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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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3日发(作者:祝福诗句)

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资格条件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1.2 

法治政舸蕾设 

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资格条件 

杨小军 

(国家行政学院,北京100089) 

[摘要]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有两种制度模式:有资格条件限制模式和无资格条件限制模式。 

我们处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发展的初期阶段,又是有限的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和司法救济,所以采用了有 

资格条件限制模式。这种资格条件限制的内容,包括与公开范围的关系、自身需要的内涵、信息内容与 

申请者需要之间的关系等几个方面。从发展和完善看,无资格条件限制模式,是我们的方向和未来。 

. 

[关键词】申请;政府信息;资格条件 

[中图分类号】D911.O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314(2011)02—0047—0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 

公开者的资格条件,是有一定限制的。这种限制,一 

否需要具备资格条件?这个问题值得研究。按照《中 般都体现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政府信息与特定人有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以下简称《条 

关。例如,美国1946年的《联邦行政程序法》,当初 

例》)的规定,申请者需要具备“生产、生活、科研 

规定文件只对和文件直接有关的人提供,不对一般公 

等特殊需要”条件,才能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否则, 

件限制?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资格条件限制?如何解读 

众提供。…丹麦1970的《行政文书公开法》也规定, 

13本,地方公共团体的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中,大多数 

就不能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这是一种什么样的资格条 为了请求文书公开,必须表明特定的案件利益。 在 

这个资格条件限制?本文就此作些粗略分析。 将政府信息请求权限制在本地居民或者利害关系人范 

围之内,[31而不是任何人都可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无资格条件限制模式。如今,大多数国家的政府 

两种模式 

信息公开制度,对申请者的资格条件都没有限制,任 

就世界各国范围看,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对 

何个人或者法人组织等,都可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任何人”(Any person),日本《关于行政机关拥有的 

信息公开的法律》也规定是“任何人”,美国的《信 

息自由法》规定的是“公众” (The public),挪威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者有无资格条件限制,可以分为两 甚至包括外国人等。英国《信息自由法》规定的是 

种不同模式:有资格条件限制模式和无资格条件限制 

模式。 

有资格条件限制模式。在一些国家,尤其是政府 

信息公开制度发展初期的制度中,对于申请政府信息 

[收稿日期】2011—02一O9 

《信息自由法》规定的也是“公众”,新西兰《政府信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政府信息公开实证问题研究”(10BFX029)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杨小军,男,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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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n设 

息法》详细规定申请人为:新西兰公民、新西兰永久 

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 

居民、在新西兰的人、在新西兰成立的法人团体、在 

新西兰之外成立但在新西兰设有商业办事处的法人团 

信息。”在以后的有关解释规定中,这一资格条件限 

制被不断被提及和强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 

体。德国《信息自由法》规定,保障任何人向联邦行 

国人和外国人同样适用,不受居住地的约束。这一权 

也不必是行政诉讼程序的当事人或者参与方。同样, 

私法法人也享有该项权利。在这种制度模式中,只要 

政管理部门和机构获取信息的权利。这一规定对于德 

见》” (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再度 

明确: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 

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又发布了《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 

利是无条件的,申请人不必证明其合法利益,申请人 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 重申了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 

申请符合客观条件——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 

政府机关就必须公开所申请的政府信息;而对申请者 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并要求准确把握《条例》第 

的主观条件——主体资格,则不作任何限制。也不问 

申请政府信息的理由和动机。 

13条的内涵。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征求意见的有关审理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司法解释中,也要求“申请获取 

相关政府信息是否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 

需要,由原告履行证明义务。” 在政府公开的实践 

中,是否属于申请者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 

如果问上述两种模式,哪一种更为开放?更有利 

二、我们的选择 

也时常成为行政机关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条件 

之一。 

于申请人获得政府信息?毫无疑问,应当是无资格条 

件①限制模式。那么,我们的选择是这种模式吗? 

