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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至第10号及准则解释第1号与第2号

更新时间:2024-03-25 02:13:46 阅读: 评论:0

2024年3月25日发(作者:美国加州理工学院)

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至第10号及准则解释第1号与第2号

第十五条 政府会计主体在报告日至报告批准报出日之

间发现的报告期以前期间的重大会计差错,应当视同本期发

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比照本准则第十四条(二)

的规定进行处理。

政府会计主体在报告日至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报

告期间的会计差错及报告期以前期间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应

当按照本准则第五章报告日后事项中的调整事项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编制比较财务报表的,

对于比较财务报表期间的重大会计差错,应当调整各该期间

的收入或者费用以及其他相关项目;对于比较财务报表期间

以前的重大会计差错,应当调整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所涉

及的各项净资产项目的期初余额,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

金额也应一并调整。

对于比较财务报表期间和以前的非重大会计差错,以及

影响或者累积影响不能合理确定的重大会计差错,应当调整

相关项目的本期数。

第五章 报告日后事项

第十七条 报告日以后获得新的或者进一步的证据,有

助于对报告日存在状况的有关金额作出重新估计,应当作为

调整事项,据此对报告日的报表进行调整。调整事项包括已

证实资产发生了减损、已确定获得或者支付的赔偿、财务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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弊或者差错等。

第十八条 报告日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应当如同报告所

属期间发生的事项一样进行会计处理,对报告日已编制的报

表相关项目的期末数或者本期数作相应的调整,并对当期编

制的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或者上期数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报告日以后才发生或者存在的事项,不影响报

告日的存在状况,但如不加以说明,将会影响报告使用者作

出正确估计和决策,这类事项应当作为非调整事项,在财务

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如自然灾害导致的资产损失、外汇汇

率发生重大变化等。

第六章 披露

第二十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

下信息: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理由、会计政策变更的影

响,以及影响或者累积影响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

(二)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和理由、会计估计变更对当

期和未来期间的影响数。

(三)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和重大会计差错的更正方

法、金额,以及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影响或者累积影

响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

(四)与报告日后事项有关的下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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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者和批准报出日。

2.每项重要的报告日后非调整事项的内容,及其估计对

政府会计主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的影响;无法作出估计的,

应当说明其原因。

第二十一条 政府会计主体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不需要

重复披露在以前期间的财务报表附注中已披露的会计政策

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财政总预算会计中涉及的会计调整事项,

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和财政部其他相关规定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涉及的会计调整事项,按照部门

决算报告制度有关要求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本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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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负债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负债,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

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资源流出政府会计主

体的现时义务。

现时义务,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

务。未来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

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

第三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

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

(一)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

益的经济资源流出政府会计主体;

(二)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四条 政府会计主体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

和非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包

括短期借款、应付短期政府债券、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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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等。

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包括长期借款、

长期应付款、应付长期政府债券等。

第五条 政府会计主体的负债包括偿还时间与金额基本

确定的负债和由或有事项形成的预计负债。

偿还时间与金额基本确定的负债按政府会计主体的业

务性质及风险程度,分为融资活动形成的举借债务及其应付

利息、运营活动形成的应付及预收款项和暂收性负债。

第六条 本准则规范政府会计主体负债的一般情况。其他

政府会计准则对政府会计主体的特定负债做出专门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二章 举借债务

第七条 举借债务是指政府会计主体通过融资活动借入

的债务,包括政府举借的债务以及其他政府会计主体借入的

款项。

政府举借的债务包括政府发行的政府债券,向外国政府、

国际经济组织等借入的款项,以及向上级政府借入转贷资金

形成的借入转贷款。

其他政府会计主体借入的款项是指除政府以外的其他

政府会计主体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款项。

第八条 对于举借债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与债权人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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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借款合同或协议并取得举借资金时确认为负债。

第九条 举借债务初始确认为负债时,应当按照实际发生

额计量。

对于借入款项,初始确认为负债时应当按照借款本金计

量;借款本金与取得的借款资金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对于发行的政府债券,初始确认为负债时应当按照债券

本金计量;债券本金与发行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第十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借款本金(或债券本金)

