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5日发(作者:大姑妈)
《政府会计准则第9号——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
《政府会计准则第9号——财务报表编制和列
报》
附件: 政府会计准则第9号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会计主体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
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财务报表是对政府会计主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的结构性表
述。财务报表至少包括下列组成部分:(一)资产负债表;
(二)收入费用表;
(三)附注。
政府会计主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编制现金流量表。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政府会计主体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行政事业单位个别
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规定;
其他政府会计主体个别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其他相关会计制度。
其他政府会计准则有特殊列报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四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以持续运行为前提,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按照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对相关会计要素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政
府会计主体不应以附注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也不能通过充分披露相关会计政策而纠正不
恰当的确认和计量。
如果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披露的信息不足以让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特定经济业
务或事项对政府会计主体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的影响时,政府会计主体还应当披露其他必
要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除现金流量表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外,政府会计主体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
基础编制财务报表。
第六条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政府会
计准则制度和财政部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要求变更财务
报表项目的除外。
第七条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
除外。
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其所属类别具有重要性的,应当按其类别在财务报表中单独
列报。
本文发布于:2024-03-25 02:21:4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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