地方政府的实践。2002年l1月6日公布的《广 

另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务院的《条例》在 

效力上要高于此前各地方政府制定发布的地方政府规 

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最早的政府信息公开法 

律文件。在这部地方政府规章中,明确了“个人和组 

织”是“公开权利人”,而“公开权利人”有权向公 

开义务人申请公开未在第9条和第l0条中列明的其他 

章,凡与《条例》不一致的地方(包括申请者资格条 

件限制等),都应当统一到《条例》规定中来。如此 

看来,我国实行的仍然是有资格条件限制模式,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必须满足立法 

政府信息。随后制定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规定的资格条件;否则,不能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第7条也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 

依据本规定,要求政府机关向其提供有关的政府信息。 

三、选择的理由 

既然无资格条件限制模式,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 

的通行模式,又是更为开放和更有利于申请政府信息 

件限制模式呢?我认为主要有以下理由: 

理由之一,建制初期,条件不具备。我们的行政 

传统是什么?是保密,是神秘,是不公开。在改革开 

以后的湖北、江苏、辽宁等地方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 

规定,也都无一例外地沿用了这种制度模式,对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任何资格条件限制。从这些地方政 

行限制的只言片语规定。所以说,从2002年开始的地 

府的法律文件条文中,完全找不到对申请资格条件进 

公开的制度模式,那么我们为什么还会选择有资格条 

方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实践,是对无资格条件模式的选 

择和实践。 

中央政府的立法。2007年国务院颁布的《条例》, 

却没有沿着上述模式继续下去,而是选择了有资格条 

①此处所指的资格条件,是指肯定资格条件,禁止性 

件限制的制度模式,对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作了 

资格条件方面的限制,即《条例》第13条的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 

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 

条件或者否定条件的除外。在一些国家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中,作为例外设置了一些否定条件。例如,2003年4月8日, 

美国国防部对履行《信息自由法》的程序做出正式修订,要 

求递交申请的国民必须证实自己与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无牵 

连,政府出版物使用的目的必须与暴力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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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以前和改革开放初期,行政的主要依据是“红头文 

我们实行的是有限制的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近期, 

件”,而不是法律。这些“红头文件”,是通过行政内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部层级传达实行,而不是公开发布告知大众。改革开 

中, 明确提出了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放到了一定时期,才开始了大量的立法,把“红头文 对于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 

件”转换成公开的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到了1996年的 

府信息,要求政府机关都要向社会公开。但是,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 《条例》本身的规定和本意看,我们仍然是依法公开 

法》)才有了第4条的公开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 

原则,也就是有限公开范围。因为,从规定上讲,政 

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 

府信息公开范围,无论是公开范围还是不公开范围, 

处罚的依据。”2004年的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 都是采用的列举方式。在列举范围之外,还有第三空 

行政实施纲要》才提出了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依法保 间,这些政府信息是由行政机关的裁量权决定是否公 

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 开和公开到何种程度。根据《条例》第9条的规定, 

救济权等。在这样一个以不公开为传统和主要特色的 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有四类:切身利益信息、需要知 

体制内,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应当允许有一个逐 

晓或者参与信息、办事信息和规定信息。申请公开的 

渐开放的过程,而不会是一蹴而就。我们仍然处在政 信息也被限定在申请者自身需要的范围之内。同时, 

府信息公开制度发展的初级阶段,这个阶段主要要解 

不公开信息也是四类:国家秘密信息、商业秘密信息、 

决的是制度建立问题、重要信息的公开问题、利害关 个人隐私信息和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 

系人的知情权保障问题、法律救济途径等问题,而不 

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可见,无论是主动公开信息 

是也不可能解决政府信息公开的所有问题。因此,需 还是申请公开信息,都有一个突出的限制词:切身利 

要作出一些限制性规定,包括对申请者资格条件的限 益或者自身需要。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政府信息公 

制等。随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和实践的丰富, 

开的有限范围。 

这种状况会逐渐改善和完善。 

理由之三,在知情权并没有明确规定为法律权利 

理由之二,有限的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决定有限制 的前提下,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只能借助于已有的合法 

的申请者资格条件。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与申请政 

权益受到侵害理由,获得司法救济。虽然我认为,公 

府信息公开的资格条件限制,有着密切的联系。无论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得政府信息的知情权,应当 

是英国的“任何人”,还是美国的“公众”,或者是韩 

就是一种法律权利; 虽然在地方政府的政府信息公 

国的“国民”,这些对申请者无任何资格条件限制的 

开规定当中,都无一例外地承认知情权,但《条例》 

制度模式,都是建立在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无(肯定) 

