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5日发(作者:美国加州理工学院)
第十五条 政府会计主体在报告日至报告批准报出日之
间发现的报告期以前期间的重大会计差错,应当视同本期发
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比照本准则第十四条(二)
的规定进行处理。
政府会计主体在报告日至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报
告期间的会计差错及报告期以前期间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应
当按照本准则第五章报告日后事项中的调整事项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编制比较财务报表的,
对于比较财务报表期间的重大会计差错,应当调整各该期间
的收入或者费用以及其他相关项目;对于比较财务报表期间
以前的重大会计差错,应当调整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所涉
及的各项净资产项目的期初余额,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
金额也应一并调整。
对于比较财务报表期间和以前的非重大会计差错,以及
影响或者累积影响不能合理确定的重大会计差错,应当调整
相关项目的本期数。
第五章 报告日后事项
第十七条 报告日以后获得新的或者进一步的证据,有
助于对报告日存在状况的有关金额作出重新估计,应当作为
调整事项,据此对报告日的报表进行调整。调整事项包括已
证实资产发生了减损、已确定获得或者支付的赔偿、财务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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弊或者差错等。
第十八条 报告日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应当如同报告所
属期间发生的事项一样进行会计处理,对报告日已编制的报
表相关项目的期末数或者本期数作相应的调整,并对当期编
制的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或者上期数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报告日以后才发生或者存在的事项,不影响报
告日的存在状况,但如不加以说明,将会影响报告使用者作
出正确估计和决策,这类事项应当作为非调整事项,在财务
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如自然灾害导致的资产损失、外汇汇
率发生重大变化等。
第六章 披露
第二十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
下信息: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理由、会计政策变更的影
响,以及影响或者累积影响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
(二)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和理由、会计估计变更对当
期和未来期间的影响数。
(三)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和重大会计差错的更正方
法、金额,以及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影响或者累积影
响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
(四)与报告日后事项有关的下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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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者和批准报出日。
2.每项重要的报告日后非调整事项的内容,及其估计对
政府会计主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的影响;无法作出估计的,
应当说明其原因。
第二十一条 政府会计主体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不需要
重复披露在以前期间的财务报表附注中已披露的会计政策
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财政总预算会计中涉及的会计调整事项,
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和财政部其他相关规定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涉及的会计调整事项,按照部门
决算报告制度有关要求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本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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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负债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负债,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
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资源流出政府会计主
体的现时义务。
现时义务,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
务。未来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
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
第三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
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
(一)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
益的经济资源流出政府会计主体;
(二)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四条 政府会计主体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
和非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包
括短期借款、应付短期政府债券、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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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等。
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包括长期借款、
长期应付款、应付长期政府债券等。
第五条 政府会计主体的负债包括偿还时间与金额基本
确定的负债和由或有事项形成的预计负债。
偿还时间与金额基本确定的负债按政府会计主体的业
务性质及风险程度,分为融资活动形成的举借债务及其应付
利息、运营活动形成的应付及预收款项和暂收性负债。
第六条 本准则规范政府会计主体负债的一般情况。其他
政府会计准则对政府会计主体的特定负债做出专门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二章 举借债务
第七条 举借债务是指政府会计主体通过融资活动借入
的债务,包括政府举借的债务以及其他政府会计主体借入的
款项。
政府举借的债务包括政府发行的政府债券,向外国政府、
国际经济组织等借入的款项,以及向上级政府借入转贷资金
形成的借入转贷款。
其他政府会计主体借入的款项是指除政府以外的其他
政府会计主体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款项。
第八条 对于举借债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与债权人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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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借款合同或协议并取得举借资金时确认为负债。
第九条 举借债务初始确认为负债时,应当按照实际发生
额计量。
对于借入款项,初始确认为负债时应当按照借款本金计
量;借款本金与取得的借款资金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对于发行的政府债券,初始确认为负债时应当按照债券
本金计量;债券本金与发行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第十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借款本金(或债券本金)
和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或债券票面利率)按期计提举借
债务的利息。
对于属于流动负债的举借债务以及属于非流动负债的