和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或债券票面利率)按期计提举借

债务的利息。

对于属于流动负债的举借债务以及属于非流动负债的

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举借债务,应当将计算确定的应付未

付利息确认为流动负债,计入应付利息;对于其他举借债务,

应当将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确认为非流动负债,计入相

关非流动负债的账面余额。

第十一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二条、第

十三条的规定,将因举借债务发生的借款费用分别计入工程

成本或当期费用。

借款费用,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因举借债务而发生的利息

及其他相关费用,包括借款利息、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

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其中,辅助费用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

举借债务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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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政府以外的其他政府会计主体为购建固定资

产等工程项目借入专门借款的,对于发生的专门借款费用,

应当按照借款费用减去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产生的利息收

入后的金额,属于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工程成本;

不属于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当期费用。

工程项目建设期间是指自工程项目开始建造起至交付

使用时止的期间。

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

过3个月(含3个月)的,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将非正常中断

期间的借款费用计入当期费用。如果中断是使工程项目达到

交付使用所必须的程序,则中断期间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仍应

计入工程成本。

第十三条 政府会计主体因举借债务所发生的除本准则

第十二条规定外的借款费用(包括政府举借的债务和其他政

府会计主体的非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计入当

期费用。

第十四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偿还举借债务本息时,

冲减相关负债的账面余额。

第三章 应付及预收款项

第十五条 应付及预收款项,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运营

活动中形成的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的款项及预先收到但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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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现收入的款项,包括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账款、预收款

项、应交税费、应付国库集中支付结余和其他应付未付款项。

应付职工薪酬,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获得职工(含长期

聘用人员)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或因辞退等原

因而给予职工补偿所形成的负债。职工薪酬包括工资、津贴

补贴、奖金、社会保险费等。

应付账款,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因取得资产、接受劳务、

开展工程建设等而形成的负债。

预收款项,是指政府会计主体按照货物、服务合同或协

议或者相关规定,向接受货物或服务的主体预先收款而形成

的负债。

应交税费,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因发生应税事项导致承担

纳税义务而形成的负债。

应付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是指国库集中支付中,按照财

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政府会计主体(政府财政)当年未

支而需结转下一年度支付款项而形成的负债。

其他应付未付款项,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因有关政策明确

要求其承担支出责任等而形成的应付未付款项。

第十六条 除因辞退等原因给予职工的补偿外,政府会

计主体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支付的职

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计入当期费用。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将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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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职工薪酬分情况处理:

(一)应由自制物品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自制物品成

本。

(二)应由工程项目负担的职工薪酬,比照本准则第十

二条有关借款费用的处理原则计入工程成本或当期费用。

(三)应由自行研发项目负担的职工薪酬,在研究阶段

发生的,计入当期费用;在开发阶段发生并且最终形成无形

资产的,计入无形资产成本。

第十七条 政府会计主体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医

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

金,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有关规定加

以计算并确认为负债,具体按照本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政府会计主体因辞退等原因给予职工的补偿,

应当于相关补偿金额报经批准时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费

用。

第十九条 对于应付账款,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取得资

产、接受劳务,或外包工程完成规定进度时,按照应付未付

款项的金额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 对于预收款项,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收到预

收款项时,按照实际收到款项的金额予以确认。

第二十一条 对于应交税费,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发生

应税事项导致承担纳税义务时,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的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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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金额予以确认。

第二十二条 对于应付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政府会计主

体(政府财政)应当在年末,按照国库集中支付预算指标数

大于国库资金实际支付数的差额予以确认。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其他应付未付款项,政府会计主体应

当在有关政策已明确其承担支出责任,或者其他情况下相关

义务满足负债的定义和确认条件时,按照确定应承担的负债

金额予以确认。

第二十四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支付应付款项或将预

收款项确认为收入时,冲减相关负债的账面余额。

第四章 暂收性负债

第二十五条 暂收性负债是指政府会计主体暂时收取,

随后应做上缴、退回、转拨等处理的款项。暂收性负债主要

包括应缴财政款和其他暂收款项。

应缴财政款,是指政府会计主体暂时收取、按规定应当

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款项而形成的负债。

其他暂收款项,是指除应缴财政款以外的其他暂收性负

债,包括政府会计主体暂时收取,随后应退还给其他方的押

金或保证金、随后应转付给其他方的转拨款等款项。

第二十六条 对于应缴财政款,政府会计主体通常应当

在实际收到相关款项时,按照相关规定计算确定的上缴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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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确认。

