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4日发(作者:情人节花束图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
结算规则
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股票期权试点结算业务,根据中国证监会《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制定了《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以下简称《期权
结算规则》)。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结算参与人、期权经营机构按照《期权结算规则》的规定,尽快做好业务和技
术准备。
二、关于中国结算委托结算银行直接扣款(第四十七条 )、结算参与人提前申报暂不
交付合约标的及提交其他交收担保品(第六十条 第三款)的规定暂不实施,具体实施时
间另行通知。
三、关于组合策略维持保证金收取(第四十二条 )、结算参与人利用自营证券完成经
纪业务中的行权交割义务(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暂不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四、关于证券形式交纳保证金(第十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的规定暂不实
施,中国结算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就此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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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结算
业务,明确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证券法》、《期货交
易管理条例》、《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期权结算业务包括日常交易结算和行权结算,是指本公司根据本规则对期权日常交易
和行权进行清算,并完成期权合约记录、资金收付、合约标的划转的行为。
第三条
期权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具有期权结算业务资格的结算银行(以下
简称“结算银行”)、投资者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
他有关规定。
结算银行申请本公司期权结算业务资格的有关事项由本公司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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