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举借债务,应当将计算确定的应付未
付利息确认为流动负债,计入应付利息;对于其他举借债务,
应当将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确认为非流动负债,计入相
关非流动负债的账面余额。
第十一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二条、第
十三条的规定,将因举借债务发生的借款费用分别计入工程
成本或当期费用。
借款费用,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因举借债务而发生的利息
及其他相关费用,包括借款利息、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
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其中,辅助费用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
举借债务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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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政府以外的其他政府会计主体为购建固定资
产等工程项目借入专门借款的,对于发生的专门借款费用,
应当按照借款费用减去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产生的利息收
入后的金额,属于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工程成本;
不属于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当期费用。
工程项目建设期间是指自工程项目开始建造起至交付
使用时止的期间。
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
过3个月(含3个月)的,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将非正常中断
期间的借款费用计入当期费用。如果中断是使工程项目达到
交付使用所必须的程序,则中断期间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仍应
计入工程成本。
第十三条 政府会计主体因举借债务所发生的除本准则
第十二条规定外的借款费用(包括政府举借的债务和其他政
府会计主体的非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计入当
期费用。
第十四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偿还举借债务本息时,
冲减相关负债的账面余额。
第三章 应付及预收款项
第十五条 应付及预收款项,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运营
活动中形成的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的款项及预先收到但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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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现收入的款项,包括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账款、预收款
项、应交税费、应付国库集中支付结余和其他应付未付款项。
应付职工薪酬,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获得职工(含长期
聘用人员)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或因辞退等原
因而给予职工补偿所形成的负债。职工薪酬包括工资、津贴
补贴、奖金、社会保险费等。
应付账款,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因取得资产、接受劳务、
开展工程建设等而形成的负债。
预收款项,是指政府会计主体按照货物、服务合同或协
议或者相关规定,向接受货物或服务的主体预先收款而形成
的负债。
应交税费,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因发生应税事项导致承担
纳税义务而形成的负债。
应付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是指国库集中支付中,按照财
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政府会计主体(政府财政)当年未
支而需结转下一年度支付款项而形成的负债。
其他应付未付款项,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因有关政策明确
要求其承担支出责任等而形成的应付未付款项。
第十六条 除因辞退等原因给予职工的补偿外,政府会
计主体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支付的职
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计入当期费用。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将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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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职工薪酬分情况处理:
(一)应由自制物品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自制物品成
本。
(二)应由工程项目负担的职工薪酬,比照本准则第十
二条有关借款费用的处理原则计入工程成本或当期费用。
(三)应由自行研发项目负担的职工薪酬,在研究阶段
发生的,计入当期费用;在开发阶段发生并且最终形成无形
资产的,计入无形资产成本。
第十七条 政府会计主体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医
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
金,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有关规定加
以计算并确认为负债,具体按照本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政府会计主体因辞退等原因给予职工的补偿,
应当于相关补偿金额报经批准时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费
用。
第十九条 对于应付账款,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取得资
产、接受劳务,或外包工程完成规定进度时,按照应付未付
款项的金额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 对于预收款项,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收到预
收款项时,按照实际收到款项的金额予以确认。
第二十一条 对于应交税费,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发生
应税事项导致承担纳税义务时,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的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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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金额予以确认。
第二十二条 对于应付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政府会计主
体(政府财政)应当在年末,按照国库集中支付预算指标数
大于国库资金实际支付数的差额予以确认。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其他应付未付款项,政府会计主体应
当在有关政策已明确其承担支出责任,或者其他情况下相关
义务满足负债的定义和确认条件时,按照确定应承担的负债
金额予以确认。
第二十四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支付应付款项或将预
收款项确认为收入时,冲减相关负债的账面余额。
第四章 暂收性负债
第二十五条 暂收性负债是指政府会计主体暂时收取,
随后应做上缴、退回、转拨等处理的款项。暂收性负债主要
包括应缴财政款和其他暂收款项。
应缴财政款,是指政府会计主体暂时收取、按规定应当
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款项而形成的负债。
其他暂收款项,是指除应缴财政款以外的其他暂收性负
债,包括政府会计主体暂时收取,随后应退还给其他方的押
金或保证金、随后应转付给其他方的转拨款等款项。
第二十六条 对于应缴财政款,政府会计主体通常应当
在实际收到相关款项时,按照相关规定计算确定的上缴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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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确认。
