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名词解释

更新时间:2024-03-25 06:31:09 阅读: 评论:0

2024年3月25日发(作者:浴血沙场)

国际税收名词解释

1.国际税收:在开放的经济条件下因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扩大到境外以及国与国之间税收法规存在差异或相

互冲突而带来的一些税收问题和税收现象;主要表现在(1)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2)国与国之间

的税收协调关系。2.财政降格:由于存在国际税收竞争,各国的资本所得税税率下降到一个不合理的低水

平,造成国家的财政实力大幅度下降的现象和趋势。3.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由地理上相邻近的国家组成,

对内通过一定的协调活动使成员国的经济更紧密地结合,对外则在经济政策方面保持成员国与非成员国之

间的差别待遇的国家集团。4.恶性税收竞争:各国制定的税收政策主要是为了吸引别国的储蓄和投资,进

而削弱其他国家的税基。5.税收管辖权: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它表现在一国政府有权决定对哪些

人征税、征哪些税以及征多少税等方面。分为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公民管辖权。6.常设机构:一个

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7.引力原则:如果一家非居民公司在本国设有常设机构,

这时即使它在该国从事的一些经营活动没有通过这个常设机构,但只要这些经营活动与这个常设机构所从

事的业务活动相同或类似,那么这些没有通过该常设机构取得的经营所得也要被归并到常设机构的总所得

中在当地一并纳税。8.无限纳税义务:居民纳税人要就其国内外一切所得向居住国政府纳税的义务。9.推

迟课税:在美国、英国、加拿大等一些发达国家,法人居民与自然人居民一样要就其国内、国外的一切所

得向本国政府纳税。但这些国家同时又规定,本国居民公司来源于境外子公司的股息、红利所得在未汇回

本国以前可以先不缴纳本国的所得税,当这些境外所得汇回本国以后,本国居民公司再就其申报纳税。10.经

济性重复征税:当两个或两个以上征税主体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11.抵免法:

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用国外已纳的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从而实际

征收的税款只为该居民应纳本国税款与已纳外国税款的差额。12.限额抵免:允许纳税人抵免本国税款的

最高数额。13.综合限额抵免法:居住国政府对居民来自不同国家的所得汇总相加,按居住国税率计算出

一个统一的抵免限额。14.税收饶让: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在国外得到减免的那部分所得税视同已经缴纳,

并允许其用这部分被减免的外国税款抵免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15.资本输出中性:税收制度不影响投资

国别的选择。16.国际避税:跨国纳税人利用国与国之间的税制差异以及各国涉外税收法规和国际税法中

的漏洞,在从事跨越国境的活动中,通过种种合法手段,规避或减小有关国家纳税义务的行为。

17.离岸中心:给外国投资者在本地成立但从事海外经营的离岸公司提供一些特别优惠,从而使跨国公司

借以得到更大经营自由的国家或地区。18.转让定价:公司集团内部机构之间或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产

品、劳务或财产而进行的内部交易作价;通过转让定价所确定的价格称为转让价格。19.内部保险公司:

由一个公司集团或从事相同业务的公司协会投资建立的、专门用于向其母公司或姊妹公司提供保险服务以

替代外部保险市场的一种保险公司。20.滥用国际税收协定:一个第三国居民利用其他两个国家之间签订

的国际税收协定获取其本不应得到的税收利益。21.逆向避税:外国企业将利润从所在的低税区向境外高

税区转移,让利润在高税区的关联公司去实现,人们把这种违背国际避税一般规律的避税活动称为“逆向

避税”。22.归属抵免制:允许个人股东用分得股息所负担的公司所得税的一部分冲抵其股息应纳的个人所

得税的制度。23.总利润原则:按照一定标准将跨国公司的总利润分配给各关联企业。在年终把该集团公

司内各关联企业的利润汇总相加,然后按照相关国家税务局采取的标准,重新分配各关联企业的利润,据

以征税。24.正常交易定价原则:跨国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收入和费用应按照无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进行

