条件是对被告人实施行为的证明方式。”“所谓‘证实’实际上是对
事实的证明,所谓‘确立’是对客观事实的明确确认。”“对于犯罪构成要件所规定的行为必须能
够被推定出来才能定罪或量刑。”因此必须确立明确笃信犯罪构成是确立犯罪成立要件条件的前
提条件。
2、确立明确笃信犯罪构成所要求的行为应具备的要件。
这是因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丰富、复杂。在行为的构成要件中既有可能是一个单独的犯
罪构成要件,也有可能是一个共同犯罪构成要件(比如交通肇事罪),或者一个共同犯罪构成要件
(比如故意杀人罪)和一个共同犯罪构成要件(比如抢劫罪)
犯罪构成要件之间或者多个犯罪构成要件之间。因此必须明确每一个构成要件可能存在、也可能
没有的特征。
四、在新时期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思路
现代法治国家,注重人权保障的目的是要保障人权,实现最大限度的保护人权。“确保有罪
推定适用不受任何阻碍,不受干扰,对司法活动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刑事政策,是司法
文明的重要标志。为确保刑事司法制度的正确运行,需要在改革理念上进行深化。在刑事诉讼法
中确立确信犯是从立法层面认可“有充分相信”这一定义;并将其确定为一种刑事诉讼制度规范;
明确赋予了公安机关强制措施以排除疑虑并进行有充足信据的义务。通过这些保障措施使侦查工
作不受干扰、不受限制。通过这种制度设计为实现公正与效率相结合提供了可能,因此在实践中
发挥了巨大作用。
1、确立确认犯的基本原则。
为了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需要确立的原则是:第一,确保“确认犯”原则的正确实施。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体系中,确立确认犯的基本原则具有重要意义。确定和坚持了确认犯原则
是保证法律正确实施最重要的前提和基础。我国刑诉法规定的不捕与不诉原则实际上都体现了这
一原则性要求。确定不予捕与不诉原则实际上也是确定了一种客观存在着犯罪的状态。第二,应
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确定和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并不是否定疑罪从无理念本身的体现,而应该是
在司法实践中要尽量避免对诉讼主体认定上的片面错误;确立疑罪从无原则时还应遵循非法证据
排除原则以排除案件中出现或存在的证据疑问为前提;对侦查人员使用了强制措施后又采用了非
法证据排除原则对其进行了询问而形成了疑罪从无原则;对被告人在侦查期间进行了犯罪活动而
又未能收集到足够可靠证据形成了有证据怀疑等等情形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
2、确立确认犯的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保障。
明确公安机关的强制措施,确立了作为确定证据材料的刑事诉讼基本权利。在刑事诉讼中,
其基本权利受到刑事诉讼程序和实体权利保障的双重制约。但实践中,其程序权利保障制度不够
完善、缺乏可操作性是导致制度效果不明显的主要原因所在。为了更好的保障人权和司法公正的
实现以保证被告人享有充分而明确、具体合理、合法有效的程序权利为前提和基础,需要对我国
现行诉讼制度作出必要调整。
3、保障公民侦查权的行使与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实现。
司法权与人权相互依存,只有在刑事司法权获得充分尊重的基础上,人权才能得到充分保
障。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保障公民侦查权方面虽做了很多努力,但仍不尽如人意,存在着侦查手段
不健全、侦查人员人权意识不强、侦查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当前我国改革探索存在诸多难点和瓶
颈问题:一是我国刑事法律制度存在较多薄弱环节,如侦查制度、审查起诉制度、庭审制度等与
人权保障密切相关;二是我国法律制度体系仍比较滞后,刑诉法、刑事诉讼法修改后仍未出台《刑
事诉讼法》配套制度;三是刑事诉讼法存在程序性规定过多、实体性规定较少、程序性规定相互
矛盾等问题;四是侦查机关执法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笔者认为必须在上述问题上进行改革探索,
切实保护公民侦查权。在目前执法理念及司法程序存在诸多问题时,有必要以保障公民侦查权与
公民合法权益为目标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最终落实到司法人员层面上即应在
刑事诉讼中实现有罪推定原则下行使侦查权;实现有罪推定程序下行使侦查权与公民有权行使侦
查权相结合;实现刑事诉讼法中对有罪推定原则与无罪推定原则相结合。
4、确立公检法三者之间在执法标准与执法程序上的互相协调与制约。
首先,要改变目前公、检、法三家之间各自为政的状况,以统一的执法标准来规范公安、
检察、法院三机关的执法行为。要建立统一的司法标准并严格执行;其次要建立协调与制约机制,
特别对不同司法制度之间的冲突和矛盾进行协调。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家之间不仅要做到执法
标准一致、统一和协调,而且在程序上也要实现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第三要建立审判监督与刑
实,形成良好、有效、系统、全面的审判监督体系框架。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刑事自诉制
度只有一个解释与《刑事诉讼法》实施前我国立法机关制订的《刑事诉讼法》有关自诉内容及其
适用程序等一系列规定;有关自诉程序中具体操作程序不明确等问题尚未得到很好地解决。因此
需要加强我国刑事自诉制度建设。
本文发布于:2024-03-26 14:22:2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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