第二十七条 对于其他暂收款项,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
实际收到相关款项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予以确认。
第二十八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上缴应缴财政款、退
还、转付其他暂收款项等时,冲减相关负债的账面余额。
第五章 预计负债
第二十九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将与或有事项相关且满
足本准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现时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
或有事项,是指由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其
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
事项。未来事项是否发生不在政府会计主体控制范围内。
政府会计主体常见的或有事项主要包括:未决诉讼或未
决仲裁、对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的贷款担保、承诺(补
贴、代偿)、自然灾害或公共事件的救助等。
第三十条 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
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
所需支出存在一个连续范围,且该范围内各种结果发生
的可能性相同的,最佳估计数应当按照该范围内的中间值确
定。
在其他情形下,最佳估计数应当分别下列情况确定:
(一)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的,按照最可能发生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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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
(二)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的,按照各种可能结果及
相关概率计算确定。
第三十一条 政府会计主体在确定最佳估计数时,一般
应当综合考虑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不确定性等因素。
第三十二条 政府会计主体清偿预计负债所需支出预期
全部或部分由第三方补偿的,补偿金额只有在基本确定能够
收到时才能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当超过
预计负债的账面余额。
第三十三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报告日对预计负债的
账面余额进行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余额不能真实反
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应当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余
额进行调整。履行该预计负债的相关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
济资源流出政府会计主体时,应当将该预计负债的账面余额
予以转销。
第三十四条 政府会计主体不应当将下列与或有事项相
关的义务确认为负债,但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对
该类义务进行披露:
(一)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
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未来事
项是否能发生不在政府会计主体控制范围内。潜在义务是指
结果取决于不确定未来事项的可能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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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
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资源流出政府会计主体或者该
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计量。
第六章 披露
第三十五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举借债
务、应付及预收款项、暂收性负债和预计负债有关的下列信
息:
(一)各类负债的债权人、偿还期限、期初余额和期末
余额。
(二)逾期借款或者违约政府债券的债权人、借款(债
券)金额、逾期时间、利率、逾期未偿还(违约)原因和预
计还款时间等。
(三)借款的担保方、担保方式、抵押物等。
(四)预计负债的形成原因以及经济资源可能流出的时
间、经济资源流出的时间和金额不确定的说明,预计负债有
关的预期补偿金额和本期已确认的补偿金额。
第三十六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附注中披露本准则第
三十四条规定的或有事项相关义务的下列信息:
(一)或有事项相关义务的种类及其形成原因。
(二)经济资源流出时间和金额不确定的说明。
(三)或有事项相关义务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以及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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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补偿的可能性;无法预计的,应当说明原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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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
一、关于归垫资金的账务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按规定报经财政部门审
核批准,在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或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
下达之前,用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资金垫付相关支出,再通
过财政授权支付方式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将资金归还原垫
付资金账户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一)用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资金垫付相关支出时,按
照垫付的资金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银行
存款”科目;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二)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或授权支付方式将资金归
还原垫付资金账户时,按照归垫的资金金额,借记“银行存
款”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并按照相同的金额,
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同时,在预算会计中,按照相同的金额,借记“行政支出”
“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
二、关于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
转资金的账务处理
单位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按规定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
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用于后续相关支出的,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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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或“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下设置“财
政拨款资金”明细科目,或采用辅助核算等形式,核算反映
按规定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转入实有资金账户的资金金额,
并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一)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时,
