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转让股权产生纠纷的法律适用

更新时间:2024-03-23 23:48:32 阅读: 评论:0

2024年3月23日发(作者:状组词)

夫妻一方擅自转让股权产生纠纷的法律适用

夫妻一方擅自转让股权产生纠纷的法律

适用

摘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内的物权纠纷案件也越来越多,特别是当一

对夫妇的股份转移时,这种情况特别突出。在婚姻关系持续的情况下,如果一对

夫妇的股份发生转移,这也是众人关注的焦点。

关键词:股权纠纷;法律适用;夫妻纠纷

前言:在我国市场上,经济的迅速发展,积累家庭财富的渠道越来越多,夫

妇共同财产的形式,也越来越多元,它不仅限于金钱和物质财富,在这些人当中,

股权投资在家族财富累积方程式中所占有的比例越高。与此同时,夫妻之间的财

产纠纷中,夫妻之间的财产纠纷日益愈多。尤其是在持有股份的情况下,不经过

不持有股份的配偶同意擅自转让股份时,有关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用夫妇共同财产出资取得但只登记在一人名下的股份,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其权属纠纷,“持股人不与配偶持股人合意擅自转让股份”对其行为的性质的争

议“不在无股东和无意识的单方所分其名称下的股权场合下”的合同效能认定标

准纠纷。

一、夫妻一方擅自转让股权的法律后果

在一对夫妇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除家

庭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资产,必须经对方的许可。根据《民法通则意见》89条,对

共同财产的分割,通常认为是不成立的。而依照《合同法》51条,在这种情形下,

股份的转移属于一个有效的未决契约,也就是是否有效,要看对方是否承认。未

经授权的股份转移,其合法结果取决于其是否具有良好的意愿。《物权法》第

106条对该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解释:因无地处分权人向受让人转移财产或动产时,

业主享有收回财产的权利;以下情况除外,除非有其他法律法规,转让人对不动

产、动产的占有:

(一) 转让时,受让人以善意的方式转让不动产或动产;

(二)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 依法应对其进行注册的,没有必要注册的,转让的转让。如当事人

有无恶意地获得其他财产权利,应按照上述两款的约定办理。这里必须强调指出,

“善意”指的是,受让人并不知道或者应该了解股份的转移并没有得到对方的许

可。同时,还要办理企业注册的更改,如果没有,不得与转让人的配偶发生冲突,

也不能得到股份。

二、减少差异化判决,实行夫妻共同财产管理制度

(一)夫妻共同财产管理制度的内容

首先,行政行为应当包含拥有权。对夫妻共有的财产进行经营,其经营行为

必须以对其拥有所有权为先决条件,所以,经营活动必然包含了拥有的权利。处

理小的财产:如动产。日常家务事代理是解决一般的夫妻和家庭事务,在这种情

形下,夫妻双方都有权代表另一方行使处分权。本文主张,股票属于配偶的共有

产权,但由于股票的特殊性,虽然夫妻之间没有股份,但仍然可以享受股权红利。

其次,行政权力应当包含有权能;夫妇双方对共有财产进行经营,以实现对共有

财产的保值增值,而这一切,都是建立在对共有产权进行交换的基础上。所以,

行政权力应当包含使用权能。在遵守有关的法规的情况下,夫妇们可以从股权中

获利,还可以行使表决权、认购新股的优先认购等权益,从而获取更多的利益。

(二)防止夫妻双方滥用权利

首先,经营者应当承担起通知信息的责任。通常,对资产的价值不大的行政

行为,只需进行口头通知。而对于资产具有高额的资产处置,比如股份转让,应

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次,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关注责任。在对物业进行经营

时,用这种方法来伤害他们的配偶的法律利益,是不能接受的。第三,管理者的

妻子应当承担帮助的责任。管理人的妻子有必要采取必要的措施来执行对公共资

产的管理,加强行政效能。

三、破解夫妻共有股权行使困境的建议

(一)明确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范围

在通常的条件下,“名义股东处分股权”和“一股二卖”都可以采用股份的

善意获得但是,在我国的实践中,运用善意获得来处理股份争议的方法并不局限

于上述两种情况。比如,对于一对夫妇私自处置的股份,没有明文规定要不要参

考。从这里可以看出,目前,此类罗列的法律制度并未涵盖股份善意获取的全部

情形,我们必须改变这个状况。我国现行的股份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的实施与我

国现行的法律模式有关。德国对股份善意取得的适用条款属于一般性的,在德国

有关的司法实践中,这个系统可以被应用。而在我国,对股份的善意取得的适用

则采用了列举的形式,也就是说,必须满足《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和第

二十七条的规定。站在学术的立场上,此类罗列条款可以在法律上符合当时的社

会发展需要,但由于其应用领域过于狭窄,难以适应当前的审判实践需要,更不

能适应我国股份转让善意取得体系建设的需求。作者相信,随着时代的发展,德

国对股份的善意取得作了一般性的特别的规定,可以在国内借鉴。诚然,关于股

份的善意取得应怎样运用,是一个需要我们认真考虑的问题。这也是一个必须在

理论和现实中反复思考的问题。

(二)加强第三人的合理注意义务

“善意”应当被定义为不知道的主要疏忽。若属普通疏忽,这就导致了第三

方的过度检查。但是,股份的转移并不只是为了股东本身,对公司和其他投资者

的利益,股份转移的交易费用通常比较高,因而,对第三人的关注责任要比民事

诉讼中的更严厉。而为了避免“善意”在实践中的普遍存在,同时,受让人也应

当承担相应的关注责任。德国注册的产权情况,这是一种客观的权力行使,转让

人不承担该等责任但在我国,对股份的所有权善意取得的规定是,转让人应当承

担其查阅的责任,但不要求转让人对有关资料如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簿等进行专

业的评判,而只有在查询有关资料时,才可以确认该股份属于转让人。若转让人

已完成其阅读的责任,而且还查出了股票注册的问题。股份转移业务也在持续进

行,在这种情况下,无法认定受让人是善意的第三人。再往前走一步,要让股份

没有任何权益的负担,没有任何的合法危险,转让股份的转让可以由夫妇共同拥

有。若此项转让股份为夫妇共同拥有,在签订股份转移协议之前,转让人须与转

让人的配偶协商。可以从转让人的配偶那里获得授权委托书、知情同意书等途径。

采用这种方法,尽管会增加转让人的责任,不过这样做会让这个协议变得更为保

险。特别是,转让人与转让人有血缘的,而且转让股份的转让不合理,应当得到

转让人的配偶的许可,不然,转让人有可能相互勾结。

结束语:每一次的困难,都要根据现实的情况来解决。层层递进,从而找到

它的精髓,找到问题的根本原因。其次,要把理论与实际相联系,进行分析、论

证和总结,从而找到一个能使双方的利益最大化的最优方案。

参考文献:

[1]汪婉容. 夫妻一方名下股权纠纷典型案例评析[D].湖南大学,2018.

[2]徐京京.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善意取得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8.

[3]梁肖. 夫妻一方转股适用善意取得及“善意”认定标准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8.

夫妻一方擅自转让股权产生纠纷的法律适用

本文发布于:2024-03-23 23:48:3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zhishi/a/171120891217067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本文word下载地址:夫妻一方擅自转让股权产生纠纷的法律适用.doc

本文 PDF 下载地址:夫妻一方擅自转让股权产生纠纷的法律适用.pdf

标签:股份   转让   善意   夫妻   股权   取得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实用文体写作网旗下知识大全大全栏目是一个全百科类宝库! 优秀范文|法律文书|专利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