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创业板转融通证券出借

更新时间:2024-03-24 12:37:35 阅读: 评论:0

2024年3月24日发(作者:周卓诚)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创业板转融通证券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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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

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创业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

业务特别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创业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的

顺利开展,防范业务风险,根据《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

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

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以下

简称《证券出借实施办法》)、《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转融通业务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

结算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

结算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创业板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存托凭证(以下统称股

票),其证券出借、转融券以及相关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规

定。本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证券出借实施办法》《转融

通业务规则》《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等其

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 证券出借人(以下简称出借人)和转融券借入人

— 1 —

(以下简称借入人)可以按本规定通过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

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以及转融券业务。

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的,由出借人、借入人按本规定

及其他有关业务规则协商确定数量、期限、费率等要素。

第四条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证券

金融公司)分别与出借人、借入人进行证券出借、转融券业

务,并提供信息交互平台,出借人、借入人可以通过信息交

互平台发布出借意愿、借入意愿等信息。

第二章 证券出借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机

构投资者,以及参与创业板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战略投资

者(以下简称战略投资者),可以作为出借人参与证券出借。

第六条 证券出借的标的证券范围,与可融券卖出的标的

证券范围一致。

第七条 可通过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

借的证券类型包括:

(一)无限售流通股;

(二)战略投资者配售获得的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的股

票;

(三)符合规定的其他证券。

第八条 出借人的股票已被质押或被有权机关冻结的,不

得用于出借。出借人、提供证券出借交易代理服务的证券公

司,在申报证券出借指令前应当进行前端检查和控制。

— 2 —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创业板转融通证券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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