交易所体现的独立竞争的精神进行分配,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不能影响利润在二者之间的合理分配。25.比

照市场标准:在无转出企业销售给无关联企业同类产品的价格,也没有转出企业所在地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作分配标准的情况下,可按照通过进价销差价倒算出来的市场价格即比照市场标准作为分配标准。26. 预

约定价协议:指有关各方事先就跨国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方法达成的协议,它分为单边预约定价协议和双

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协议。27.受控外国公司:由本国居民所控制的外国公司。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本国居民在该外国公司中直接或间接拥有的股份或选举权不能低于一定比重。(2)本国每一居民股东在该

外国公司中直接或间接拥有的股份也应达到规定的比例。(3)受控外国公司所在国(地区)的税负水平应

较低。(4)个别国家还规定,受控外国公司应大量从事消极投资业务。28.渠道法:如果缔约国的居民将所

得的很大一部分以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的形式支付给一个第三国居民,则这笔所得不能享受税收协

定提供的预提税优惠。29.资本弱化:在公司的资本结构中债务融资的比重大大超过了股权融资比重。

案例分析

1.某人从1998年起被德国公司派到我国。每月工资有两家公司分别支付。我国境内公司每月向

其支付人民币18000元,德国公司每月向其支付人民币27000元。1999年9月被西门子公司派到英国。在

英国15天,英国公司向其支付2000英镑。完成工作后返回我国的甲公司。请计算该人1999年9月应在我

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答:麦克先生属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居住满一年不超过五年的个人。根据我国税

法,他应就在我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境内、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向我国纳税,而他被A公司临时

派到英国工作属于临时离境,这期间他取得的由A公司支付的工资属于“境外来源、境外支付”,无须向

我国纳税。按当月境内、境外支付的工资总额计算的应纳税额:(18000+27000-4800)×30%—3375=8685

(元);麦克先生当月应纳税额8685×[1—27000/(27000+18000)×15/30]=6079.5(元)

2.一跨国公司的母公司设在美国,在南非有一子公司,该子公司要向美国母公司支付200万美元的股息。

试分析利用中介国际控股公司来规避股息预提税的方式与效果。答:由于美国与南非之间没有国际税收协

定,因此美国母公司直接从南非子公司取得的股息要缴纳30%的预提税,税后净股息只有140万美元。美

国母公司可在荷兰设立一家中介控股公司,南非子公司改由荷兰的控股公司100%控股。此时,南非子公司

就不再向美国母公司支付股息,而向荷兰控股公司支付。根据南非与荷兰的税收协定,南非只对荷兰公司

征收5%的预提税,因此,荷兰控股公司只需缴纳南非的预提税10万美元,税后获得净股息190万美元。

如果荷兰控股公司把190万美元的股息支付给美国的母公司,根据美国与荷兰的税收协定,只征收5%的预

提税。因此,美国母公司只需缴纳9.5万美元的预提税。总的来说,南非子公司通过荷兰中介控股公司向

美国母公司转汇股息,预提税总税负为19.5万美元(即10万美元+9.5万美元),这比直接向美国母公司支

付股息少付预提税40.5万美元(即200万美元×30%—19.5万美元)。

3.假定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取得总所得100万元,其中来自于甲国(居住国)的所得70万元,来自

于乙国(非居住国)的所得30万元;甲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0%,乙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如甲国实行

扣除法,分析该公司的纳税情况。 答:甲国公司缴纳的乙国税款(30×30%)= 9万元;甲国公司来源于乙国

的应税所得(30-9)= 21万元;甲国公司来源于本国的应税所得为70万元;甲国公司境内境外应税总所得(70

十21)=91万元;甲国公司在本国应纳税款(91×40%)=36.4万元;甲国公司实际共缴纳税款(9+36.4)=45.4万

4.假定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中总所得100万元,其中来自居住国甲国的所得70万元,来自来源国

