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4日发(作者:特别反义词)
深圳市轨道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为了加强本市轨道交通管理~促进轨道交通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投资、建设、
综合开发、运营、设施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行业定位】轨道交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在城市交通中处于主体地位~发展
轨道交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政策扶持和普遍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机制 】市政府设立统一的轨道交通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和协调深
圳市轨道交通规划、投资、建设、综合开发及运营管理涉及的重大事项。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市轨道交通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
施和监督检查。
市发改、财政、规划和国土、住房和建设、市场监管、公安、城市管理、应急等部门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工作。
轨道交通沿线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在财政、规划、用地、建设等方面
保障轨道交通发展~配合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工作。
第五条【建设、运营主体确定 】 轨道交通建设主体由市发改部门依据《深圳市公用
事业特许经营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确定。
轨道交通运营主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及相关
法律法规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确定。
第六条【 社会义务】本市优先发展城市轨道交通~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应予
支持。
第二章 规划
第七条【规划原则】轨道交通规划应当与城市经济发展、规模、环境保护、防灾救灾
相适应~并应与相关交通运输方式协调发展。
第八条【规划制定】轨道交通规划包括轨道交通线网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各线
路的详细规划和轨道交通配套设施规划。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各层次轨道交通规划~经市规划国土部门审查后~报市
人民政府批准。
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将轨道交通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层次城市规划和城市更新规
划~并负责轨道交通规划与城市其他各专项规划相衔接。
本文发布于:2024-03-24 15:01:2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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