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4日发(作者:给妈妈的一封信50字)
相关信息,比对二者的客户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
号码三项关键信息是否一致。
为配合证券公司做好资金账户与证券账户的信息比对检
查工作,中国结算将定期向证券公司提供其托管的投资者证
券账户资料信息。
13.5【比对不一致处理】证券公司在比对检查过程中,
如发现投资者三项关键信息比对不一致的,应当以证券子账
户为单位逐户注明原因,并按照规定的数据格式报送中国结
算。除其中因技术系统对生僻字的处理方式不同、为保持与
银行端投资者资金账户信息一致而产生的不一致等不视为不
合格账户的特殊情形外,证券公司应当及时更正投资者相关
信息。需要投资者办理证券账户信息变更手续的,证券公司
应当督促投资者及时办理,确保资金账户与证券账户关键信
息准确、一致。
13.6【中国结算比对】证券公司完成比对检查后,应当
通过规定的接口规范向中国结算报送资金账户相关数据。中
国结算接收数据后,将对报送的资金账户数据与该资金账户
对应的证券账户在中国结算统一账户平台中的相关信息进行
比对。对于客户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比对不
一致的,中国结算定期将证券账户明细发送至报送数据的证
券公司。
95
证券公司应当认真查找不一致原因,及时更正投资者的
相关信息,并按中国结算的要求将处理结果反馈至中国结算。
13.7【责任承担】证券公司应当高度重视资金账户与证
券账户信息比对以及资金账户数据报送工作,将其作为加强
证券账户日常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并建立严格的内部
考核及责任追究机制。
对于按照本指南规定需要在报送前比对检查的资金账户
数据,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数据报送完整、准确、
及时、有效,不得漏报、误报、瞒报。
13.8【其他事项】对于证券公司报送资金账户数据的接
口规范等相关事项,中国结算将另行通知。
96
第十四章 证券账户业务资料保管
一、一般规定
14.1.1【保管要求】开户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纸质、
电子凭证及影像文件资料,确保凭证真实、有效、完整、便
于检索。采用电子凭证方式的,开户代理机构须从技术上保
证业务办理系统及电子凭证存储系统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14.1.2【保管方式】开户代理机构可以以投资者为单位
保管纸质、电子凭证及影像文件资料,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
采用其他方式保管。
14.1.3【专人负责】开户代理机构及其开户代理网点应
指派专人负责保管证券账户业务纸质凭证资料。
14.1.4【凭证调阅】开户代理机构应当按中国结算要求
提供证券账户业务相关纸质、电子凭证以及影像文件资料。
14.1.5【保管期限】证券账户业务纸质凭证资料保存期
自证券账户注销之日起算,不得少于20年;电子凭证、影像
文件资料应当长期保存。
二、纸质资料保管
14.2.1【保管范围】开户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证券账
户开立、证券账户查询、证券账户信息变更、证券账户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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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眠账户激活、不合格账户规范、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维护等
证券账户业务的相关纸质凭证资料,包括证券账户业务申请
表、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以及开户代理机构受理证券账
户业务时应当留存的其他纸质凭证。
14.2.2【保管方式】纸质凭证资料可以由开户代理机构
法人集中保管,也可以由各开户代理网点分别保管。
14.2.3【库房要求】开户代理机构及其开户代理网点应
当有专门的库房用于存放证券账户业务纸质凭证资料。开户
代理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纸质凭证资料因受潮、霉变、
虫蚀等原因引起的损坏。
三、凭证影像文件管理
14.3.1【统一管理】开户代理机构应当建立集中的影像
管理系统,对采集的投资者影像信息进行统一管理。
14.3.2【保管范围】开户代理机构在办理证券账户开立、
证券账户信息变更、证券账户注销、休眠账户激活、证券账
户关联关系确认、证券账户关联关系转挂等业务时,应当按
照本指南要求采集投资者的影像文件资料,详见下表。
表1 影像文件资料采集范围
序号
1
2
业务类型
证券账户开立
需采集的影像文件资料
头部正面照、相关证券账户业
务申请表、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证券账户信息变更(客户名相关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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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身份证明文件类型、身效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件变
份证明文件号码)境内个人更证明文件
身份证号码正常升位的除外
3
4
5
6
证券账户注销
休眠账户激活
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确认
证券账户关联关系转挂
相关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有
效身份证明文件
相关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有
效身份证明文件
相关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有
效身份证明文件
相关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有
效身份证明文件
14.3.3【采集方式】开户代理机构可以采用扫描方式采
集证券账户业务凭证影像文件资料,也可以通过拍照、身份
证读卡器读取等其他方式采集,采集的影像文件资料须真实、
完整、清晰。
14.3.4【扫描要求】开户代理机构采用扫描方式采集证
券账户业务凭证的,在扫描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扫描时应将凭证按同一方向整理整齐并将证券账户
业务申请表放置首页,同笔业务的申请表与身份证等附件必
须分页扫描在同一文件里,不同笔业务凭证须分开扫描并以
不同文件保存。
(2)扫描时应当按照文件的实际比例进行扫描,扫描图
像不得剪裁。
(3)扫描的图像必须清晰,黑白色扫描的分辨率不小于
200DPI,彩色、灰度扫描的分辨率不小于100DP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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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单页扫描的图像文件须小于600KB。
(5)每笔业务凭证在扫描后应当建立索引,记录信息须
准确完整。
(6)扫描文件应以涉及的业务类型代码+一码通账户号
码.TIF为文件名进行保存。
14.3.5【质检要求】开户代理机构应当对采集保存的凭
证影像文件资料进行质检,确保凭证影像真实、完整、可用、
便于检索。开户代理机构应当在每月20号前完成对上月开户
代理业务相关凭证的电子化采集、质检、集中保存和建立索
引工作。
14.3.6【网上开户凭证】投资者采用网上方式办理证券
账户相关业务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采集自然人头部正面照、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能够真实反映开户过程的相关影(音)
像资料。
100
第十五章 通过统一账户平台开通证券账户网络服务
功能
一、网络服务功能开通
15.1.1【业务简述】投资者可向开户代理机构申请通过
统一账户平台开通证券账户网络服务功能,在中国结算网站
在线办理证券查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等业务。
15.1.2【新开户投资者】新开户投资者可在办理账户开
立业务的同时选择通过统一账户平台开通证券账户网络服务
功能。开户代理机构应提醒投资者是否选择开通网络服务功
能,对于选择开通网络服务功能的投资者,指导其在《证券
账户开立申请表》(附录 1)中予以注明并设置初始密码,并
通过统一账户平台申报开通网络服务功能。
15.1.3【已开户投资者】已开户投资者可按照本指南
4.2.1条要求提交相关业务申请材料,通过与其具有委托交
易关系的开户代理机构或开立该证券账户的原开户代理机构