第二十七条 对于其他暂收款项,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

实际收到相关款项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予以确认。

第二十八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上缴应缴财政款、退

还、转付其他暂收款项等时,冲减相关负债的账面余额。

第五章 预计负债

第二十九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将与或有事项相关且满

足本准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现时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

或有事项,是指由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其

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

事项。未来事项是否发生不在政府会计主体控制范围内。

政府会计主体常见的或有事项主要包括:未决诉讼或未

决仲裁、对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的贷款担保、承诺(补

贴、代偿)、自然灾害或公共事件的救助等。

第三十条 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

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

所需支出存在一个连续范围,且该范围内各种结果发生

的可能性相同的,最佳估计数应当按照该范围内的中间值确

定。

在其他情形下,最佳估计数应当分别下列情况确定:

(一)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的,按照最可能发生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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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

(二)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的,按照各种可能结果及

相关概率计算确定。

第三十一条 政府会计主体在确定最佳估计数时,一般

应当综合考虑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不确定性等因素。

第三十二条 政府会计主体清偿预计负债所需支出预期

全部或部分由第三方补偿的,补偿金额只有在基本确定能够

收到时才能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当超过

预计负债的账面余额。

第三十三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报告日对预计负债的

账面余额进行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余额不能真实反

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应当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余

额进行调整。履行该预计负债的相关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

济资源流出政府会计主体时,应当将该预计负债的账面余额

予以转销。

第三十四条 政府会计主体不应当将下列与或有事项相

关的义务确认为负债,但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对

该类义务进行披露:

(一)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

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未来事

项是否能发生不在政府会计主体控制范围内。潜在义务是指

结果取决于不确定未来事项的可能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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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

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资源流出政府会计主体或者该

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计量。

第六章 披露

第三十五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举借债

务、应付及预收款项、暂收性负债和预计负债有关的下列信

息:

(一)各类负债的债权人、偿还期限、期初余额和期末

余额。

(二)逾期借款或者违约政府债券的债权人、借款(债

券)金额、逾期时间、利率、逾期未偿还(违约)原因和预

计还款时间等。

(三)借款的担保方、担保方式、抵押物等。

(四)预计负债的形成原因以及经济资源可能流出的时

间、经济资源流出的时间和金额不确定的说明,预计负债有

关的预期补偿金额和本期已确认的补偿金额。

第三十六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附注中披露本准则第

三十四条规定的或有事项相关义务的下列信息:

(一)或有事项相关义务的种类及其形成原因。

(二)经济资源流出时间和金额不确定的说明。

(三)或有事项相关义务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以及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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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补偿的可能性;无法预计的,应当说明原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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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

一、关于归垫资金的账务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按规定报经财政部门审

核批准,在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或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

下达之前,用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资金垫付相关支出,再通

过财政授权支付方式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将资金归还原垫

付资金账户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一)用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资金垫付相关支出时,按

照垫付的资金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银行

存款”科目;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二)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或授权支付方式将资金归

还原垫付资金账户时,按照归垫的资金金额,借记“银行存

款”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并按照相同的金额,

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同时,在预算会计中,按照相同的金额,借记“行政支出”

“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

二、关于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

转资金的账务处理

单位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按规定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

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用于后续相关支出的,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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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或“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下设置“财

政拨款资金”明细科目,或采用辅助核算等形式,核算反映

按规定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转入实有资金账户的资金金额,

并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一)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时,

按照划转的资金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零余

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借记“资金结

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资金结存——零余额账户用

款额度”科目。

(二)将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中从零余额账户划转的资

金用于相关支出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应付职工

薪酬”“其他应交税费”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同时,在预算会计中借记“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等支出

科目下的“财政拨款支出”明细科目,贷记“资金结存——

货币资金”科目。

三、关于从财政科研项目中计提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

的账务处理

单位按规定从财政科研项目中计提项目间接费用或管

理费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一)从财政科研项目中计提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时,

按照计提的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

等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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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二)按规定将计提的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从本单位

零余额账户划转到实有资金账户的,按照本解释“二、关于

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的账

务处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使用计提的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时,在财务会

