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6日发(作者:土霉素副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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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f贸易所有权转移】论国际贸易中的货物所有权转
移时间
论国际贸易中的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间
论国际贸易中的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间
国际法林蓓蓓20XX01020XX7
摘要:关于货物所有权转移,国际条约的规定十分有限,仍主要通过
各国国内法调整。各国主要采取了合同成立主义、交付主义、意图主
义和美国《统一商法典》等立法模式。本文通过剖析国际上主要的几
种立法模式,研究我国法律在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间上的有关的规定和
存在的问题,探讨解决办法。
关键词:货物所有权;合同成立主义;交付主义;意图主义;美国《统
一商法典》引言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是国际贸易领域是迄今为
止最为详尽的统一实体法。尽管它在有关国际货物销售的许多重要的
法律问题上实现了统一,但ciSG对于货物所有权问题的规定仍不完
善。对于货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的时间、地点、条件等问题公约都
没有做出规定。同时《国际贸易术语通则》也都不曾涉及所有权转移
的问题。就连有关提单的法律,如《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
堡公约》,对货物所有权转移问题都采取了回避的态度。只有国际法
协会制定的关于ciF合同的《华约——牛津规则》对所有权转移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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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做了具体规定,即该规定的第6条:在ciF合同中当出卖人将单据
转移给买受人时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可见,处理货物所有权有关问
题目前仍需通过各国国内法解决。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既是一个重要的
实务问题,又是一个重要的法律理论问题。关于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制
度,各国的做法又极为不同。针对这种现象,本文通过剖析国际上主
要的几种立法模式,研究货物所有权转移中存在的问题,探讨解决办
法。
一、几种主要的立法模式
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几乎所有的国家有关货物买卖方面的法律都允
许当事人约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并将此作为双方当事人的一项基本
权利。但是,在实际的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具体确定所有权
转移时间的情况并不普遍。为此,各国法律都做出了一些规定,主要
有以下几种模式。
1、合同成立主义。买卖合同成立时转移货物所有权。如《法国民法
典》第1583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即
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金尚未支付,买卖合同即告成立,而标的物的
所有权即依法由出卖人转移于买受人。意大利、比利时、埃及、保加
利亚、波兰、葡萄牙等国都采用此种立法体例。合同成立主义有助于
督促买卖双方严格履行合同,在某一程度上来说保护了买方的利益。
但也存在明显的缺陷。首先,在充分保护了买方利益的同时对卖方的
利益保护显得不足。对于卖方而言,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货物的流通
速度,减少了货物的流通机遇和增值保值能力。[1]其次,在现代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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