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3日发(作者:元日的意思)
请求权竞合论
壹、导 言
日常生活当中,发生一个具体的的法律事实关系时,这个法律事实关系很可能 同时牵
涉到许同不同法律秫的适用问题。刑法方面有这种现象,在民法方面也有此 种情形。但在
刑法上早已有一套完备的学理,把这种现象以「法律竞合」的理论, 或者数罪并罚的具体
方法加以解决。对问题之处理没有多大困难。可是在民事法方 面所发生的问题牵涉太复杂,
另一方面法律也没有明文规定解决这类问题的条文, 一直依学理作适当之解决,因此「竞
合问题」一直占著民事法 理论的重要问题之 一。请求权发生竞合的现象是不是一种偶然
的现象?立法者在立法时对这类问题有 没有预先想到?其实立法者在立法当初已早有预见,
在罗马法时代已经有这类问题 讨论了。问题是民事法的和刑法的基本原理不同,民法学者
对此类问题的解决,无 法把刑法上的竞合理论直接搬到民事法方面来应用。因此直到现在
还没有完整的学理,当然也不可能制定适当的法条,直接解决请求权发生竞 合时的适用法
条问题。在德国民法各种不同的草案中,很少发现有关解决请求权竞 合的立法,抵有在「萨
克孙」的民法草案(Das sacksische BGB)及「律那系」民 法草案(Der Dresdner Entwurf zum
BCB)裹面,有两个法条提到这类问题的解决 。
萨克孙民法草案第一四九条规定:「同一原因而发生的数请求,其获得之目的 相同者,
其一请求权获得满足时,其余请求权消减。倘数竞合的请求,其标的之宽 现或请求之实行,
范围各不相同者,数请求得以不同之请求方法,前后为实行。」 律那孙草案第三二0条也有
类似的规定,但这两个草案一直未获采纳(注一)。
一九00年前后在德国,民事法学者曾为请求权竞合问题发生过大争论,一九 三五年
也由民事诉讼法学者之间,把问题重提,发生所谓「诉讼标的」概念的论战 。一九五三年
战后民事诉讼法后进新秀「须瓦布」(Schwab)与「哈布塞得」( Habscheid)两人前后以「民事
诉讼上之诉讼法标的」(Der, Streitgegenstand im Zivilproze )为题发表两篇长达二百页以上的
大作,轰动了学界,在民事诉讼 法学界引起所谓「新旧理论」之争(注二)。日本学者留学西
德回去,也同样把这 一个问题提出,形成战后日本民事诉讼法学界热闹的场面(注三)。直到
今天无论 在日本或西德这个问题可以说还没有定论。因为这个问题最初由诉讼法学者提起,
但问题之解决却非诉讼法学者所能单独解决。在学理方面,实体法学者若不从请求 权竞合
论之传统看法加以重新考虑时,谁也解决不了这个问题。经过「尼克须」( Nikisch)一人的呼
啸,民法实体法学者有了反应,尢其是「拉联芝」(Larenz)、亿沙(Esr)等人,在他们的法
著作中首先导入了新的看法,修 正了一部分传统的请求权竞合论(注四)。民法理论中的这种
新倾向,值得我们研 究民事法的人注意,这篇论著的目的主要是介绍民法上的请求权竞合
论,并附带说 明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
贰、请求权发生之原理
黑尔维希(Hellwig)对请求权的发生提供了学理上的一个大原则,即「一个 法律构成要
件产生一个请求权」(注五)。这个原则一直到今天我们还继续在使用 ,我们所了解的请求权
竞合问题也就是由这一原则为基础而形成的,但是许多法律 现象却没有黑尔维希所想像的
那历简单。首先是学者之间对Tatbestand一个术语 的了解有所不同。第一解释为「具体的
生活事件」(Konkete Vorgang)(注六) ,例如窃取一个表或借了钱,打入一拳等等,就像刑法
上所了解的行为一样。在这 种了解之下,适用黑尔维希的请求权产生原则,具体地讲,就
发生下列的请求权, 即偷了一个表,表主就有一个请求权,偷了两个表,请求权就有两个,
今天被打一 拳,受了伤产生一个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再过几天被打一次又产生不同
的另 一个损害赔偿请求权,每个请求权各自独立且不相干。第二解释为「请求权存在基 础」
(Der Enthungegrund des Anspruchs)(注七),这种了解是我们一般学 者的了解,换句话说,
是经过法律的眼光加以粉饰过的具体事件关系。例如,打破 人家一张玻璃,这个单纯的事
实,由法律关系加以分析时,一个法律专家立刻想到 两件事,第一发生侵权行为关系,第