乙国的所得为30万元。为简化起见,假定甲国实行全额累进税率,其中,应税所得61万元—80万元的适

用税率为35%,81万元—100万元的适用税率为40%;来源国乙国实行30%的比例税率。现计算该公司应

向甲国缴纳多少税款。答:(1)全部免税法 :甲国对来自乙国的30万元所得不予征税,只对国内所得70

万元按适用税率征税。 甲国应征所得税额=70×35%=24.5(万元) (2)累进免税法:甲国根据该公司的

总所得100万元,其适用税率是40%,甲国应征所得税额=70×40%=28(万元)

5.在甲国的总公司A和其设在乙国和丙国的分公司B、C都为盈利,纳税情况如下,用两种方法计算抵免

限额及总公司应向甲国缴纳的税额:

国家

甲国

乙国

丙国

企业

总公司A

分公司B

分公司C

应税(万元)

所在国税率(%)

已纳所得税额

1000

100

100

50

60

40

60

答:(1)按综合限额法计算抵免限额:综合抵免限额(1200×50%)×(100+100)/1200=100万元;B公司

与C公司已纳外国税额(60十40)=100万元;实际抵免额=100万元;A公司抵免后应纳居住国税额(600-

100)=500万元 。(2)按分国限额法计算抵免限额:乙国抵免限额(1100×50%×100/1100)=50万元;丙国抵

免限额(1100×50%×100/1100)=50万元;允许乙国实际抵免额=50万元;允许丙国实际抵免额=40万元;

抵免后A公司应纳居住国税额(600-50-40)=510万元 。

上例中,C公司亏损50万元,其他情况相同。甲国A公司所得来源的应税所得(1000+100-50)=1050

A公司抵免前应纳居住国总税额 1050 ×50%=525万元;(1)按综合限额法计算:综合抵免限额 〔525×

(100-50)/1050〕=25万元;实际抵免额=25万元;A公司抵免后应纳居住国税额(525—25)=500万元; (2)

按分国限额法计算。乙国抵免限额(550×100/1100)=50万元;由于C公司在丙国的经营亏损,所以不存在

抵免问题。A公司抵免后应纳居住国税额(525-50)=475万元。

6.我国某公司2008年在中国境内经营取得应税所得额300万元,税率25%,其在A国的分公司当年取得

应税所得额折合人民币15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40%),当年该公司还从A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50万

元(预提税税率15%),当年从B国取得应税所得额折合为人民币100万元(预提税税率20%),其中租

金收入30万元,利息所得50万元,特许权使用费20万元。计算该公司当年的外国抵免限额和实际应向我

国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答:(1)A国税款抵免限额(150+50)×25%=50(2)B国税款抵免限额100 × 25%=25(3)在A国已

纳税额150×40%+50×15%=67.5大于 50,实际可抵免50(4)在B国已纳税额100×20%=20 小于25,

实际可抵免20(5)计算该公司当年境内、境外所得总额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总额 =(300+100+200)

×25%=150(6)抵免后的实际缴纳额=150-50-20=80

7.我国居民个人在2006纳税年度中从A国取得应税所得79600元。其中,因全年在A国某公司任职取得

工资收入69600(平均每月5800元)元,因提供一项技术咨询服务取得劳务费10000元,该纳税人已就这

两项收入在A国纳税2100元。同年,该纳税人向B国一机构转让一项专利取得特许权使用费30000元,

并就这笔收入向B国缴纳税款6000元。计算该纳税人的外国税收抵免限额

答:(1)计算A国个人所得税税款的抵免限额:每月应纳税款:(5800-4800)×10%-25=75;全年应纳税款

=75×12=900(2)A国劳务报酬已纳税款的抵免限额10000×(1-20%)×20%=1600;A国抵免限额为

900+1600=2500>2100(2)B国劳务报酬已纳税款的抵免限额30000×(1-20%)×20%=4800<6000;在

我国应纳税额为2500-2100=400

8.假定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获得总所得10000万元。其中,来自本国所得8000万元,来自乙国(来