申请通过统一账户平台开通证券账户网络服务功能,并在《证
券账户业务申请表》(附录 2)“证券账户信息变更”栏目中
予以注明并设置初始密码。开户代理机构审核确认投资者业
务申请材料合格后,通过统一账户平台申报开通网络服务功
101
能。
15.1.4【网络用户开通功能描述】已开户投资者通过统
一账户平台开通证券账户网络服务功能时,若投资者一码通
账户下所有证券账户均未开通网络服务功能,则为该一码通
账户下各证券账户均开通网络服务功能,并相互关联;若投
资者一码通账户下任一证券账户已开通网络服务功能,则以
本次投资者设置的密码重置对应的网站用户的服务密码,暂
不为该一码通账户下其他原未开通网络服务功能的证券账户
开通网络服务功能。
投资者使用一码通账户下已开通网络服务功能的证券账
户及网络服务密码登录中国结算网站后,可对该一码通账户
下其他未开通网络服务功能的证券账户进行关联,为其开通
网络服务功能。
15.1.5【网络服务功能开通生效时间】网络服务功能自
开户代理机构向统一账户平台提交有效申报指令后次日起生
效。投资者可使用已开通网络服务功能的证券账户号码及密
码登录本公司网站,首次登录后可自行设置网站用户名、修
改初始密码。投资者登录后可办理其对应网站用户下所有关
联证券账户的在线证券查询、网络投票等业务。
二、网络服务密码重置
15.2.1【密码重置申请】投资者因密码丢失、遗忘等原
102
因需重置证券账户所对应本公司网站用户服务密码的,可通
过与其具有委托交易关系的开户代理机构或开立该证券账户
的原开户代理机构申请通过统一账户平台办理密码重置业务,
按照本指南4.2.1条要求提交相关业务申请材料,并在《证
券账户业务申请表》(附录 2)“证券账户信息变更”栏目下
中予以注明并新设密码。开户代理机构审核确认投资者业务
申请材料合格后,通过统一账户平台申报。
15.2.2【生效时间】重置密码自开户代理机构向统一账
户平台提交有效申报指令后次日起生效。
103
附录1 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适用于自然人)
2、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适用于机构)
104
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适用于自然人)
身份信息
投资者姓名
身份证明文件类别
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身份证明文件注册地址
出生日期
教育程度
国籍或地区
□居民身份证 □澳门居民身份证 □香港居民身份证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护照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其他
□ 年 月 日 □ 长期有效
基本信息
年 月 日
民族
性别 □ 男 □女
□博士 □硕士 □本科 □大专 □高中 □中专 □初中及以下
□文教科卫专业人员 □党政(在职,离退休)机关干部
□企事业单位干部 □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人
□农民 □个体 □无业 □
□学生 □证券从业人员 □离退休 □其他
联系信息
联系地址(含收件人)
电子邮箱
移动电话
服务信息
是否直接开通网络服务 □是 □否 网络服务初始密码
证券账户开立
□一码通账户号码:
已有一码通的填写一码通号码
□A股账户 □沪市B股账户 □深市B股账户
□沪市封闭式基金账户 □深市封闭式基金账户 □沪市衍生品合约账户
□深市衍生品合约账户 □其他( )
开户方式: □ 临柜开户 □ 见证开户 □ 网上开户
机构经办人或自然人代办人信息
姓名
联系电话
备注:
开户代理机构填写
□ 已审核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
□ 已审核业务申请表中的填写信息与业务申请材料相关内容一致。
□ 申请人、经办人或代办人已签名。
经办人: 复核人: 代理机构用章:
业务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本人已阅读并承诺遵守《证券账户业务办理须知》(见背面),保证填写的上述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有效,并承诺不出借证券账户给他人使用,不通过证券账户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等
方式违规进行证券交易。对因违反《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导致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投资者确认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身份证明文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护照 □其他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邮编
固定电话
职业
105
证券账户业务办理须知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负责为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账户持有人的证券(含证券衍生品)持有及其变动情况,并提
供证券账户查询、变更、注销以及关联关系确认等账户业务服务。
2、投资者开立和使用证券账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国结算《证券账
户管理规则》及相关自律规则等有关规定。投资者在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前,应当仔细阅读本须知及
业务申请表。投资者签署业务申请表后,表示其已经认真阅读并同意接受本须知条款。对于拒绝签
署申请表的投资者,中国结算或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拒绝为其开立证券账户。
3、投资者应当以本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不得冒用他人名义或利用虚假证件开立证券账户。
投资者提交开户申请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开户信息及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投资者应对中国结算或开户代理机构录入的证券账户信息予
以确认并对确认结果负责。投资者因违规开立证券账户导致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其本人
承担。
4、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对投资者所提供的开户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可通过
身份证阅读器或公安部身份证核查系统、机构信息核查系统、电信运营商等核验投资者提供的各项
信息。前述审核行为并不表明对投资者所提供的业务申请材料作出真实性判断或者保证。
5、投资者办理证券账户开立时,统一账户平台将根据开户代理机构的申报建立新开证券账户
与一码通账户之间的关联关系。
6、投资者应当使用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证券账户或使用以虚假身份开立的
证券账户,不得将本人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中国结算及其委托交易的证券公司有权通过调
查、回访等方式了解投资者账户使用情况,投资者应积极配合,提供核实账户使用情况的必要资
料。为确保账户安全,对于发现或有合理怀疑存在投资者非实名使用账户并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
中国结算及其委托交易证券公司有权暂停为其提供相关账户服务,直至核查完成。投资者因不配
合调查回访、违规使用证券账户导致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其本人承担。
7、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有权依据《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认定为不合
格账户;对满足休眠条件的证券账户进行休眠处理。
8、发生以下情形时,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可以对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采取限制
新开户、限制证券买入或卖出、限制转托管或转指定、不予办理新业务等限制使用措施,由此产生
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投资者本人承担:(1)投资者未按要求进行关联关系确认;(2)投资
者未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变更或补充证券账户信息;(3)因投资者身份由境内居民变更为境外居民等