二为物权受损害,发生物上请求权问题。这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也就是产生请求权的基
础,其存在之基础各不相同,所形成的请求权也就不同。两个 请求权各别独立产生。第三
为对「法规构成部分」(Der Teil des Rechtatzes )的了解,亦即抽象的法律构成要件(注八)。
每一个法规由两部分所形成,一部 为抽象的构成要件,一部为抽象的法律效果。一个人吃
了一顿饭不付钱,就不当得 利的规定来说,得利是条件,亦即抽象的构成要件,应负返还
责任为抽象的法律效 果,所有发生请求权的法规大都是由这两部分而构成一个规定。
Tatbestand就是指前半段的规定,因此称为「法规构成部分」。由于对这个术语的了解不同,
因此在 论请求权的发生及其数目问题时就有了种种差异,尤其在法律条文发生竞合的场合
就更加明显了。
叁、法律竞合论与请求权在说学上之争执要点
首先在请求权竞合问题之处理方法方面发生两种学说,一为法律竞合论
( Cetzeskonkurrenz),另一为请求权竞合论(Anspruchskonkurrenz)。两种学 说的争点有两
面,第一如何适用法条的争执,第二请求权的多数或单数之争执。
一、法律竞合论(Cetzeskonkurrenz)
此说以刑法上之理论为基础,认为一个法律构成要件发生时,若牵涉到许多 不同的请
求权同时存在,而其请求之目的抵能满足一次才合理时,这种现象都可算是法律竞合的现象,
根本谈不上同时有数个请求权,亦即真正的请求权抵一个可存在。此种情形之下, 可以使
用特别规定优先适用的原则,或者补充法补充适用的原则,法条吸收关系之 原则,分别适
用解决请求权竞合问题。例如民法第一八四条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之一 般规定,第一八六条
因职务关系侵害他人时之损害赔偿规定,有公务员身份之人因 故意利用其职务行为侵害他
人之权利时,应优先适用第一八六条的规定。此时并不 发生两个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问题,实际上,此种现象仅系法律条文的竞合, 被害人的请求权本来只有一个,并不发生
所谓数请求权竞合之问题。此说以请求权 竞合之场合,仅能发生一个请求权为大前提,认
为同一行为事实及同一内容之给付 不可能产生数请求权,因此法律上各种不同的法条也不
得同时援用,抵能就其中最 适当的规定加以选择使用。可是民法上各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各
种不同的请求权规 定,并不能全部利用法律竞合论的方法全部加以处理。许多法律关系就
其制度之存 在意义来说,未必全部具有特别法一般法关系、基本关系、补充关系、吸收关
系等 等。很明显的,许多制度是两立并存的。例如契约与侵权行为或不当得利,债权制 度
与物权,身份制度,均系各别独立的制度,谁也不能说违反契约使权利人受损害 时,权利
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特别规定,而第一八四条的规定是一般损害赔偿请 求权的规定。例
如饭店老板预知大虾已有腐败现象,但弃之可异,而勉强烧成红烧 大虾供给客人食用,客
人食后发生中毒情形,这是件典型的请求权竞合情形。被害 人一面可以基于侵权行为之规
定请求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可以本于契约关系而请求 损害赔偿。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无论
就举证的责任或请求范围的程度均有差异。契 约制度未必一定是侵权行为制度的特别规定,
因此在理论上即难断定契约与侵权行为一定有特别优先适用的关系存在。同理不当得利制度
也是独 立的制度,绝不是侵权行为或契约关系的补充规定,它有它的请求权产生的理由。
在民法上真正有法律竞之现象关系者仅限于极少数的 规定,大多数的规定无法利 用法律
竞合论之方法处理之。
二、请求权竞合论(Anspruchskonkurenz)
此说谓由同一事实关系发生同一给付内容为目的之数请求权时,数请求权同时各 别并
存,权利人可以任意就其中一个请求权为主张或同时就数个请求权加以主张或 前后为主张。
权利人更得任意就其中一请求权让与他人,而自己保留另外一个请求 权,或让与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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