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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

更新时间:2024-03-24 12:31:59 阅读: 评论:0

2024年3月24日发(作者:塑造的反义词)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债券的登记与托管

第一节 债券登记

第二节 债券托管

第三章 清算交收与违约处理

第一节 清算交收与回购质押品管理

第二节 交收违约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债券的登记、托管与结算行为,明确相

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的国债、公司债券(包括企业债

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但可转换公司债券除外。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债券交易包括债券现券交易及回购交易。债券回购是指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实行标准券制度的质押式回购。可用于办理质押式回购的债券包括国债、经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认可的公司债券等其他债券。

第四条 对于在证券交易所采用集中竞价交易制度的债券品种,本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

进行净额清算,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通过本公司证券集中交收账户和资金集中交收账户,

分别完成与各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之间的证券

交收和资金交收。

结算参与人负责办理其与其客户之间的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

账户与其客户证券账户之间证券的划付,应当依据《证券法》和《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委托本公司代为办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结算参与人发生证券交收违约且本公司动用风险管理措施仍无法获取可供向

相关对手方结算参与人的应付债券的,本公司有权对相关对手方结算参与人延迟交付相应

债券并支付补偿金,补偿金和补购相应债券的全部费用由违约结算参与人承担。同时,本

公司有权暂停该违约结算参与人的相关结算业务并提请证券交易所限制其相关证券交易,

以至对其相关债券交易不予担保交收等措施。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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