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4日发(作者:双曲线的性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2018年修订)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进一步完善融资融券相关业务规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公司对《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
如下:
一、在第一条中增加“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除可充抵保证
金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也不得用于参与定向增发、股票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和债券
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申购及赎回、债券回购交易等。”
上述修订条款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重新公布。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融资融券的登记结算业务运作,防范登记结算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
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
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上市证券或借入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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