按照划转的资金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零余
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借记“资金结
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资金结存——零余额账户用
款额度”科目。
(二)将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中从零余额账户划转的资
金用于相关支出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应付职工
薪酬”“其他应交税费”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同时,在预算会计中借记“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等支出
科目下的“财政拨款支出”明细科目,贷记“资金结存——
货币资金”科目。
三、关于从财政科研项目中计提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
的账务处理
单位按规定从财政科研项目中计提项目间接费用或管
理费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一)从财政科研项目中计提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时,
按照计提的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
等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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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二)按规定将计提的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从本单位
零余额账户划转到实有资金账户的,按照本解释“二、关于
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的账
务处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使用计提的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时,在财务会
计下,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预提费用——项目间接
费用或管理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
额度”“财政拨款收入”等科目。使用计提的项目间接费用
或管理费购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按照固定资产、无形
资产的成本金额,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贷
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拨款收入”
等科目;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借记“预提费用——项目
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
同时,在预算会计下,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事
业支出”等支出科目下的“财政拨款支出”明细科目,贷记
“资金结存”“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
四、关于事业单位按规定需将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取
得的投资收益上缴财政的账务处理
事业单位按规定需将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投
资收益上缴本级财政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一)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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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事业单位按照应收的金额,借记
“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收到现金股利
或利润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缴财政款”
科目,同时按照此前确定的应收股利金额,借记“投资收益”
科目或“累计盈余”科目(此前确认的投资收益已经结转的),
贷记“应收股利”科目;将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上缴财政
时,借记“应缴财政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实
现净利润的,按照应享有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
损益调整”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被投资单位宣告
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单位按照应享有的份额,借记“应
收股利”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
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
缴财政款”科目,同时按照此前确定的应收股利金额,借记
“投资收益”科目或“累计盈余”科目(此前确认的投资收
益已经结转的),贷记“应收股利”科目;将取得的现金股
利或利润上缴财政时,借记“应缴财政款”科目,贷记“银
行存款”等科目。
五、关于收取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的账务处理
接待单位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
费并出具相关票据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一)单位不承担支出责任的,应当按照收到的款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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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借记“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或
“其他应收款”科目(前期已垫付资金的);向其他会计主体
转付款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库存现金”等
科目。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二)单位承担支出责任的,应当按照收到的款项金额,
借记“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相关费用科目;同时在预算
会计中借记“资金结存”科目,贷记相关支出科目。
单位如因开具税务发票承担增值税等纳税义务的,按照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下
简称《政府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处理。
六、关于专利权维护费的会计处理
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规
定,将依法取得的专利权确认为无形资产,并进行后续摊销。
在以后年度,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发生的专利权维护费,应当
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原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不据此
调整。
七、关于公费医疗经费的会计处理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单位从所在地公费医疗管理机构
取得的公费医疗经费,应当在实际取得时计入非同级财政拨
款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在实际支用时计入相
关费用(支出)。
八、关于单位基本建设会计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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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基本建设项目会计核算主体。
基本建设项目应当由负责编报基本建设项目预决算的
单位(即建设单位)作为会计核算主体。建设单位应当按照
《政府会计制度》规定在相关会计科目下分项目对基本建设
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涉及多个主体难以明确识别会计核