情形而不再符合有关开户条件;(4)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被认定为不合格账户;(5)投资者存在出
借或借用证券账户行为的;(6)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中国证监会及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情形。
9、投资者申请注销证券账户时,应当确保满足注销条件,并不得使用注销账户申报交易。证
券账户注销后不可恢复使用。对投资者违反注销规定而因此产生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投资
者本人承担。
10、发生以下情形时,投资者、证券资产合法继承人或承继人等相关当事人应当按要求及时注
销证券账户,未按要求注销的,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可以对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予以
注销,由此产生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证券资产合法继承人或承继人等承担:(1)
自然人投资者死亡、机构投资者主体资格丧失、产品到期或被终止的;(2)不合格账户无法规范为
合格账户的;(3)因投资者身份由境内居民变更为境外居民等情形而不再符合开户条件的;(4)连
续10年(含)以上未使用的;(5)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中国证监会及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情形。
11、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对投资者开户及实名制核查材料负有保密责任,不得违
规对外提供。
12、因不可抗力而引起的业务办理错误,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13、中国结算修订账户业务规则及本须知时,应当公告提示,无须知会申请人和证券账户持有
人。申请人和证券账户持有人应当按照修订后的业务规则及须知执行。
106
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适用于机构)
身份信息
机构名称 国籍或地区
□ 工商营业执照 □ 社团法人登记证书
主要身份证
□ 事业法人登记证书 □ 机关法人成立批文 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
明文件类别
□ LEI(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 □ 其他证件
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主要身份证明文件注册地址
辅助身份证明文件类别 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7位
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辅助身份证明文件注册地址
是否属于应当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是 □ 否 私募基金管理人编码
基本信息
机构简称
一般法人机构
境内机构 特殊法人机构
非法人机构
英文名称
□企业法人 □机关法人 □事业法人
□社团法人 □工会法人 □其他非金融机构法人
□证券公司 □银行 □信托投资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
□保险公司 □破产管理人 □私募基金管理人 □其他特殊法人机构
□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 年 月 日
□ 长期有效
□ 年 月 日
机构类别
境外机构 □境外一般机构 □境外代理人 □境外证券公司 □境外基金公司 □外国战略投资者 □其他
国有属性
资本属性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国有股东(SS) □国有实际控制股东(CS) □暂未分类的国有股东 □非国有或非国有实际控制股东
特殊机构及作为证券公司定向资管计划委托人的机构申请开立一码通账户时填写“国有属性”信息
□境内资本 □三资(合资、合作、外资) □境外资本
姓名 身份证明文件类型
联系信息
联系人
单位电话
联系地址
电子邮箱
姓名 身份证明文件类型
公司网址
服务信息
移动电话
邮政编码
□居民身份证 □其他(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单位传真
□居民身份证 □其他(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是否直接开通网络服务 □ 是 □ 否 网络服务初始密码
证券账户开立
□
一码通账户号码: 已有一码通的填写一码通号码
□A股账户 □沪市B股账户 □深市B股账户 □沪市封闭式基金账户
□深市封闭式基金账户 □沪市衍生品合约账户 □深市衍生品合约账户 □其他( )
开户方式: □ 临柜开户 □ 见证开户 □ 网上开户
机构经办人或自然人代办人信息
姓名
联系电话
备注:
开户代理机构填写
□ 已审核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 □ 申请人、经办人或代办人已签名。
□ 已审核业务申请表中的填写信息与业务申请材料相关内容一致。
经办人: 复核人: 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用章: 填表日期:
身份证明文件类型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居民身份证 □护照 □其他
本人已阅读并承诺遵守《证券账户业务办理须知》(见背面),保证填写的上述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有效,并承诺不出借证券账户给他人使用,不通过证券账户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等方式违规进行
证券交易。对因违反《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导致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申请人确认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107
证券账户业务办理须知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负责为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账户持有人的证券(含证券衍生品)持有及其变动情况,并提
供证券账户查询、变更、注销以及关联关系确认等账户业务服务。
2、投资者开立和使用证券账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国结算《证券账
户管理规则》及相关自律规则等有关规定。投资者在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前,应当仔细阅读本须知及
业务申请表。投资者签署业务申请表后,表示其已经认真阅读并同意接受本须知条款。对于拒绝签
署申请表的投资者,中国结算或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拒绝为其开立证券账户。
3、投资者应当以本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不得冒用他人名义或利用虚假证件开立证券账户。
投资者提交开户申请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开户信息及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投资者应对中国结算或开户代理机构录入的证券账户信息予
以确认并对确认结果负责。投资者因违规开立证券账户导致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其本人
承担。
4、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对投资者所提供的开户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可通过
身份证阅读器或公安部身份证核查系统、机构信息核查系统、电信运营商等核验投资者提供的各项
信息。前述审核行为并不表明对投资者所提供的业务申请材料作出真实性判断或者保证。
5、投资者办理证券账户开立时,统一账户平台将根据开户代理机构的申报建立新开证券账户
与一码通账户之间的关联关系。
6、投资者应当使用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证券账户或使用以虚假身份开立的
证券账户,不得将本人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中国结算及其委托交易的证券公司有权通过调
查、回访等方式了解投资者账户使用情况,投资者应积极配合,提供核实账户使用情况的必要资
