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与四川泰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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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5日发(作者:随笔画)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与四川泰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泰来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与四川泰来装饰工

程有限公司、四川泰来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泰来

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文章属性

• 【案 由】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 【案 号】(2008)民二终字第55号

•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二审

• 【裁判时间 】2008.09.03

裁判规则

存在股权关系交叉、均为同一法人出资设立、由同一自然人担任各个公司法定

代表人的关联公司,如果该法定代表人利用其对于上述多个公司的控制权,无视各

公司的独立人格,随意处置、混淆各个公司的财产及债权债务关系,造成各个公司

的人员、财产等无法区分的,该多个公司法人表面上虽然彼此独立,但实质上构成

人格混同。因此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该多个公司法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正文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与四川泰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泰来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泰来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

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民二终字第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泰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华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勇,四川君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温小鹏,北京市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泰来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华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勇,四川君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温小鹏,北京市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泰来娱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华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勇,四川君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温小鹏,北京市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

负责人:钟锦,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伟,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俊甫,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泰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四川泰来房屋开发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屋公司)、四川泰来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娱乐公司)因与

被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成都办)借款担保合同纠

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川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

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裴莹硕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朱海年、宫邦友参加的合

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永姝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10月18日,装饰公司、房屋公

司、娱乐公司与中国银行成都市蜀都大道支行(以下简称中行蜀都支行)签订《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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