算主体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相
关规定确定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按照规定实行代建制的,代建单位应当配合建
设单位做好项目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二)关于代建制项目的会计处理。
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的,建设单位应当要求代建单位通
过工程结算或年终对账确认在建工程成本的方式,提供项目
明细支出、建设工程进度和项目建设成本等资料,归集“在
建工程”成本,及时核算所形成的“在建工程”资产,全面
核算项目建设成本等情况。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1.关于建设单位的账务处理
(1)拨付代建单位工程款时,按照拨付的款项金额,
借记“预付账款——预付工程款”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
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
在预算会计中借记“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
“财政拨款预算收入”“资金结存”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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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照工程进度结算工程款或年终代建单位对账确
认在建工程成本时,按照确定的金额,借记“在建工程”科
目下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明细科目,贷记“预付账款
——预付工程款”等科目。
(3)确认代建管理费时,按照确定的金额,借记“在
建工程”科目下的“待摊投资”明细科目,贷记“预付账款
——预付工程款”等科目。
(4)项目完工交付使用资产时,按照代建单位转来在
建工程成本中尚未确认入账的金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
下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明细科目,贷记“预付账款—
—预付工程款”等科目;同时,按照在建工程成本,借记“固
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工程结算、确认代建费或竣工决算时涉及补付资金的,
应当在确认在建工程的同时,按照补付的金额,贷记“财政
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同时在预算会计中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2.关于代建单位的账务处理
代建单位为事业单位的,应当设置“1615代建项目”
一级科目,并与建设单位相对应,按照工程性质和类型设置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
资”“待核销基建支出”“基建转出投资”等明细科目,对
所承担的代建项目建设成本进行会计核算,全面反映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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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资源消耗情况;同时,在“代建项目”科目下设置“代
建项目转出”明细科目,通过工程结算或年终对账确认在建
工程成本的方式,将代建项目的成本转出,体现在建设单位
相应“在建工程”账上。年末,“代建项目”科目应无余额。
有关账务处理规定如下:
(1)收到建设单位拨付的建设项目资金时,按照收到
的款项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
—预收工程款”科目。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2)工程项目使用资金或发生其他耗费时,按照确定
的金额,借记“代建项目”科目下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等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工程物
资”“累计折旧”等科目。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3)按工程进度与建设单位结算工程款或年终与建设
单位对账确认在建工程成本并转出时,按照确定的金额,借
记“代建项目——代建项目转出”科目,贷记“代建项目”
科目下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明细科目,同时,借记“预
收账款——预收工程款”等科目,贷记“代建项目——代建
项目转出”科目。
(4)确认代建费收入时,按照确定的金额,借记“预
收账款——预收工程款”等科目,贷记有关收入科目;同时,
在预算会计中借记“资金结存”科目,贷记有关预算收入科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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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项目完工交付使用资产时,按照代建项目未转出
的在建工程成本,借记“代建项目——代建项目转出”科目,
贷记“代建项目”科目下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明细科
目,同时,借记“预收账款——预收工程款”等科目,贷记
“代建项目——代建项目转出”科目。
工程竣工决算时收到补付资金的,按照补付的金额,借
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预收工程款”
科目。
代建单位为企业的,按照企业类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
进行账务处理。
3.关于新旧衔接的规定
建设单位在首次执行本解释时尚未登记应确认的在建
工程的,应当按照本解释规定确定的建设成本,借记“在建
工程”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代建单位在首次执行
本解释时已将代建项目登记为在建工程的,应当按照“在建
工程”科目余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在建工程”
科目。建设单位应与代建单位做好在建工程入账的协调,确
保在建工程在记账上不重复、不遗漏。
(三)关于“在建工程”科目有关账务处理规定。
1.工程交付使用时,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的分配方法分配
待摊投资,借记“在建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
资”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待摊投资”科目;待摊投资
9
中有按规定应当分摊计入转出投资价值和待核销基建支出
的,还应当借记“在建工程——待核销基建支出、基建转出
投资”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待摊投资”科目。
2.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时,按规定直接转入建设
单位以外的会计主体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转出的建设项目
的成本,借记“在建工程——基建转出投资”科目,贷记“在
建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科目;同时,借
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基建转出
投资”科目。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时,按规定先转入建设单位、
再无偿划拨给其他会计主体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会
计制度》规定,先将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公共基础
设施”等科目,再按照无偿调拨资产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建设单位与资产调入方应当按规定做好资产核算工作
的衔接和相关会计资料的交接,确保交付使用资产在记账上
不重复、不遗漏。
(四)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明细科目或辅助核算。
单位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会计核
算的,应当通过在有关会计科目下设置与基本建设项目相关
的明细科目或增加标记,或设置基建项目辅助账等方式,满
足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编制的需要。
九、关于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10
(一)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确定的一般
原则。