计下,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预提费用——项目间接

费用或管理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

额度”“财政拨款收入”等科目。使用计提的项目间接费用

或管理费购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按照固定资产、无形

资产的成本金额,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贷

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拨款收入”

等科目;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借记“预提费用——项目

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

同时,在预算会计下,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事

业支出”等支出科目下的“财政拨款支出”明细科目,贷记

“资金结存”“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

四、关于事业单位按规定需将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取

得的投资收益上缴财政的账务处理

事业单位按规定需将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投

资收益上缴本级财政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一)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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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事业单位按照应收的金额,借记

“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收到现金股利

或利润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缴财政款”

科目,同时按照此前确定的应收股利金额,借记“投资收益”

科目或“累计盈余”科目(此前确认的投资收益已经结转的),

贷记“应收股利”科目;将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上缴财政

时,借记“应缴财政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实

现净利润的,按照应享有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

损益调整”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被投资单位宣告

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单位按照应享有的份额,借记“应

收股利”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

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

缴财政款”科目,同时按照此前确定的应收股利金额,借记

“投资收益”科目或“累计盈余”科目(此前确认的投资收

益已经结转的),贷记“应收股利”科目;将取得的现金股

利或利润上缴财政时,借记“应缴财政款”科目,贷记“银

行存款”等科目。

五、关于收取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的账务处理

接待单位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

费并出具相关票据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一)单位不承担支出责任的,应当按照收到的款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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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借记“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或

“其他应收款”科目(前期已垫付资金的);向其他会计主体

转付款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库存现金”等

科目。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二)单位承担支出责任的,应当按照收到的款项金额,

借记“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相关费用科目;同时在预算

会计中借记“资金结存”科目,贷记相关支出科目。

单位如因开具税务发票承担增值税等纳税义务的,按照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下

简称《政府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处理。

六、关于专利权维护费的会计处理

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规

定,将依法取得的专利权确认为无形资产,并进行后续摊销。

在以后年度,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发生的专利权维护费,应当

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原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不据此

调整。

七、关于公费医疗经费的会计处理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单位从所在地公费医疗管理机构

取得的公费医疗经费,应当在实际取得时计入非同级财政拨

款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在实际支用时计入相

关费用(支出)。

八、关于单位基本建设会计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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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基本建设项目会计核算主体。

基本建设项目应当由负责编报基本建设项目预决算的

单位(即建设单位)作为会计核算主体。建设单位应当按照

《政府会计制度》规定在相关会计科目下分项目对基本建设

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涉及多个主体难以明确识别会计核

算主体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相

关规定确定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按照规定实行代建制的,代建单位应当配合建

设单位做好项目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二)关于代建制项目的会计处理。

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的,建设单位应当要求代建单位通

过工程结算或年终对账确认在建工程成本的方式,提供项目

明细支出、建设工程进度和项目建设成本等资料,归集“在

建工程”成本,及时核算所形成的“在建工程”资产,全面

核算项目建设成本等情况。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1.关于建设单位的账务处理

(1)拨付代建单位工程款时,按照拨付的款项金额,

借记“预付账款——预付工程款”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

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

在预算会计中借记“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

“财政拨款预算收入”“资金结存”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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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照工程进度结算工程款或年终代建单位对账确

认在建工程成本时,按照确定的金额,借记“在建工程”科

目下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明细科目,贷记“预付账款

——预付工程款”等科目。

(3)确认代建管理费时,按照确定的金额,借记“在

建工程”科目下的“待摊投资”明细科目,贷记“预付账款

——预付工程款”等科目。

(4)项目完工交付使用资产时,按照代建单位转来在

建工程成本中尚未确认入账的金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

下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明细科目,贷记“预付账款—

—预付工程款”等科目;同时,按照在建工程成本,借记“固

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工程结算、确认代建费或竣工决算时涉及补付资金的,

应当在确认在建工程的同时,按照补付的金额,贷记“财政

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同时在预算会计中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2.关于代建单位的账务处理

代建单位为事业单位的,应当设置“1615代建项目”

一级科目,并与建设单位相对应,按照工程性质和类型设置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

资”“待核销基建支出”“基建转出投资”等明细科目,对

所承担的代建项目建设成本进行会计核算,全面反映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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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资源消耗情况;同时,在“代建项目”科目下设置“代

