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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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4日发(作者:帮家人做家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

结算业务指南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期】2008.10

• 【字 号】

• 【施行日期】2008.10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

正文

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2008—10)

目录

第一部分 发行登记

一、债券发行登记

二、债券兑付兑息

三、其它业务

第二部分 清算和交收

一、证券清算

二、资金清算

三、交收处理

第三部分 回购质押品管理

一、质押库的建立

二、折算率管理与标准券核算

三、出入库申报处理

四、质押债券的兑付兑息

五、质押券欠库处理

第四部分 风险管理

一、资金交收违约处理

二、证券交收违约处理

三、其他风险管理措施

附件 数据接口

本指南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

则》制定,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已发行拟上市债券的登记、托管以及债

券交易的结算业务。

本指南中的债券包括国债和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其中公司债等其它债券指公司

债、企业债和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一部分 发行登记

一、债券发行登记

(一)国债发行登记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发行的国债,在上证所系统场内

分销或场外分销发行完成后,本公司依据上证所相关文件确认的结果办理国债初始

发行登记。

(二)公司债等其它债券的初始登记

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在上市前需到本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公司债等其它债

券发行人办理证券登记业务前应先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委托

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等有关协议。

本公司根据上证所传送的结算参与人认购数据及本公司办理的相关交收结果,

发行人委托主承销商向上证所申报、由上证所转送本公司的发行数据,以及公司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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