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9号——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
规定,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一般应当以财
政预算拨款关系为基础予以确定。有下级预算单位的部门
(单位)为合并主体,其下级预算单位为被合并主体。合并
主体应当将其全部被合并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
围。
通常情况下,纳入本部门预决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和
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下同)
都应当纳入本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二)除满足一般原则的会计主体外,以下会计主体也
应当纳入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1.部门(单位)所属的未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的事业单
位。
2.部门(单位)所属的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执行企业
类会计准则制度的事业单位。
3.财政部规定的应当纳入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范
围的其他会计主体。
(三)以下会计主体不纳入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
范围:
1.部门(单位)所属的企业,以及所属企业下属的事业
11
单位。
2.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
3.部门(单位)财务部门按规定单独建账核算的会计主
体,如工会经费、党费、团费和土地储备资金、住房公积金
等资金(基金)会计主体。
4.挂靠部门(单位)的没有财政预算拨款关系的社会组
织以及非法人性质的学术团体、研究会等。
单位内部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的核算及合并问题,按照
《政府会计制度》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十、关于工会系统适用的会计制度
县级及以上总工会和基层工会组织应当执行《工会会计
制度》(财会〔2009〕7号),工会所属事业单位应当执行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工会所属企业应当执行企业类会计准则
制度,挂靠工会管理的社会团体应当按规定执行《民间非营
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下同)。
十一、关于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的社会组织适用的会计
制度
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的社会组织,原执行《事业单位会
计制度》(财会〔2012〕22号)的,应当自2019年1月1
日起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
制度》的,仍然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十二、关于本解释生效日期及新旧衔接规定
12
本解释第一至第八项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
单位提前采用;第九项适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
报表;第十项、十一项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除第八项(二)以外,其余各项首次施行时均采
用未来适用法。
13
附件: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1号
一、关于企业集团中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问题
企业集团中纳入部门预算编报范围的事业单位(不含执
行《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下同)应当
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企业集团中未纳入部
门预算编报范围的事业单位,可以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下称《政府会计制度》)
中的预算会计内容,只执行财务会计内容。
二、关于事业单位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
(一)事业单位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且被投
资单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在持有投资期间,应当以被投
资单位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和其他所有
者权益变动为基础,计算确定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
额的金额,并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二)事业单位以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取得的长期股权投
资,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加相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事业单位
按规定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
1
式确定价格的,应当按照以上方式确定的价格加相关税费作
为投资成本。
(三)事业单位处置以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长期股权投
资,按规定所取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的,应当按照实际
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被处置长期股
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照尚未
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照发生
的相关税费等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借贷方
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
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按照处置时确认的投资收益金额,贷记“投资预算收益”科
目,按照贷方差额,贷记“其他预算收入”科目。
(四)权益法下,事业单位处置以现金以外的其他资产
取得的(不含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时,按规
定将取得的投资收益(此处的投资收益,是指长期股权投资
处置价款扣除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纳入
本单位预算管理的,分别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大于其投资成本的,应当按
照被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
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同时,按照实际取得
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尚未领取的现金股
2
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等
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
余额减去其投资成本的差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
调整、其他权益变动”科目(以上明细科目为贷方余额的,
借记相关明细科目),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与被处置长期股
权投资账面余额、应收股利账面余额和相关税费支出合计数
的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照贷方差额,贷
记“应缴财政款”科目。预算会计的账务处理按照《政府会
计制度》进行。
这种情况下的会计分录举例如下:
财务会计
借:资产处置费用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如有)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贷:投资预算收益(取得价款减去
预算会计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投资成本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其他权益变动(也可能在借方)
银行存款(相关税费)
投资收益(取得价款与投资账
面余额、应收股利账面余额和相关税费