料。为确保账户安全,对于发现或有合理怀疑存在投资者非实名使用账户并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
中国结算及其委托交易证券公司有权暂停为其提供相关账户服务,直至核查完成。投资者因不配
合调查回访、违规使用证券账户导致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其本人承担。
7、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有权依据《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认定为不合
格账户;对满足休眠条件的证券账户进行休眠处理。
8、发生以下情形时,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可以对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采取限制
新开户、限制证券买入或卖出、限制转托管或转指定、不予办理新业务等限制使用措施,由此产生
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投资者本人承担:(1)投资者未按要求进行关联关系确认;(2)投资
者未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变更或补充证券账户信息;(3)因投资者身份由境内居民变更为境外居民等
情形而不再符合有关开户条件;(4)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被认定为不合格账户;(5)投资者存在出
借或借用证券账户行为的;(6)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中国证监会及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情形。
9、投资者申请注销证券账户时,应当确保满足注销条件,并不得使用注销账户申报交易。证
券账户注销后不可恢复使用。对投资者违反注销规定而因此产生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投资
者本人承担。
10、发生以下情形时,投资者、证券资产合法继承人或承继人等相关当事人应当按要求及时注
销证券账户,未按要求注销的,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可以对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予以
注销,由此产生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证券资产合法继承人或承继人等承担:(1)
自然人投资者死亡、机构投资者主体资格丧失、产品到期或被终止的;(2)不合格账户无法规范为
合格账户的;(3)因投资者身份由境内居民变更为境外居民等情形而不再符合开户条件的;(4)连
续10年(含)以上未使用的;(5)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中国证监会及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情形。
11、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对投资者开户及实名制核查材料负有保密责任,不得违
规对外提供。
12、因不可抗力而引起的业务办理错误,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13、中国结算修订账户业务规则及本须知时,应当公告提示,无须知会申请人和证券账户持有
人。申请人和证券账户持有人应当按照修订后的业务规则及须知执行。
108
附录2 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
1、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适用于办理证券账户查询、变更、
休眠激活、注销、网络服务业务)
2、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适用于办理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确
认、转挂业务)
3、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适用于办理证券账户冒开、解除
挂失业务)
109
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
(适用于办理证券账户查询、变更、休眠激活、注销、网络服务业务)
投资者姓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类型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机构经办人或自然人代办人信息
姓名
联系电话
查询内容
□证券账户信息变更
变更项
□ 姓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类型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 国籍或地区
□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
□ 国有属性
□ 其他
□休眠账户激活
证券账户号码
变更前资料
变更后资料
身份证明文件类型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居民身份证 □护照 □其他
一码通账户号码
□证券账户信息查询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证券账户注销
证券账户号码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网络服务
□申请开通用户 □申请重置密码
备注:
网络服务密码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开户代理机构填写
□ 已审核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
□ 已审核业务申请表中的填写信息与业务申请材料相关内容一致。
□ 申请人、经办人或代办人已签名。
经办人: 复核人: 代理机构用章:
业务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本人已阅读并承诺遵守《证券账户业务办理须知》(见背面),保证填写的上述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有效,对因违反《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导致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申请人确认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110
证券账户业务办理须知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负责为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账户持有人的证券(含证券衍生品)持有及其变动情况,并提
供证券账户查询、变更、注销以及关联关系确认等账户业务服务。
2、投资者开立和使用证券账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国结算《证券账
户管理规则》及相关自律规则等有关规定。投资者在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前,应当仔细阅读本须知及
业务申请表。投资者签署业务申请表后,表示其已经认真阅读并同意接受本须知条款。对于拒绝签
署申请表的投资者,中国结算或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拒绝为其开立证券账户。
3、投资者应当以本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不得冒用他人名义或利用虚假证件开立证券账户。
投资者提交开户申请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开户信息及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投资者应对中国结算或开户代理机构录入的证券账户信息予
以确认并对确认结果负责。投资者因违规开立证券账户导致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其本人
承担。
4、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对投资者所提供的开户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可通过
身份证阅读器或公安部身份证核查系统、机构信息核查系统、电信运营商等核验投资者提供的各项
信息。前述审核行为并不表明对投资者所提供的业务申请材料作出真实性判断或者保证。
5、投资者办理证券账户开立时,统一账户平台将根据开户代理机构的申报建立新开证券账户
