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

更新时间:2024-03-24 12:43:30 阅读: 评论:0

2024年3月24日发(作者:掌声的作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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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

行)》的通知

各证券经营机构:

为了规范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相关登记结算业务,防范登记结算风险,本公司制定了《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即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相关登记结算业务,防范登记结算风险,根据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及本公司相关

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出借交易及在证券金融公司进

行的转融通业务的登记结算,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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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公司根据证券金融公司和出借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达成的

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成交结果,以及证券金融公司和证券公司向本公司发送的证券和资

金划转指令,进行证券和资金的划转处理。

第四条 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申请成为本公司的结算参与人。

第二章 账 户

第五条 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转融通

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金融公司持有的拟向证券公司融出的证券和证券公司归还的

证券。

第六条 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证券交

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办理证券和资金的划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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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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