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4日发(作者:小树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公布日期】
• 【文 号】
• 【施行日期】2002.05.01
•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 【时效性】已被修改
•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注:本篇法规第3.6条已被《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修改<证券账
户管理规则>第3.6条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0月20日 实施日期:
2004年10月20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修订《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的通知(2013)(发布日期:2013年3月9
日,实施日期:2013年4月1日)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修订《证券账户管
理规则》及《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参与机构自律管理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2013)
(发布日期:2013年3月25日,实施日期:2013年3月25日)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账户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1.1 为加强对证券账户的管理,保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证券账户实施统
一管理,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以下统称本公司)及本公司委托的开户代理机
构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
1.3 本规则所称开户代理机构,是指本公司委托代理证券账户开户业务的证
券公司、商业银行及本公司境外B股结算会员。
1.4 本规则所称证券账户,是指由本公司为申请人开出的记载其证券持有及
变更的权利凭证。
1.5 本规则所称境内投资者,是指居住在境内或虽居住在境外但未获得境外
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公民、注册在境内的法人。
1.6 本规则所称境外投资者,是指外国的法人、自然人以及中国香港、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
持有中国护照并获得境外国家或者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公民,视同境外投
资者管理。
1.7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必须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申请开户时
注册的证券账户持有人名称必须与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名称一致。
境内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境
内投资者为法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工商营业执照、社团法人注册登记证书、
机关事业法人成立批文等。
境外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是指境外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护照或者身份证
明,有效商业登记证明文件,有境外其他国家、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护照,香
港、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台胞证等。
1.8 本规则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所有证券账户的开立、注册资料的查询与变
更、挂失与补办、注销与合并等相关业务。
1.9与第1.8条所述相关业务有关的各方当事人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开户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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