与一码通账户之间的关联关系。
6、投资者应当使用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证券账户或使用以虚假身份开立的
证券账户,不得将本人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中国结算及其委托交易的证券公司有权通过调
查、回访等方式了解投资者账户使用情况,投资者应积极配合,提供核实账户使用情况的必要资
料。为确保账户安全,对于发现或有合理怀疑存在投资者非实名使用账户并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
中国结算及其委托交易证券公司有权暂停为其提供相关账户服务,直至核查完成。投资者因不配
合调查回访、违规使用证券账户导致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其本人承担。
7、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有权依据《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认定为不合
格账户;对满足休眠条件的证券账户进行休眠处理。
8、发生以下情形时,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可以对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采取限制
新开户、限制证券买入或卖出、限制转托管或转指定、不予办理新业务等限制使用措施,由此产生
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投资者本人承担:(1)投资者未按要求进行关联关系确认;(2)投资
者未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变更或补充证券账户信息;(3)因投资者身份由境内居民变更为境外居民等
情形而不再符合有关开户条件;(4)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被认定为不合格账户;(5)投资者存在出
借或借用证券账户行为的;(6)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中国证监会及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情形。
9、投资者申请注销证券账户时,应当确保满足注销条件,并不得使用注销账户申报交易。证
券账户注销后不可恢复使用。对投资者违反注销规定而因此产生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投资
者本人承担。
10、发生以下情形时,投资者、证券资产合法继承人或承继人等相关当事人应当按要求及时注
销证券账户,未按要求注销的,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可以对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予以
注销,由此产生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证券资产合法继承人或承继人等承担:(1)
自然人投资者死亡、机构投资者主体资格丧失、产品到期或被终止的;(2)不合格账户无法规范为
合格账户的;(3)因投资者身份由境内居民变更为境外居民等情形而不再符合开户条件的;(4)连
续10年(含)以上未使用的;(5)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中国证监会及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情形。
11、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对投资者开户及实名制核查材料负有保密责任,不得违
规对外提供。
12、因不可抗力而引起的业务办理错误,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13、中国结算修订账户业务规则及本须知时,应当公告提示,无须知会申请人和证券账户持有
人。申请人和证券账户持有人应当按照修订后的业务规则及须知执行。
111
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
(适用于办理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确认、转挂业务)
投资者姓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类型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机构经办人或自然人代办人信息
姓名 身份证明文件类型 □身份证 □护照 □其他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联系电话
□ 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确认
一码通证券账户号码
与该一码通账户具有关联
关系的证券子账户号码
本人承诺上述子账户确属本人开立并使用,账户内资产确属本人所有,对由于账户关联关系误确
认而导致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申请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 证券账户关联关系转挂
转出一码通证券账户号码
转入一码通证券账户号码
关联关系转挂的证券子账
户号码
本人承诺上述子账户确属本人开立并使用,账户内资产确属本人所有,对由于账户关联关系误确
认而导致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申请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开户代理机构填写
□ 已审核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
□ 已审核业务申请表中的填写信息与业务申请材料相关内容一致。
□ 申请人、经办人或代办人已签名。
经办人: 复核人: 代理机构用章:
业务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本人已阅读并承诺遵守《证券账户业务办理须知》(见背面),保证填写的上述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有效,对因违反《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导致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申请人确认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112
证券账户业务办理须知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负责为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账户持有人的证券(含证券衍生品)持有及其变动情况,并提
供证券账户查询、变更、注销以及关联关系确认等账户业务服务。
2、投资者开立和使用证券账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国结算《证券账
户管理规则》及相关自律规则等有关规定。投资者在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前,应当仔细阅读本须知及
业务申请表。投资者签署业务申请表后,表示其已经认真阅读并同意接受本须知条款。对于拒绝签
署申请表的投资者,中国结算或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拒绝为其开立证券账户。
3、投资者应当以本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不得冒用他人名义或利用虚假证件开立证券账户。
投资者提交开户申请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开户信息及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投资者应对中国结算或开户代理机构录入的证券账户信息予
以确认并对确认结果负责。投资者因违规开立证券账户导致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其本人
承担。
4、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对投资者所提供的开户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可通过
身份证阅读器或公安部身份证核查系统、机构信息核查系统、电信运营商等核验投资者提供的各项
信息。前述审核行为并不表明对投资者所提供的业务申请材料作出真实性判断或者保证。
5、投资者办理证券账户开立时,统一账户平台将根据开户代理机构的申报建立新开证券账户
与一码通账户之间的关联关系。
6、投资者应当使用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证券账户或使用以虚假身份开立的
