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4日发(作者:语文八年级下册)
表见代理的情形有哪些?
1、授权表示型的表见代理,又称由于本人之明示或默示的
表见代理;2、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又称为超越代理权的
表见代理,代理权限制的表见代理。3、权限延续型表见代
理,又称代理权终止的表见代理,代理权撤回的表见代理。
众所周知,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
理的一种。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
理人具有代理权,与无权代理人进行订立合同的行为一般就
叫做表见代理,那么表见代理的情形有哪些?接下来由小编
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哪些情况属于表见代理
▲1、授权表示型
授权表示型的表见代理,又称由于本人之明示或默示的
表见代理,即本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授予他人代理权而实际
上并未授权,或者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而不
作否认表示,造成第三人误以为行为人有代理权时,本人要
对相对人承担实际授权人的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
定,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我国民法上授权表示型的表见代
理有如下几种类型:
《合同法》
1)本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间接向相对人
表示已经授权而实际上未授权,相对人依赖本人的表示而与
行为人进行的交易行为。这种情况中,本人的意思表示,可
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
面的。相对人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如广告授
权方式的相对人为公众),本人对于自己的授权声明,可以
撤回,但是应在相对人与行为人的民事活动成立之前撤回。
撤回的通知应有效地到达相对人,一般应以授权声明同样的
方式做出。
2)本人将其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书印鉴交与他人,
他人凭此以本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相对人对此信赖而进
行的交易。这些文书印鉴包括被代理人的印章,合同章,盖
章的空白证明信,空白委托书,空白合同文书等。这些文书
印鉴本身虽然不是授权委托书,但其与本人有密切联系,具
有专用性,起着证明代理权的作用,善意相对人因此相信行
为人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合同,应构成表见代理。
3)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
认表示的。本人知道他人没有代理权而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
事行为时,应对他人的无权代理行为明确表态。本人所表示
的不同态度,可以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如果本人表示承认,
则等于授予行为人代理权或者是事后追认,这种事后授权行
为追认行为具有追溯效力,致使行为人的无权代理转为有权
代理,本人应承但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特别说明,
此种追认行为应在相对人行使撤销权之前进行)。如果本人
表示否认,则行为人的无权代理成为狭义的无权代理,由行
为人自己负责,本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本人明知他
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无权代理,既不承认,又不作明确的否
认,为保护善意无过失的第三人,应认为成立表见代理。
4)允许他人作为自己的分支机构进行活动。联营活动
中,一些牵头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自己“分公司”,
“分厂”的名义进行活动。企业集团改制的过程中,一些核
心企业为扩大规模,允许其他企业使用自己的集体商标,以
集团分支机构的名义行事,实际上这些单位或个人经营上各
自独立,并没有划入该法人的范围。然而,善意相对人并不
知情,一旦这些“分支机构”与相对人发生纠纷,牵头单位
则以自己不是合同当事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因为根据民法
基本理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为法人的组成部分,
法人要对其民事活动承担责任。因此,这些本来并非法人分
支机构的单位,以法人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活动,使善意的
交易相对人认为其为该法人的行为时,应成立表见代理。
▲2、权限逾越型
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又称为超越代理权的表见代理,
代理权限制的表见代理。代理人的代理权,通常都有一定的
限制,但这一限制不一定为相对人所知,如果表现在外的客
观情况,能使善意相对人误以为行为人有代理权,与其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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