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5日发(作者:缩句是什么意思)
(2019)沪二中行终字第325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19沪二中行终字第325号
2019沪二中行终字第325号
上诉人诉讼代表人原审原告、诉讼代表人陈贤德,男,1947年12月6日生,
汉族,住上海市东大名路888弄3号2202室。
上诉人诉讼代表人原审原告、诉讼代表人盛岚平,男,1964年7月26日生,
汉族,住本市本市东大名路888弄3号2201室。
上诉人诉讼代表人原审原告、诉讼代表人田菊芳,女,1968年11月8日生,
汉族,住本市本市东大名路888弄5号2202室。
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计时俊,上海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江宪,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虹口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海南路
70号。
法定代表人张所明,上海市虹口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齐立蓉,女,上海市虹口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杰,上海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上海联合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东大名路908
号26楼。
法定代表人姚东宁,上海联合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耀刚,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峥宇,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国健、张晓明、张鲁、穆宜达、田菊芳、章翼伟、张芳、陈贤德、
章文军、宋法、应雯、郭利骅、何明、金建伟、白樱、赵李英、盛岚平、于明利、
杨曲汀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9虹行初字第
4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讼代表人陈贤德、盛岚平、田菊芳及其委托代理人计时俊、江宪,
被上诉人上海市虹口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虹口区建委的委托代理人齐
立蓉、王杰,原审第三人上海联合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船舶代理
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耀刚、陈峥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19年4月26日,虹口区建委所属的上海市虹口区建设工程招
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对联合船舶代理公司申报的上海联合船代营业厅装修工程办
理了直接发包备案手续,并发给承包单位《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在联合船舶代理公司承诺有相关资料后,虹口区建委即于4月28日向联合
船舶代理公司颁发了编号为04-17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该许可证载明,建设单位联合船舶代理公司,工程名称上海联合船代营业厅
装修,建设地址东大名路838号,合同价格983162万元,建设规模1288平方米,
合同开工日期2019年2月10日,合同竣工日期2019年4月30日。
陈贤德等19人起诉要求撤销虹口区建委颁发04-1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
行为。
在原审诉讼中,原审法院于2019年9月2日,委托上海市虹口区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站对案件涉及的工程现状进行现场勘查,经勘查,实际施工状况与修改
后的图纸相符,夹层的高度在图纸中没有反映,实际测量后的夹层高度在225-
23米。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和《上海市建筑
市场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虹口区建委作为装修装饰工程的国家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具有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法定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的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
应当向虹口区建委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虹口区建委应当按照《建筑工程施
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五条等的规定,要求联合船舶代理公司提供相应的文件
和技术图纸并进行审核、颁证。
但虹口区建委未按照以上规定要求联合船舶代理公司提供相应的文件和设
计图纸等,仅根据其口头承诺,在明知其已开工的情况下,未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责令
其停止施工,仍对部分文件进行了审核即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显属违反法
定程序。
关于虹口区建委辩称的《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对设计图纸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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