建项目转出”明细科目,通过工程结算或年终对账确认在建

工程成本的方式,将代建项目的成本转出,体现在建设单位

相应“在建工程”账上。年末,“代建项目”科目应无余额。

有关账务处理规定如下:

(1)收到建设单位拨付的建设项目资金时,按照收到

的款项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

—预收工程款”科目。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2)工程项目使用资金或发生其他耗费时,按照确定

的金额,借记“代建项目”科目下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等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工程物

资”“累计折旧”等科目。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3)按工程进度与建设单位结算工程款或年终与建设

单位对账确认在建工程成本并转出时,按照确定的金额,借

记“代建项目——代建项目转出”科目,贷记“代建项目”

科目下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明细科目,同时,借记“预

收账款——预收工程款”等科目,贷记“代建项目——代建

项目转出”科目。

(4)确认代建费收入时,按照确定的金额,借记“预

收账款——预收工程款”等科目,贷记有关收入科目;同时,

在预算会计中借记“资金结存”科目,贷记有关预算收入科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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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项目完工交付使用资产时,按照代建项目未转出

的在建工程成本,借记“代建项目——代建项目转出”科目,

贷记“代建项目”科目下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明细科

目,同时,借记“预收账款——预收工程款”等科目,贷记

“代建项目——代建项目转出”科目。

工程竣工决算时收到补付资金的,按照补付的金额,借

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预收工程款”

科目。

代建单位为企业的,按照企业类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

进行账务处理。

3.关于新旧衔接的规定

建设单位在首次执行本解释时尚未登记应确认的在建

工程的,应当按照本解释规定确定的建设成本,借记“在建

工程”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代建单位在首次执行

本解释时已将代建项目登记为在建工程的,应当按照“在建

工程”科目余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在建工程”

科目。建设单位应与代建单位做好在建工程入账的协调,确

保在建工程在记账上不重复、不遗漏。

(三)关于“在建工程”科目有关账务处理规定。

1.工程交付使用时,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的分配方法分配

待摊投资,借记“在建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

资”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待摊投资”科目;待摊投资

9

中有按规定应当分摊计入转出投资价值和待核销基建支出

的,还应当借记“在建工程——待核销基建支出、基建转出

投资”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待摊投资”科目。

2.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时,按规定直接转入建设

单位以外的会计主体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转出的建设项目

的成本,借记“在建工程——基建转出投资”科目,贷记“在

建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科目;同时,借

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基建转出

投资”科目。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时,按规定先转入建设单位、

再无偿划拨给其他会计主体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会

计制度》规定,先将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公共基础

设施”等科目,再按照无偿调拨资产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建设单位与资产调入方应当按规定做好资产核算工作

的衔接和相关会计资料的交接,确保交付使用资产在记账上

不重复、不遗漏。

(四)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明细科目或辅助核算。

单位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会计核

算的,应当通过在有关会计科目下设置与基本建设项目相关

的明细科目或增加标记,或设置基建项目辅助账等方式,满

足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编制的需要。

九、关于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10

(一)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确定的一般

原则。

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9号——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

规定,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一般应当以财

政预算拨款关系为基础予以确定。有下级预算单位的部门

(单位)为合并主体,其下级预算单位为被合并主体。合并

主体应当将其全部被合并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

围。

通常情况下,纳入本部门预决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和

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下同)

都应当纳入本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二)除满足一般原则的会计主体外,以下会计主体也

应当纳入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1.部门(单位)所属的未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的事业单

位。

2.部门(单位)所属的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执行企业

类会计准则制度的事业单位。

3.财政部规定的应当纳入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范

围的其他会计主体。

(三)以下会计主体不纳入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

范围:

1.部门(单位)所属的企业,以及所属企业下属的事业

11

单位。

2.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

3.部门(单位)财务部门按规定单独建账核算的会计主

体,如工会经费、党费、团费和土地储备资金、住房公积金

等资金(基金)会计主体。

4.挂靠部门(单位)的没有财政预算拨款关系的社会组

织以及非法人性质的学术团体、研究会等。

单位内部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的核算及合并问题,按照

《政府会计制度》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十、关于工会系统适用的会计制度

县级及以上总工会和基层工会组织应当执行《工会会计

制度》(财会〔2009〕7号),工会所属事业单位应当执行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工会所属企业应当执行企业类会计准则

