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栏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

更新时间:2024-03-24 12:43:52 阅读: 评论:0

2024年3月24日发(作者:小树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公布日期】

• 【文 号】

• 【施行日期】2002.05.01

•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 【时效性】已被修改

•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注:本篇法规第3.6条已被《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修改<证券账

户管理规则>第3.6条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0月20日 实施日期:

2004年10月20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修订《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的通知(2013)(发布日期:2013年3月9

日,实施日期:2013年4月1日)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修订《证券账户管

理规则》及《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参与机构自律管理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2013)

(发布日期:2013年3月25日,实施日期:2013年3月25日)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账户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1.1 为加强对证券账户的管理,保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证券账户实施统

一管理,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以下统称本公司)及本公司委托的开户代理机

构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

1.3 本规则所称开户代理机构,是指本公司委托代理证券账户开户业务的证

券公司、商业银行及本公司境外B股结算会员。

1.4 本规则所称证券账户,是指由本公司为申请人开出的记载其证券持有及

变更的权利凭证。

1.5 本规则所称境内投资者,是指居住在境内或虽居住在境外但未获得境外

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公民、注册在境内的法人。

1.6 本规则所称境外投资者,是指外国的法人、自然人以及中国香港、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

持有中国护照并获得境外国家或者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公民,视同境外投

资者管理。

1.7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必须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申请开户时

注册的证券账户持有人名称必须与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名称一致。

境内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境

内投资者为法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工商营业执照、社团法人注册登记证书、

机关事业法人成立批文等。

境外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是指境外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护照或者身份证

明,有效商业登记证明文件,有境外其他国家、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护照,香

港、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台胞证等。

1.8 本规则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所有证券账户的开立、注册资料的查询与变

更、挂失与补办、注销与合并等相关业务。

1.9与第1.8条所述相关业务有关的各方当事人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开户代理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

本文发布于:2024-03-24 12:43:5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zhishi/a/171125543229612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本文word下载地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doc

本文 PDF 下载地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pdf

标签:证券   公司   账户   结算   中国   登记   管理   规则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实用文体写作网旗下知识大全大全栏目是一个全百科类宝库! 优秀范文|法律文书|专利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