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的名词解释

更新时间:2024-03-24 01:40:29 阅读: 评论:0

2024年3月24日发(作者:成本控制的方法)

表见代理的名词解释

表见代理的名词解释

表见代理指的是行为人虽无代理权

表见代理指的是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某种原因,本人也被

视为有代理权,而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

本人承担的代理。其中包括因为行为人自己没有代理权而对外签订的

合同,如在无权代理人处接受货物的消费者,因不知道代理人无代理

权而与之签订合同。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对合同后果有预见可能性。

另外还包括行为人虽有代理权,但不符合代理成立的条件,即行为人

没有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或代理权不明确,则行为人所实施

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所谓“善意相对人”,指的是基于与行为人的

特殊关系而与之交易的当事人。善意相对人通常包括:( 1)债权人、

股东等与公司关系密切的人;( 2)与公司有经济利害关系的人。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公司内部人员,他们具有了解公司经营

状况和财务状况的便利,对公司的资信情况、业务往来、资金运作等

比较熟悉,有时难以分清公司经营中的真正权利人和真正责任人,从

而不知道该行为是否为无权代理。“恶意相对人”,是指不知道无权代

理人存在,对被代理人实施了无权代理行为,并依据其行为而取得利

益的人。“明知无权代理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是指行为人根据自己

对被代理人的了解,知道无权代理人并非被代理人的真正代理人。明

知无权代理人仍与其发生交易行为,就属于恶意,须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

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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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该规定明确,一般情况下,法律要求行

为人亲自承担责任,但是为了鼓励交易,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公平地

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对于未亲自承担责任的代理行为,不宜简单

的根据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

为同意。此时,行为人已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制度虽然是民法领

域最重要的制度之一,但却是最难判断的制度之一。因为法官对表见

代理的认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审判人员的主观判断,实践中,对表见

代理的认定存在很大争议,甚至出现了许多奇怪的案例,这些案例成

为了表见代理研究领域里永恒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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