制度,挂靠工会管理的社会团体应当按规定执行《民间非营

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下同)。

十一、关于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的社会组织适用的会计

制度

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的社会组织,原执行《事业单位会

计制度》(财会〔2012〕22号)的,应当自2019年1月1

日起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

制度》的,仍然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十二、关于本解释生效日期及新旧衔接规定

12

本解释第一至第八项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

单位提前采用;第九项适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

报表;第十项、十一项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除第八项(二)以外,其余各项首次施行时均采

用未来适用法。

13

附件: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1号

一、关于企业集团中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问题

企业集团中纳入部门预算编报范围的事业单位(不含执

行《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下同)应当

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企业集团中未纳入部

门预算编报范围的事业单位,可以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下称《政府会计制度》)

中的预算会计内容,只执行财务会计内容。

二、关于事业单位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

(一)事业单位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且被投

资单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在持有投资期间,应当以被投

资单位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和其他所有

者权益变动为基础,计算确定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

额的金额,并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二)事业单位以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取得的长期股权投

资,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加相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事业单位

按规定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

1

式确定价格的,应当按照以上方式确定的价格加相关税费作

为投资成本。

(三)事业单位处置以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长期股权投

资,按规定所取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的,应当按照实际

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被处置长期股

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照尚未

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照发生

的相关税费等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借贷方

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

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按照处置时确认的投资收益金额,贷记“投资预算收益”科

目,按照贷方差额,贷记“其他预算收入”科目。

(四)权益法下,事业单位处置以现金以外的其他资产

取得的(不含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时,按规

定将取得的投资收益(此处的投资收益,是指长期股权投资

处置价款扣除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纳入

本单位预算管理的,分别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大于其投资成本的,应当按

照被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

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同时,按照实际取得

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尚未领取的现金股

2

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等

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

余额减去其投资成本的差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

调整、其他权益变动”科目(以上明细科目为贷方余额的,

借记相关明细科目),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与被处置长期股

权投资账面余额、应收股利账面余额和相关税费支出合计数

的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照贷方差额,贷

记“应缴财政款”科目。预算会计的账务处理按照《政府会

计制度》进行。

这种情况下的会计分录举例如下:

财务会计

借:资产处置费用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如有)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贷:投资预算收益(取得价款减去

预算会计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投资成本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其他权益变动(也可能在借方)

银行存款(相关税费)

投资收益(取得价款与投资账

面余额、应收股利账面余额和相关税费

支出合计数的差额)

3

应缴财政款

2.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小于或等于其投资成本的,

应当按照被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借记“资产处置

费用”科目,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各明细科目的余额,贷记“长

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贷记或借记“长期股权投资—

—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科目;同时,按照实际取得的

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

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等支

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大于被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应收股利账面余额和相关税费支出

合计数的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照贷方差额,贷

记“应缴财政款”科目。预算会计的账务处理按照《政府会

计制度》进行。

这种情况下的会计分录举例如下:

财务会计

借:资产处置费用(投资账面余额)

预算会计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其他权

益变动(部分明细科目余额也可能在贷方)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如有)

4

贷:投资预算收益(取得价款

减去投资成本和相关税费后的金

额)

银行存款(相关税费)

投资收益(取得价款大于投资成

本、应收股利账面余额和相关税费支出合

计数的差额)

应缴财政款

(五)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将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取得

的投资净收益,以及以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时取得

的净收入(处置价款扣除投资本金和相关税费后的净额)上

缴本级财政并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的,在应收或收到上述

有关款项时不确认投资收益,应通过“应缴财政款”科目核

算。

三、关于单位年末暂收暂付非财政资金的会计处理

单位对于纳入本年度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业务,在

采用财务会计核算的同时应当及时进行预算会计核算。年末

结账前,单位应当对暂收暂付款项进行全面清理,并对于纳

入本年度部门预算管理的暂收暂付款项进行预算会计处理,

确认相关预算收支,确保预算会计信息能够完整反映本年度

部门预算收支执行情况。

(一)对于纳入本年度部门预算管理的暂付款项,按照

《政府会计制度》规定,单位在支付款项时可不做预算会计

处理,待结算或报销时,按照结算或报销的金额,借记相关

5

预算支出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但是,在年末结账

前,对于尚未结算或报销的暂付款项,单位应当按照暂付的

金额,借记相关预算支出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以

后年度,实际结算或报销金额与已计入预算支出的金额不一

致的,单位应当通过相关预算结转结余科目“年初余额调整”

