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4日发(作者:社保中心地址)
天津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
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 教育
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财
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财教〔2013〕22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天津大学研
究生助学金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旨在建立导师责任制和与之配套的导师资
助制,完善评选和奖励机制,优化培养过程和提升培养质量。
第二条 适用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人事档案
和人事关系(含工资关系)转入天津大学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
究生以及少民骨干非在职定向就业研究生,申请资助的研究生须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研究生助学金由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和导师助
研三部分组成,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提高研究生待遇
水平。其资金来源主要以政府投入为主,按规定统筹学校自筹经
费、科研经费等资金。
第四条 研究生助学金体系的设置、评定、发放等各项工作
的组织与管理由研究生院负责。
第二章 硕士研究生助学金体系及配套措施
第五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
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导师助研由导师承担,享受硕士研
究生助学金资助的研究生,应完成导师规定的助研工作,具体要
求及管理办法由导师确定。导师承担助研津贴的最低标准见表1。
第六条 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硕士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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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生助学金,其相关费用由导师和学生协商处理。申请硕博连读
的研究生,具体资助标准参见本管理办法第三章。
第七条 对于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一学年,硕士研究生助学金
的类别主要依据其入学的初试和复试成绩来确定。推荐免试硕士
研究生享受A类硕士研究生助学金待遇。对于研究生入学后的
第二学年及以后学年,采取申请制,导师根据研究生的综合表现,
确定资助标准。硕士研究生助学金的审核工作由其所在学院负
责,依据学院硕士研究生助学金审核办法(细则),在充分考虑
导师意见的前提下,对研究生入学后的综合表现进行审核,审核
结果须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对于纳入硕士研究生助学金体系的
支教生、保返生按入学当年的奖助学金政策执行。
表1 硕士研究生助学金体系(单位:元/年)
助学金类别
A类(含推免生)
B类
助学金类别
A类
B类
C类
第一年
国家助学金
6000
6000
国家助学金
6000
6000
6000
导师助研
≥2400
≥0
第二年及以后学年
导师助研
≥3600
≥1200
≥0
总额
≥9600
≥7200
≥6000
总额
≥8400
≥6000
第三章 博士研究生助学金体系及配套措施
第八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
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学校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6000元。导师助研由导师承担,享受博士研究生助学金资助的
研究生,应完成导师规定的助研工作,具体要求及管理办法由导
师确定。导师承担助研津贴的最低标准见表2。
第九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享受助学金资助的年限为五年(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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