证券账户,不得将本人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中国结算及其委托交易的证券公司有权通过调
查、回访等方式了解投资者账户使用情况,投资者应积极配合,提供核实账户使用情况的必要资
料。为确保账户安全,对于发现或有合理怀疑存在投资者非实名使用账户并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
中国结算及其委托交易证券公司有权暂停为其提供相关账户服务,直至核查完成。投资者因不配
合调查回访、违规使用证券账户导致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其本人承担。
7、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有权依据《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认定为不合
格账户;对满足休眠条件的证券账户进行休眠处理。
8、发生以下情形时,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可以对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采取限制
新开户、限制证券买入或卖出、限制转托管或转指定、不予办理新业务等限制使用措施,由此产生
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投资者本人承担:(1)投资者未按要求进行关联关系确认;(2)投资
者未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变更或补充证券账户信息;(3)因投资者身份由境内居民变更为境外居民等
情形而不再符合有关开户条件;(4)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被认定为不合格账户;(5)投资者存在出
借或借用证券账户行为的;(6)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中国证监会及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情形。
9、投资者申请注销证券账户时,应当确保满足注销条件,并不得使用注销账户申报交易。证
券账户注销后不可恢复使用。对投资者违反注销规定而因此产生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投资
者本人承担。
10、发生以下情形时,投资者、证券资产合法继承人或承继人等相关当事人应当按要求及时注
销证券账户,未按要求注销的,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可以对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予以
注销,由此产生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证券资产合法继承人或承继人等承担:(1)
自然人投资者死亡、机构投资者主体资格丧失、产品到期或被终止的;(2)不合格账户无法规范为
合格账户的;(3)因投资者身份由境内居民变更为境外居民等情形而不再符合开户条件的;(4)连
续10年(含)以上未使用的;(5)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中国证监会及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情形。
11、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对投资者开户及实名制核查材料负有保密责任,不得违
规对外提供。
12、因不可抗力而引起的业务办理错误,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13、中国结算修订账户业务规则及本须知时,应当公告提示,无须知会申请人和证券账户持有
人。申请人和证券账户持有人应当按照修订后的业务规则及须知执行。
113
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
(适用于办理证券账户冒开、解除挂失业务)
投资者姓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类型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一码通账户号码
姓名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 证券账户冒开
机构经办人或自然人代办人信息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 □身份证 □护照 □其他
联系电话
投资者身份信息被冒用
涉及的证券账户号码
本人声明从未曾开立和使用上述申报冒开的证券账户,账户中持有的股份也非本人所有。为维护
本人合法权益,请核查账户有关情况,并申请按照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处理以上证
券账户。
申请人签名: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证券账户解除挂失
申请解除挂失证券账户
号码
本人承诺上述解除挂失的账户确属本人开立并使用,账户内资产确属本人所有,对由于解除挂失
他人账户而导致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开户代理机构填写
□ 已审核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
□ 已审核业务申请表中的填写信息与业务申请材料相关内容一致。
□ 申请人、经办人或代办人已签名。
经办人: 复核人: 代理机构用章:
业务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本人已阅读并承诺遵守《证券账户业务办理须知》(见背面),保证填写的上述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有效,对因违反《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导致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申请人确认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114
证券账户业务办理须知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负责为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账户持有人的证券(含证券衍生品)持有及其变动情况,并提
供证券账户查询、变更、注销以及关联关系确认等账户业务服务。
2、投资者开立和使用证券账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国结算《证券账
户管理规则》及相关自律规则等有关规定。投资者在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前,应当仔细阅读本须知及
业务申请表。投资者签署业务申请表后,表示其已经认真阅读并同意接受本须知条款。对于拒绝签
署申请表的投资者,中国结算或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拒绝为其开立证券账户。
3、投资者应当以本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不得冒用他人名义或利用虚假证件开立证券账户。
投资者提交开户申请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开户信息及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投资者应对中国结算或开户代理机构录入的证券账户信息予
以确认并对确认结果负责。投资者因违规开立证券账户导致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其本人
承担。
4、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对投资者所提供的开户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可通过
身份证阅读器或公安部身份证核查系统、机构信息核查系统、电信运营商等核验投资者提供的各项
信息。前述审核行为并不表明对投资者所提供的业务申请材料作出真实性判断或者保证。
5、投资者办理证券账户开立时,统一账户平台将根据开户代理机构的申报建立新开证券账户
与一码通账户之间的关联关系。
6、投资者应当使用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证券账户或使用以虚假身份开立的
证券账户,不得将本人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中国结算及其委托交易的证券公司有权通过调
查、回访等方式了解投资者账户使用情况,投资者应积极配合,提供核实账户使用情况的必要资