明细科目进行处理。

(二)对于应当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管理的暂收款

项,单位在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

他应付款”科目;本年度不做预算会计处理。待下一年初,

单位应当按照上年暂收的款项金额,借记“其他应付款”科

目,贷记有关收入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按照暂收款项

的金额,借记“资金结存”科目,贷记有关预算收入科目。

对于应当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管理的暂付款项,单位

在付出款项时,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本年度不做预算会计处理。待下一年实际结算或报

销时,单位应当按照实际结算或报销的金额,借记有关费用

科目,按照之前暂付的款项金额,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按照退回或补付的金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同时,在预算会计中,按照实际结算或报销的金额,借记有

关支出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下一年度内尚未结算

或报销的,按照上述(一)中的规定处理。

6

(三)对于不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暂收暂付款项(如应

上缴、应转拨或应退回的资金),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会计

制度》规定,仅作财务会计处理,不做预算会计处理。

四、关于由有关部门统一管理,但由其他部门占有、使

用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按规定由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统一管理(如仅

持有资产的产权证等),但具体由其他部门占有、使用的固

定资产,应当由占有、使用该资产的部门作为会计确认主体,

对该资产进行会计核算。

2019年1月1日前相关部门未按照上述规定对某项固

定资产进行会计核算的,在新旧会计制度转换时,按照以下

规定处理:

(一)该项固定资产已经在其统一管理的部门入账的,

负责资产统一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产已经计提

的折旧金额(按照原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借记新账的“固

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

记新账的“固定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新账的“累计

盈余”科目;占有、使用该资产的部门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

产在统一管理部门记录的账面余额,借记新账的“固定资产”

科目,按照该项资产在统一管理部门已经计提的折旧金额

7

(按照原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贷记新账的“固定资产累

计折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二)该项固定资产尚未登记入账的,应当由占有、使

用该项资产的部门按照盘盈资产进行处理,具体账务处理参

照财政部已经印发的相关衔接规定执行。

在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新旧制度衔接时,相关会计主体的

会计处理应当协调一致,确保资产确认不重复、不遗漏。在

新旧制度衔接中,如涉及资产产权变更或实物资产划拨等事

项,相关会计主体应当按照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多个部门共同占用、使用同一项固定资产,且该项固定

资产由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统一管理并负责后续

维护、改造的,由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作为确认主

体,对该项固定资产进行会计核算。

同一部门内部所属单位共同占有、使用同一项固定资

产,或者所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部门本级拥有产权的固定

资产的,按照本部门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会计核算。

五、关于单位无偿调入资产的账务处理

按照相关政府会计准则规定,单位(调入方)接受其他

政府会计主体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

施等资产,其成本按照调出方的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确

定。但是,无偿调入资产在调出方的账面价值为零(即已经

8

按制度规定提足折旧)或者账面余额为名义金额的,单位(调

入方)应当将调入过程中其承担的相关税费计入当期费用,

不计入调入资产的初始入账成本。

无偿调入资产在调出方的账面价值为零的,单位(调入

方)在进行财务会计处理时,应当按照该项资产在调出方的

账面余额,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照该

项资产在调出方已经计提的折旧或摊销金额(与资产账面余

额相等),贷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累计摊销”

等科目;按照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

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在

预算会计中按照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其他支出”科目,

贷记“资金结存”科目。

无偿调入资产在调出方的账面余额为名义金额的,单位

(调入方)在进行财务会计处理时,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借

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无偿调拨净资

产”科目;按照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其他费用”科目,

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

在预算会计中按照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其他支出”科目,

贷记“资金结存”科目。

六、关于“业务活动费用”和“单位管理费用”科目的

核算范围

9

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规定,“业务活动费用”科目核

算单位为实现其职能目标、依法履职或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

其辅助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事业单位本级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开展管理活动发生的各

