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4日发(作者:根号65等于多少)
有效代理概念民法思考
摘要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特殊情况,其存在的目的在于保护交易安全、
秩序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本文从表见代理的起源、概念和特征这三个方面展开
论述。
关键词代理制度表见代理有效代理世界各国采纳表见代理制度的根本原因
都是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这种无权代理产生的风险在法律上应当如何分配?民
法更应注重维护本人的财产利益还是保护交易的安全?这两种利益发生的冲突在
法律演进的过程中让民法面临艰难的反复抉择。
从效益上来说,如果注重保护本人的财产利益,第三人在从事任何法律行为
时都必须详细了解真正权利人的意思,确定权利的外观与实质完全吻合后才能从
事交易。
如果穷尽了注意义务后仍然不能了解本人真正的意思,第三人就要承担风险。
这就要求第三人在任何情形下必须详尽考察权利人真正意思,不仅耗费成本,
而且在客观上很难做到。
因为授予代理权毕竟是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
因此民法最终从降低交易成本上做出了选择即只要第三人对无权代理人的
有权代理本人行为外在特征上形成了合理的信赖,即使实际情况相反,也应保护
这种出于信赖而形成的利益。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在现代民法上,首次规定表见代理制度的是《德国民法
典》。
该法虽然并未采用表见代理这一概念,但在第170条至173条之规定中已经
包括了被德国民法学上认为是表见代理的内容。
此后的《瑞士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等也都相应设立了该类规定,其中
尤以《日本民法典》的规定最为完善。
虽然英美法上没有抽象法律行为的概念,但英美法学者与大陆法系的德国学
者在强调以代理权的客观性和对内部关系的独立性来说明代理权限的问题上看
法是超乎寻常的相似的。
因此,英美法才生成了与大陆法表见代理制非常类似的不容否认的代理说。
不容否认的代理说的主要特征是本人通过他的言行表明代理人已获得他的
授权,即表面授权。
表面授权是产生代理权的原因之一,假象的或表见的代理通常发生在公认的
贸易惯例和商业习惯中。
而当代理人显示他有代理权时,如果在当时的情况下是正常现象,则本人应
对代理人签订的合同负法律责任,不能免除本人履行由代理人签订的该项合同的
义务。
可见,表面授权在普通法上作为一种产生代理权的当然的法律事实而存在,
这一点上又与大陆法系的表见代理属于无权代理的范畴表现出显著的区别。
但是仅凭代理人的陈述而无本人的行为加以支持,不足以构成本人授权。
因此,可以认为,不容否认的言行便是不容否认的代理说的理论基础。
不容否认代理说的重要后果是打断了委任和代理之间的联系,意味着本人可
能要对抽象的代理行为承担责任,即使他从未向为他工作的人发出委任状。
但无论如何,不容否认的代理说同大陆法之表见代理制度在作用上是接近的。
或者说,表见代理是更狭义范围内的不容否认,其差别仅在于侧重点不同前
者强调善意第三人有足够的理由某些表面现象相信行为人具备代理权;后者则强
调本人对这种行为的后果无条件地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实际的结果是一样的,只要本人提供前提条件明示或者暗示,而且第三人
有理由相信此事而蒙受了损失时,即产生不容否认或表见的代理。
两大法系关于表见代理的对比在后文中还有详细内容,再次无须赘述。
二、表见代理的特征从表见代理的定义不难看出表见代理的定义涉及到两个
方面表见代理的成立和效力。
其主要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表见代理的前提是无权代理人从事了无
权代理行为。
在无代理权这一点上,表见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是完全一致的,即表见代
理主要是因为无权代理行为而产生的。
表见代理仍然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
它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从事的无权代理
行为。
二行为人的行为对相对人而言具有有权代理的全部要件。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可知,有效代理成立的条件为,代理人必须具有代理权。
本文发布于:2024-03-24 01:34:5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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