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H股“全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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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4日发(作者:威风堂堂萧忆情)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H股“全流通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发布《H股“全流通”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公布日期】2019.12.31

• 【文 号】

• 【施行日期】2019.12.31

•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H股“全流通”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落实全面推开H股“全流通”改革,规范H股“全流通”的登记存管和交易

结算业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联合制定了《H股

“全流通”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予以发

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细则》有关境内未上市股份股东增持本公司股份的功能(包括额度内供股和

公开配售)因技术原因暂未开通,后续待技术系统条件具备后按程序推出,具体上

线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H股“全流通”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12月31日

附件

H股“全流通”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H股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在香港股票市场流通(以下简

称H股“全流通”)相关业务,根据《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H股

公司境内未上市股份申请“全流通”业务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H股“全流通”业务涉及的跨境转登记、存管和持有明细维护、交易

委托与指令传递、结算、结算参与人管理、名义持有人服务等相关业务适用本细

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参照中国结算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香港)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国结算香港)、深交所其他业务规则办理。

第三条 获中国证监会批准参加H股“全流通”业务的H股上市公司(以下简

称H股上市公司)完成相应信息披露后,将无质押、冻结、限制转让等限制性状态

的H股“全流通”股份转登记至香港股份登记机构,成为可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以

下简称联交所)上市流通的股份。

第四条 相关证券在境内集中存管于中国结算。中国结算作为上述证券的名义

持有人,办理H股“全流通”涉及的存管和持有明细维护、跨境清算交收等业务,

并为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

第五条 H股上市公司应获得投资者授权,选择参与H股“全流通”业务的境

内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境内证券公司)。境内证券公司为投资者提供H股“全流

通”股份交易委托指令发送、成交回报接收等相关服务,并作为境内结算参与人与

中国结算办理相关清算交收事宜。

境内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境内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管理要求,开展投资者教育工

作,与投资者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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