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4日发(作者:脆弱)
无权代理案件中,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认定
《民商事合同指导意见》认为“有理由相信”是指合同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
为人有代理权,即相对人在不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方面存在疏忽或懈怠,并为此承担举证
责任。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判断,包括:
1.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事由,即存在该代理人有被授予代
理权的外表或者假象。判断是否存在这种外表或者假象应当从以下方面来进行:特定的场
所、无权代理人与本人的关系、无权代理人是否从事了与其职责相关的行为、本人对无权
代理行为的发生所起的作用、无权代理人在与相对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宣称自己有代理
权的根据等。
2.相对人依据或者信赖这些外表或者假象,与无权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即这些
外表或者假象与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相对人主观为善意且无过失,即相对人不知道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欠缺代理权,
而且相对人的这种不知情不能归咎于他的疏忽或者懈怠。相对人有过失与否,应当以其是
否尽到“善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为判断标准。确定相对人是否为善意且无过失,在时间上
应当坚持以相对人行为时的主观状态为准,如果相对人于代理行为完成后或者应当知道代
理欠缺代理权仍然不失为善意且无过失。合同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当承担举证
责任,不仅应当举证证明代理行为存在诸如合同书、公章、印鉴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
式要素,而且应当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
本文发布于:2024-03-24 01:44:2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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