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6日发(作者:感情的事)
广州市爱化妆化妆品有限公司、陈乔恩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0.22
【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1795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志明张一扬瞿栋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广州市爱化妆化妆品有限公司;陈乔恩;广州市艳色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广州市爱化妆化妆品有限公司陈乔恩广州市艳色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个人】陈乔恩
【当事人-公司】广州市爱化妆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艳色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翠翠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吴洁银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郑明礼北京清律
(上海)律师事务所;张涵北京清律(上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翠翠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吴洁银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郑明礼北京清律
(上海)律师事务所张涵北京清律(上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翠翠吴洁银郑明礼张涵
【代理律所】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北京清律(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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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广州市爱化妆化妆品有限公司
【被告】陈乔恩;广州市艳色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观点】因陈乔恩系台湾地区居民,故本案属涉台民事纠纷案件,应参照涉外民商事纠
纷案件处理。首先,上述《广告协议书》及款项支付均系爱化妆公司与蓝色传媒公司之间的
交易,效力并不及于陈乔恩;其次,爱化妆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链条证明其已获
得陈乔恩授权或同意爱化妆公司以营利为目的使用陈乔恩的姓名和肖像。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侵权行为地证据不足关联
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执行证据保全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因陈乔恩系台湾地区居民,故本案属涉台民事纠纷案件,应参照涉
外民商事纠纷案件处理。本案中,陈乔恩主张的侵权行为发生在我国大陆,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
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
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故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法律作为解决案涉纠纷的
准据法准确合法,本院予以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
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引
起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故本案处理应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
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经审理,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爱化妆公司是否有权以营
利为目的使用陈乔恩姓名和肖像。爱化妆公司以其与案外人蓝色传媒公司签订的《广告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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