支出合计数的差额)
3
应缴财政款
2.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小于或等于其投资成本的,
应当按照被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借记“资产处置
费用”科目,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各明细科目的余额,贷记“长
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贷记或借记“长期股权投资—
—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科目;同时,按照实际取得的
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
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等支
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大于被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应收股利账面余额和相关税费支出
合计数的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照贷方差额,贷
记“应缴财政款”科目。预算会计的账务处理按照《政府会
计制度》进行。
这种情况下的会计分录举例如下:
财务会计
借:资产处置费用(投资账面余额)
预算会计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其他权
益变动(部分明细科目余额也可能在贷方)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如有)
4
贷:投资预算收益(取得价款
减去投资成本和相关税费后的金
额)
银行存款(相关税费)
投资收益(取得价款大于投资成
本、应收股利账面余额和相关税费支出合
计数的差额)
应缴财政款
(五)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将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取得
的投资净收益,以及以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时取得
的净收入(处置价款扣除投资本金和相关税费后的净额)上
缴本级财政并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的,在应收或收到上述
有关款项时不确认投资收益,应通过“应缴财政款”科目核
算。
三、关于单位年末暂收暂付非财政资金的会计处理
单位对于纳入本年度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业务,在
采用财务会计核算的同时应当及时进行预算会计核算。年末
结账前,单位应当对暂收暂付款项进行全面清理,并对于纳
入本年度部门预算管理的暂收暂付款项进行预算会计处理,
确认相关预算收支,确保预算会计信息能够完整反映本年度
部门预算收支执行情况。
(一)对于纳入本年度部门预算管理的暂付款项,按照
《政府会计制度》规定,单位在支付款项时可不做预算会计
处理,待结算或报销时,按照结算或报销的金额,借记相关
5
预算支出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但是,在年末结账
前,对于尚未结算或报销的暂付款项,单位应当按照暂付的
金额,借记相关预算支出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以
后年度,实际结算或报销金额与已计入预算支出的金额不一
致的,单位应当通过相关预算结转结余科目“年初余额调整”
明细科目进行处理。
(二)对于应当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管理的暂收款
项,单位在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
他应付款”科目;本年度不做预算会计处理。待下一年初,
单位应当按照上年暂收的款项金额,借记“其他应付款”科
目,贷记有关收入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按照暂收款项
的金额,借记“资金结存”科目,贷记有关预算收入科目。
对于应当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管理的暂付款项,单位
在付出款项时,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本年度不做预算会计处理。待下一年实际结算或报
销时,单位应当按照实际结算或报销的金额,借记有关费用
科目,按照之前暂付的款项金额,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按照退回或补付的金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同时,在预算会计中,按照实际结算或报销的金额,借记有
关支出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下一年度内尚未结算
或报销的,按照上述(一)中的规定处理。
6
(三)对于不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暂收暂付款项(如应
上缴、应转拨或应退回的资金),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会计
制度》规定,仅作财务会计处理,不做预算会计处理。
四、关于由有关部门统一管理,但由其他部门占有、使
用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按规定由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统一管理(如仅
持有资产的产权证等),但具体由其他部门占有、使用的固
定资产,应当由占有、使用该资产的部门作为会计确认主体,
对该资产进行会计核算。
2019年1月1日前相关部门未按照上述规定对某项固
定资产进行会计核算的,在新旧会计制度转换时,按照以下
规定处理:
(一)该项固定资产已经在其统一管理的部门入账的,
负责资产统一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产已经计提
的折旧金额(按照原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借记新账的“固
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
记新账的“固定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新账的“累计
盈余”科目;占有、使用该资产的部门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
产在统一管理部门记录的账面余额,借记新账的“固定资产”
科目,按照该项资产在统一管理部门已经计提的折旧金额
7
(按照原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贷记新账的“固定资产累
计折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二)该项固定资产尚未登记入账的,应当由占有、使
用该项资产的部门按照盘盈资产进行处理,具体账务处理参
照财政部已经印发的相关衔接规定执行。
在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新旧制度衔接时,相关会计主体的
会计处理应当协调一致,确保资产确认不重复、不遗漏。在
新旧制度衔接中,如涉及资产产权变更或实物资产划拨等事
项,相关会计主体应当按照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多个部门共同占用、使用同一项固定资产,且该项固定
资产由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统一管理并负责后续
维护、改造的,由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作为确认主
体,对该项固定资产进行会计核算。
同一部门内部所属单位共同占有、使用同一项固定资
产,或者所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部门本级拥有产权的固定
资产的,按照本部门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会计核算。
五、关于单位无偿调入资产的账务处理
按照相关政府会计准则规定,单位(调入方)接受其他
政府会计主体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
施等资产,其成本按照调出方的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确
定。但是,无偿调入资产在调出方的账面价值为零(即已经
8
按制度规定提足折旧)或者账面余额为名义金额的,单位(调
入方)应当将调入过程中其承担的相关税费计入当期费用,
不计入调入资产的初始入账成本。
无偿调入资产在调出方的账面价值为零的,单位(调入
方)在进行财务会计处理时,应当按照该项资产在调出方的
账面余额,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照该
项资产在调出方已经计提的折旧或摊销金额(与资产账面余
额相等),贷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累计摊销”
等科目;按照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
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在