源国)分公司所得2000万元。现计算该公司在采用抵免法时应向甲国缴纳多少税款。

答:1)当甲国适用税率为30%、乙国为30%,两国税率相等时,甲国政府允许该公司用已纳全部乙国所

得税冲抵甲国总公司的应纳税额。总所得按甲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10000×30%)=3000万元;

分公司已纳乙国税额(2000×30%)=600万元;实际抵免额600万元;总公司得到抵免后应向甲国缴纳的税

额(3000-600)=2400万元

2)当甲国税率为30%、乙国税率为20%时,该总公司仅能按实纳外国税款进行抵免,在实行税收抵免后,

还要就乙国所得按照两国税率差额,向甲国补交其税收差额。总所得按甲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10000×

30%)=3000万元;分公司已纳乙国税额(2000×20%)=400万元;乙国税收抵免限额(2000×30%)=600万元;

实际抵免额400万;总公司抵免后应向甲国缴纳税额(3000-400)=2600万元

3)当甲国税率为30%、乙国税率为40%时,该居民公司在乙国已纳税额在甲国得不到全部抵免,其可以

用于抵免的数额仅为其乙国所得按照甲国税率计算的税额。总所得按甲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10000×

30%)=3000万元;分公司已纳乙国税额(2000×40%)=800万元;乙国税收抵免限额(2000×30%)=600万元;

实际抵免额600万;总公司抵免后应向甲国缴纳税额(3000-600)=2400万元;该居民公司缴纳的税收总额

(800十2400)=3200万元

9.甲国母公司A拥有设在乙国子公司B的50%的股份。A公司在某纳税年度在本国获利100万元,B公司

在同一纳税年度在本国获利200万元,缴纳公司所得税后,按股权比例向母公司支付毛股息,并缴纳预提

所得税;甲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0%,乙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乙国预提税税率为10%。现计算甲国

A公司的间接抵免额及向甲国应缴税额。

答:B公司缴纳乙国公司所得税(200×30%)=60万元;B公司纳公司所得税后所得(200-60)=140万元

B公司付A公司毛股息(140×50%=70万元;乙国征收预提所得税(70×10%)=7万元;

A公司承担的B公司所得税(60×50%)=30万元;A公司来自B公司所得(70十30)=100万元

抵免限额100×40%=40万元;因为A公司间接和直接缴纳乙国税额为37万元(30十7),小于抵免限额40

万元,所以实际抵免额取两者中较小数额。实际抵免额=37万元;A公司抵免前应向甲国纳税[(100十100)

×40%]=80万元;A公司抵免后应向甲国纳税(80-37)=43万元

10.美国H公司生产某种家庭室内用品,它把这个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权转让给了巴西的子公司D。假定H

公司当地可比企业的资金利润率为12%,H公司的资产规模为90万美元;D公司当地可比企业的资金利润

率为15%,其资产规模为50万美元。H公司和D公式一笔交易的总利润为20万美元。再假定H公司和D

公司都拥有独特的无形资产,经过评估,其价值分别为7.8万美元和2.2万美元。

答:第一步,按照资产规模和市场收益率,H公司应得到的正常利润为10.8万元=90*12%万美元;子公司

D应得到的正常利润为7.5=(50*15%)万美元。第二步,在两个公司1.7万美元(=20-10.8-7.5)的剩余利

润中,H公司应分得1.326(=1.7*78%)万美元,而D公司应分得0.374(=1.7*22%)万美元。

公平交易价格=再销售价格×(1-合理销售毛利率)

无形资产=转出企业研究和生产的成本费用/ (1 - 合理利润率)

比照市场价格=购入企业的市场销售价格×(1-合理毛利率)

国际税收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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