料。为确保账户安全,对于发现或有合理怀疑存在投资者非实名使用账户并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
中国结算及其委托交易证券公司有权暂停为其提供相关账户服务,直至核查完成。投资者因不配
合调查回访、违规使用证券账户导致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其本人承担。
7、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有权依据《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认定为不合
格账户;对满足休眠条件的证券账户进行休眠处理。
8、发生以下情形时,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可以对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采取限制
新开户、限制证券买入或卖出、限制转托管或转指定、不予办理新业务等限制使用措施,由此产生
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投资者本人承担:(1)投资者未按要求进行关联关系确认;(2)投资
者未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变更或补充证券账户信息;(3)因投资者身份由境内居民变更为境外居民等
情形而不再符合有关开户条件;(4)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被认定为不合格账户;(5)投资者存在出
借或借用证券账户行为的;(6)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中国证监会及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情形。
9、投资者申请注销证券账户时,应当确保满足注销条件,并不得使用注销账户申报交易。证
券账户注销后不可恢复使用。对投资者违反注销规定而因此产生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投资
者本人承担。
10、发生以下情形时,投资者、证券资产合法继承人或承继人等相关当事人应当按要求及时注
销证券账户,未按要求注销的,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可以对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予以
注销,由此产生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证券资产合法继承人或承继人等承担:(1)
自然人投资者死亡、机构投资者主体资格丧失、产品到期或被终止的;(2)不合格账户无法规范为
合格账户的;(3)因投资者身份由境内居民变更为境外居民等情形而不再符合开户条件的;(4)连
续10年(含)以上未使用的;(5)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中国证监会及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情形。
11、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对投资者开户及实名制核查材料负有保密责任,不得违
规对外提供。
12、因不可抗力而引起的业务办理错误,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13、中国结算修订账户业务规则及本须知时,应当公告提示,无须知会申请人和证券账户持有
人。申请人和证券账户持有人应当按照修订后的业务规则及须知执行。
115
附录3 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合伙人信息采集表
合伙人名称 国籍/地区
身份证明身份证明
文件类型 文件号码
身份证明文
件截止日期
填写说明
承担责
(填写新增
任方式
或删除)
(表格不够时,可另附录填)
116
附录4 信息录入规范
一、客户名称
1、该字段不应超过120个字符。个人投资者填写姓名
全称;机构投资者填写机构全称。
2、客户名称中出现的阿拉伯数字统一使用半角字符,
连接线统一使用全角中文字符“—”,连接点统一使用全角
中文字符“·”,小括号统一使用全角中文字符“(”和“)”,
双引号统一使用全角中文字符“、”。
3、自然人投资者名称为外文的,应当录入中文译名(名
称为英文的,应当录入英文名称);机构投资者名称为外文
的,应当录入中文译名(名称仅为英文的,应当在“客户名
称”一栏录入英文名称。对于既有中文名称又有英文名称的,
应当在“客户名称”一栏录入中文名称,在“英文名称”一
栏录入英文名称);对于没有中文名称,但有非英文外文名
称和英文名称的,应当在“客户名称”一栏录入英文名称。
4、客户名称为中文的,名称左边及中间不应出现空格;
客户名称为外文的,各单词之间仅录入一个空格。
5、在录入少数民族投资者的姓名时,应严格按照投资
者身份证上的名字录入,不得漏录名称中的连接点。例如:
“木沙·玉素甫”不能录为“木沙玉素甫”。
6、客户名称中存在无法录入汉字(即生僻字)的,应
117
当使用半角汉语拼音加中文全角括号代替,汉语拼音不加声
调。例如:“陈容喆”应录为“陈容(zhe)”,“朱鎔喆”
应录入“朱(rong)(zhe)”。
7、客户身份证明文件中客户名称为中文繁体字的,应
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繁体名称录入。无法录入的繁体字按
照生僻字处理。
8、客户名称为英文的,应按照半角字符录入。
9、对于英文名称中的缩略词,如“CO.”、“LTD.”、
“Co., Ltd.”、“NO.1”、“PLC.”等,应当录入其中的
句点“.”及逗号“,”,句点及逗号均使用半角英文字符。
二、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1、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新版
证照的,“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应录入18位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应录入组织机构代码,
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7位主体识别码,具体形式为“第
9位至第16位”+“-”+“第17位”。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工商
营业执照、登记证书、社会保障号、批文等,应录入完整的
证件号码(证件号码中包含的汉字也应全部录入);有效身
份证明文件为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应录入组织机构代码证中
含“-”的共10个字符;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港澳居民来往
内地通行证的,应录入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前9位;
118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应录入台
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码前8位。
2、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中出现的阿拉伯数字统一使
用半角字符,小括号统一使用半角英文字符“(”和“)”,
连接线统一使用半角英文字符“-”。
3、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代码左边及中间不能出现空格。
4、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工商营业执照的,不区分正本
代码和副本代码,一律按正本代码录入。比如,副本代码
“1(4-2)”应录入为“1”;
“企合国副字第001169号”应录入为“企合国字第001169
号”。
5、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工商营业执照的,不录入工商
营业执照代码中的“(市局)”字样。比如,工商营业执照
代码“314(市局)”录为“314”。
6、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证监会关于同意设立证券投资
基金的批复文件的,“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应录入该证
券投资基金名称中的前两个字+“证基”+中国证监会关于同
意基金设立的批文号,其中批文中的“[”和“]”应录入为
半角英文字符“(”和“)”。
三、身份证明文件截止日期
119
应录入8位数字的日期。例如:截止日期为2015年1
月31日则录入“20150131”;身份证明文件长期有效的或
未记载有效日期的,则录入“30001231”。
四、通讯地址
应录入带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街
道的详细地址。该字段不应超过80个字符。
五、固定电话号码
应录入完整的电话号码,格式为“区号-电话号码”(此
