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4日发(作者:英语游记)
有关代理的案例分析<案例五>:
2008年,王某和李某夫妻俩准备在城里买一套房子住,便委托自己在城里居住的亲戚孙某留
心是否有1000元左右一个平方的房子,后孙某发现一个非常好的地段有一个每平方1500元的
房子准备出售,因来不及和王某夫妻俩商量,就自己出资10000元以王某的名义订了一套房
子。
问题:假如王某和李某夫妻二人认为该房子价格高于自己预期,能不能不要房,让孙某自己
承担这10000元的损失?(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
【分析】
孙某的代理行为属于民法的无权代理行为。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范
围或代理权终止以后实施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行为如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承认,可为有
效。而在本案中,王某夫妇委托孙某买房,而孙某超越了代理权限为其购买了房屋,属于无
权代理,但此代理行为并不必然无效,孙某的代理行为经过王某的事后追认转化为有效代理。
<案例六>
名流服装店将盖有服装店公章的空白合同和介绍信交给李文仲。介绍信上写明:“委托李文
仲为服装店购买服装”。李文仲以服装店的名义向和记服装厂订购了总价款140万元的工作
服。这批服装销售很不理想。名流服装店认为自己委托李文仲购买的是时装而不是工作服,
而且自己店面很小,一次也不可能进140万元货,李文仲的行为是越权代理行为,据此拒绝
交付货款。问:对此订购合同名流服装店是否有权拒付货款?李文仲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委
托代理的合同效力,超越代理权限)
分析方法:根据试题所提的问题,看有无代理证书、授权委托方有无过错、代理权限是
否明确、代理人是否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转委托有没有得到被代理人的同意等。
如果属于无权代理或者其他不法代理,要看被代理人是否追认或拒绝、被代理人有无过错、
相对人有无过错等,然后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上述案例就是
超过了代理权限的代理行为,但主要是由于被代理授权不明引起的,因此应当由被代理人名
流服装店承担责任,代理人李文仲也有一定过错,对此应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七>:
张某系甲商贸公司员工,曾长期代表甲商贸公司充当采购员与乙家电生产厂进行购销家
电活动。2008年3月,张某因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甲商贸公司开除。但是,甲商贸公
司并未收回给张某开出的仍在有效期内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张某遂凭此介绍信以甲公司
的名义,与老合作伙伴乙家电厂签订了10万元的家电购买合同,并约定在交货后一个月内付
款。乙家电厂在与张某签订合同时,并未不知张某已被开除。乙家电厂向张某交货一个月后,
张某仍未付款,也不知其下落。乙家电厂家于是要求甲商贸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甲商贸公
司以张某已被开除与其无关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发生争执。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 二是甲商贸公司是否应承担
支付货款的责任。从表面上看,张某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其行为应当由张某自己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法律作此认定的话,则在现实生活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某公司对某个已经成立并
生效的交易合同感到后悔,则马上可以制作一份开除与其交易对方签订合同的工作人员的文
件,把开除文件的日期签为交易合同签订的日期前,以此否定该工作人员的代理权限,从而
否认该交易合同的效力,以推脱责任。这对善意的交易对方显然是不公平的,也会造成市场
行为的混乱。
因而,我国的《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
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
中张某的行为就属于表见代理。案中,张某被甲公司开除后,实际上代理权已经终止,但甲
公司却并未收回仍在有效期内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也未通知乙家电厂。乙家电厂在善意、
无过失的情况下与张某签订了合同,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属于表见代理。由此可见,
甲公司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有效,在
本人与相对人间产生法律效力,本人应受合同效力的约束。因此,甲公司应承担向乙家电厂
支付10万元货款的责任。至于家公司由此发生的损失,可以向恶意隐瞒代理权限而与乙家电
厂订立合同的张某索赔。
表见代理制度的意义在于保护交易中善意第三人合理的信赖利益,以维护交易的安全。
否则,在相对人有合理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情况下却因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而使
合同无效,就可能使相对人不愿再与任何代理人进行交易行为,从而使代理制度失去实际使
用的价值。
<案例八>:
甲在其承包的商店里向乙出售一套价值2000元的西服,恰好有人找甲,甲去隔壁接电话,
甲嘱咐前来看望他的朋友丙说,“请帮我看管一下店,我马上回来”。甲出去以后,乙提出其有
事不能久呆,要求丙尽快将西服卖给他,丙提出要等待甲回来。后来丙见乙要走,于是答应
代替甲出售该西服。双方经过协商以1800元的价格出售给乙。甲打电话回来以后,得知西
服以1800元的价格被出售,觉得卖亏了,立即找到乙要求退款并取回西服。乙以构成表见
代理为由予以拒绝,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甲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该买卖合同。
问:谁的主张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该行为是表见代理吗?
「问题的提出」
本案涉及到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之间的区别以及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和表见代
理人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另外还涉及到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的区别。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
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
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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