预算会计中按照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其他支出”科目,
贷记“资金结存”科目。
无偿调入资产在调出方的账面余额为名义金额的,单位
(调入方)在进行财务会计处理时,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借
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无偿调拨净资
产”科目;按照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其他费用”科目,
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
在预算会计中按照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其他支出”科目,
贷记“资金结存”科目。
六、关于“业务活动费用”和“单位管理费用”科目的
核算范围
9
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规定,“业务活动费用”科目核
算单位为实现其职能目标、依法履职或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
其辅助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事业单位本级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开展管理活动发生的各
项费用,包括单位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发生的人员经费、公
用经费、资产折旧(摊销)等费用,以及由单位统一负担的
离退休人员经费、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等。
按照上述规定,行政单位不使用“单位管理费用”科目,
其为实现其职能目标、依法履职发生的各项费用均计入“业
务活动费用”科目。事业单位应当同时使用“业务活动费用”
和“单位管理费用”科目,其业务部门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
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计入“业务活动费用”科目,其
本级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由单位统一
负担的费用计入“单位管理费用”科目。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单
位实际,确定本单位业务活动费用和单位管理费用划分的具
体会计政策。
七、关于“保障性住房”科目的核算范围
《政府会计制度》中规定的“保障性住房”科目,核算
单位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控制的保障性住房的原值。此处
的保障性住房,主要指地方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持有全部
10
或部分产权份额、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向符
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的住房。
八、关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资金的会计科目适用问题
单位通过支付宝、微信等方式取得相关收入的,对于尚
未转入银行存款的支付宝、微信收付款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
户的余额,应当通过“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
九、关于有关往来科目和收入、费用科目明细信息的披
露
单位在按照债务人(债权人)对应收款项(应付款项)
进行明细核算的基础上,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按照债务人
(债权人)分类对应收款项(应付款项)进行披露。债务人
(债权人)类别主要分为本部门内部单位(指纳入单位所属
部门财务报告合并范围的单位,下同)、本部门以外同级政
府单位、本部门以外非同级政府单位和其他单位。
单位在按照收入来源(支付对象)对有关收入科目(费
用科目)进行明细核算的基础上,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按
照收入来源(支付对象)分类对有关收入(费用)进行披露。
收入来源(支付对象)主要分为本部门内部单位、本部门以
外同级政府单位、本部门以外非同级政府单位和其他单位。
单位按照《政府会计制度》中财务报表附注所列格式分
类对应收款项、应付款项、有关收入和费用进行具体披露时,
11
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单位对重要性的判断,应当依据《政
府会计准则第9号——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并考虑满足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信息需要,即相关合并主体能够基于单
位所披露的信息,抵销合并主体与被合并主体之间、被合并
主体相互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收入费用等内部业务或事项
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十、关于单位售房款的会计处理
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归
属于本单位的售房款及其利息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并按
照《政府会计制度》统一进行会计核算。收到售房款项(售
房收入扣除按标准计提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其利息收入
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同时
在预算会计中借记“资金结存”科目,贷记“其他预算收入”
科目。按规定使用售房款发放购房补贴的,计提购房补贴费
用时,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等科目,贷
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发放购房补贴时,
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
款”等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借记“行政支出”“事业支
出”等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
新旧会计制度转换时,中央级行政单位和中央级事业单
位应当分别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12
(一)行政单位在原账中将售房款作为负债(其他应付
款或长期应付款等)核算的,应当将有关负债科目的相关明
细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中的“累计盈余”科目;同
时,按照相同金额在新账预算会计中借记“资金结存”科目,
贷记“非财政拨款结转”相关明细科目。
行政单位原对售房款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即未将售房
款资金纳入“大账”核算)的,应当将售房款资金统一纳入
“大账”核算,按照有关账套(或台账)核算的售房款余额,
在新账财务会计中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累计盈
余”科目;同时,按照相同金额在新账预算会计中借记“资
金结存”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转”相关明细科目。
(二)事业单位在原账中将售房款记入“专用基金”科
目的,应当将“专用基金”科目相关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
新账财务会计中的“累计盈余”科目;同时,按照相同金额
在新账预算会计中借记“资金结存”科目,贷记“非财政拨
款结转”相关明细科目。
尚未将单位售房款纳入财政统筹使用的省级及以下行
政事业单位,应当比照本解释中有关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售
房款的会计处理规定执行。
十一、关于单位集中管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处
理
13
单位对于其集中管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按规定
从本单位售房收入中提取的,应当比照本解释中有关单位售
房款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属于本单位职工个人缴存的,应
当作为受托代理业务,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
计处理。
专门从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单位所管理的住宅
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十二、本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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