处的连接线统一使用半角英文字符“-”)。
120
附录5 证券账户开户办理确认单(范例)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账户开户办理确认单
客户名称:
客户类型:个人
国籍或地区:
主要身份证明文件类型:中国居民身份证
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一码通证券账户号码:
子账户类别 子账户号码
沪市A股证券账户 D21354644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或备用联系电话:
是否开通网络服务:
受理机构
业务专用章
121
附录6 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范例)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
一码通证券账户号码:
子账户类型 子账户号码 开户机构 开户日期
沪市A股证券账户 A123456789 XXXXXXXXXX
沪市A股证券账户 A123456789 XXXXXXXXXX
客户名称:
客户类型:个人 国籍或地区:
身份证明文件类型: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身份证明文件注册地址:
身份证明文件截止日期: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教育程度:
职业性质:
移动电话:
固定或备用电话:
联系地址:
邮编:
电子邮箱:
是否开通网络服务:
受理机构
业务专用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122
附录7 证券账户信息录入错误确认书
(姓名或名称),有
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为 ,在(我公司)
开立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号为 ),
由于
(填写原因),
将 错填写为 。现当事人申
请将 更正为 。
请予办理。
(我公司)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附原始开户凭证 张。
年 月 日(加盖法人印章)
123
附录8 股份认购证明
(持有人姓名或名称),有效
身份证件号码为 ,于 年 月 日
在中国结算深圳/上海分公司初始登记 股 股
(填写股份性质)。目前,投资者持有该股份的证券账户号码
为 。
特此证明。
年 月 日 (加盖法人印章)
124
附录9 投资者买入股份证明
(持有人姓名或名称),有效身
份证件号码为 ,持有的 (证
券账户号)证券账户一直由 (持有人姓
名或名称)使用,截止 年 月 日,该账户内下列证券
系 (持有人姓名或名称),在我公司 营
业部买入。
证券名称
证券代码 证券数量(股/份)
特此证明。
年 月 日 (加盖法人印章)
125
附录10 证券账户信息变更办理确认单(范例)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账户信息变更办理确认单
一码通证券账户号码:
客户名称:
主要身份证明文件类型:
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变更项目
变更前内容
变更后内容
受理机构
业务专用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126
附录11 证券账户销户办理确认单(范例)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账户销户办理确认单
一码通证券账户号码:
客户名称:
主要身份证明文件类型:
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申请注销的账户类别
受理机构
业务专用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账户号码
127
附录12 关于将合格账户误作为不合格账户处理的情况说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由于我公司(或经证券公司授权的营业部)
(说明原因),将投资者 的
合格证券账户(账户号码为 ,深市证券账户
还需要注明资金结算主席位编号为 )误作不
合格账户向贵公司申报并被采取集中中止交易措施,现请贵
公司解除对该账户在登记结算系统的限制措施,并于当日恢
复该账户的交易功能。我公司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证券公司(或经证券公司授权的营业部)全称:
证券公司(或经证券公司授权的营业部)负责人(签字):
联系人姓名: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年 月 日
(加盖证券公司或经证券公司授权的营业部公章)
128
附录13 不合格账户解除卖出限制审核同意书
经我公司认真审核,同意持有不合格账户的投资者(姓
名或名称为: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为: )
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下表所列不合格账
户解除卖出限制手续并承诺督促投资者及时清空证券,并在
证券清空后及时注销该不合格账户。我公司愿意承担由此引
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不合格证券
序号
账户号码
不合格证
券账户姓
名或名称
不合格证券账
户有效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
不合格账 资金结算主
户类型① 席位编号②
① 不合格账户类型一栏填写:身份不对应、身份虚假、代
理关系不规范、资料不规范。
② 深市证券账户还需注明资金结算主席位编号。
证券公司名称:
联系人姓名: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年 月 日
(盖证券公司法人章)
129
附录14 不合格账户解除中止交易同意书
经我公司认真审核,同意持有不合格账户的投资者(姓
名或名称为: ,有效身份
证明文件号码为: )
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下表所列不合格账
户解除中止交易手续。我公司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
责任。
不合格证券
序号
账户号码
不合格证
券账户姓
名或名称
不合格证券账
户有效身份证
件号码
不合格账 资金结算主
户类型① 席位编号②
① 不合格账户类型一栏填写:身份不对应、身份虚假、代
理关系不规范、资料不规范。
② 深市证券账户还需注明资金结算主席位编号。
证券公司名称:
联系人姓名: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年 月 日
(盖证券公司法人章)
— 130 —
附录15 关于解除投资者中止交易限制措施的情况说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现投资者 向我公司 营
业部申请对其持有的不合格账户(账户号码为 ,
深市证券账户还需注明资金结算主席位编为 )
进行规范,经核查,该账户属于下列第( )种情形,投资
者本人无需到贵公司办理规范手续:
1、非投资者过错或非投资者主要过错造成资料不规范、
或仅缺身份证复印件的资料不规范账户;
2、持有长期停牌股份、限售股份的不合格账户;
3、持有证券市值不超过10 万元(以证券公司受理日前
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的不合格账户。
具体情况如下:
请贵公司在登记结算系统中解除该账户□中止交易限
制/□解除证券卖出限制(勾选需要解除限制的类型)。
证券公司名称:
联系人姓名: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年 月 日
(盖证券公司法人章)
— 131 —
附录16 证券账户业务收费表
序号 证券账户业务 证券账户类别 投资者类别
个人
A股账户
机构/产品
个人
沪市B股账户
机构/产品
1
证券账户
开户
个人
深市B股账户
机构/产品
封闭式基金账
户
信用证券账户
2
3
证券账户
注册资料变更
证券账户注销
个人
机构/产品
个人
机构/产品
暂免
暂免
580港元
5元
40元
400元
80港元
5元
20元
200元
85美元
120港元
10美元
20港元
收费标准
40元
400元
19美元
开户代理机构留
存
12元
120元
4美元
备注:投资者申请开立A股账户,应一并申请开立沪深A股账户,收取一笔开户费,40
元/对。投资者确有需要开立单边A股账户的,开户费减半,20元/户。
— 132 —
附录17 境内就业证明
(员工名称) (男/女,有效身份证件类型
为 ,证件号码为 )
自XXXX年XX月至今在本单位工作(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 ),目前担任 (请填
写任职情况) 。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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