项费用,包括单位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发生的人员经费、公

用经费、资产折旧(摊销)等费用,以及由单位统一负担的

离退休人员经费、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等。

按照上述规定,行政单位不使用“单位管理费用”科目,

其为实现其职能目标、依法履职发生的各项费用均计入“业

务活动费用”科目。事业单位应当同时使用“业务活动费用”

和“单位管理费用”科目,其业务部门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

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计入“业务活动费用”科目,其

本级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由单位统一

负担的费用计入“单位管理费用”科目。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单

位实际,确定本单位业务活动费用和单位管理费用划分的具

体会计政策。

七、关于“保障性住房”科目的核算范围

《政府会计制度》中规定的“保障性住房”科目,核算

单位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控制的保障性住房的原值。此处

的保障性住房,主要指地方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持有全部

10

或部分产权份额、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向符

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的住房。

八、关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资金的会计科目适用问题

单位通过支付宝、微信等方式取得相关收入的,对于尚

未转入银行存款的支付宝、微信收付款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

户的余额,应当通过“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

九、关于有关往来科目和收入、费用科目明细信息的披

单位在按照债务人(债权人)对应收款项(应付款项)

进行明细核算的基础上,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按照债务人

(债权人)分类对应收款项(应付款项)进行披露。债务人

(债权人)类别主要分为本部门内部单位(指纳入单位所属

部门财务报告合并范围的单位,下同)、本部门以外同级政

府单位、本部门以外非同级政府单位和其他单位。

单位在按照收入来源(支付对象)对有关收入科目(费

用科目)进行明细核算的基础上,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按

照收入来源(支付对象)分类对有关收入(费用)进行披露。

收入来源(支付对象)主要分为本部门内部单位、本部门以

外同级政府单位、本部门以外非同级政府单位和其他单位。

单位按照《政府会计制度》中财务报表附注所列格式分

类对应收款项、应付款项、有关收入和费用进行具体披露时,

11

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单位对重要性的判断,应当依据《政

府会计准则第9号——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并考虑满足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信息需要,即相关合并主体能够基于单

位所披露的信息,抵销合并主体与被合并主体之间、被合并

主体相互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收入费用等内部业务或事项

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十、关于单位售房款的会计处理

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归

属于本单位的售房款及其利息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并按

照《政府会计制度》统一进行会计核算。收到售房款项(售

房收入扣除按标准计提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其利息收入

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同时

在预算会计中借记“资金结存”科目,贷记“其他预算收入”

科目。按规定使用售房款发放购房补贴的,计提购房补贴费

用时,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等科目,贷

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发放购房补贴时,

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

款”等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借记“行政支出”“事业支

出”等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

新旧会计制度转换时,中央级行政单位和中央级事业单

位应当分别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12

(一)行政单位在原账中将售房款作为负债(其他应付

款或长期应付款等)核算的,应当将有关负债科目的相关明

细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中的“累计盈余”科目;同

时,按照相同金额在新账预算会计中借记“资金结存”科目,

贷记“非财政拨款结转”相关明细科目。

行政单位原对售房款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即未将售房

款资金纳入“大账”核算)的,应当将售房款资金统一纳入

“大账”核算,按照有关账套(或台账)核算的售房款余额,

在新账财务会计中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累计盈

余”科目;同时,按照相同金额在新账预算会计中借记“资

金结存”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转”相关明细科目。

(二)事业单位在原账中将售房款记入“专用基金”科

目的,应当将“专用基金”科目相关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

新账财务会计中的“累计盈余”科目;同时,按照相同金额

在新账预算会计中借记“资金结存”科目,贷记“非财政拨

款结转”相关明细科目。

尚未将单位售房款纳入财政统筹使用的省级及以下行

政事业单位,应当比照本解释中有关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售

房款的会计处理规定执行。

十一、关于单位集中管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处

13

单位对于其集中管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按规定

从本单位售房收入中提取的,应当比照本解释中有关单位售

房款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属于本单位职工个人缴存的,应

当作为受托代理业务,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

计处理。

专门从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单位所管理的住宅

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十二、本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14

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至第10号及准则解释第1号与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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