本身没有明确规定知情权,也是事实。在这种情况下, 

限制的制度基础之上的,也就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想获得司法的救济和保护,则要 

公开为例外的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这种制度联系的法 

借助于其他已有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理由;否则,无 

律逻辑是:政府信息,就是公共信息。任何人,不问 

法启动司法救济程序,获得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征 

任何理由,也不管什么动机,都有权利获取政府所持 

求意见稿《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规定,公民、法人 

有的公共信息。除非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排除事项,① 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应当主动公 

否则,必须一律提供给信息申请者。法律保障任何人 开而未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认为行政机关 

向政府部门和机构获取信息的权利。这一规定对于本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 

国人和外国人同样适用,不受居住地的约束。这一权 

益,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利是无条件的,申请人不必证明其合法利益,申请人 这里的“侵害其合法权益”,应当不是指知情权的合 

也不必是行政诉讼程序的当事人或者参与方。所以, 

法权益,而是指其他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条例》 

原则上无限制的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决定了无资格条 

件限制的申请;相反,有限制的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① 美国《信息自由法》有lO条排除性规定,英国《信 

决定了有资格条件限制的申请。 

息自由法》规定了25类排除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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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瞳设 

和司法解释的意思,都还没有把知情权作为一项独立 有普遍适用意义。既然如此,那么所谓除本条例第9 

的法律权利来对待,司法救济要保护的,应当是与知 

条等规定外还可以根据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 

情权相关的其他合法权益。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本意,应当是指,除了第9条主 

既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还没有成为一项独立的 

动公开政府信息方式外,还可以采用申请政府信息公 

受司法救济的法律权利,那么,要获得司法救济,则 开的方式。而不应当理解为是除了切身利益信息外, 

必须回到司法的“利害关系”、“不利影响”、“实际影 

还可以申请非切身利益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 

响”上去。与司法的“利害关系”、 “不利影响”、 

要信息。相反,切身利益信息,涵盖了生产、生活、 

“实际影响”相对应的,正好是《条例》规定的“切 科研等特殊需要信息。也就是说,《条例》第13条的 

身利益”和“自身需要”。换言之,如果在行政程序 规定,是对政府信息获得方式又一种规定,而不是也 

中,申请政府信息属于与己有“切身利益”关系,或 不应当是政府信息范围的另外规定。所以我认为,生 

者属于“自身需要”,那么在司法程序中,才能满足 

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资格条件限制,要在涉 

“利害关系”、“不利影响”、“实际影响”的要求;反 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信息的标准下来理 

之,在行政程序中没有“切身利益”或者“自身需 

解,换言之,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属于切 

要”,在司法程序中,也就无法满足“利害关系”、 身利益需要,符合切身利益标准。如果超出了切身利 

“不利影响”、“实际影响”的要求。迄今为止,我们 益标准,那也不符合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 

的行政诉讼司法救济,仍然是有限的,无论是权利范 

立法本意。按照这个理解,如果北京市市民向政府申 

围,还是事项行为范围等。因此,司法救济的有限性, 

请公开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北京市全额财 

在一定程度上也决定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资格条件的 政拨款单位所购置的公务车辆总数及具体型号,①就 

有限性。 

不属于与切身利益相关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 

需要。 

四、限制的内容 

其二,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丰富了 

利害关系和实际影响的内涵。法律上讲利害关系和实 

立法关于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规定, 际影响,大多是从已有的权利义务关系上讲,或者是 

是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资格条件限制。但应该如何 

从实际结果影响上讲。而自身需要显然已经超出了这 

正确认识和把握这种资格条件限制呢?有几点分析 

些已有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实际结果影响范畴。我认为, 

如下: 

自身需要有两个层次:一是已有的权利义务关系被影 

其一,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不是一个 响。如自己的房产登记信息,属于自身已有的财产权 

孤立的条文,而是要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相结合、相 

益法律关系。申请这类政府信息公开,属于自身需要 

联系的规则。《条例》在规定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时 

的一种。二是还没有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事实的自身需 

候,明确了是“除本条例第9条、第10条、第11条、 

要。如A市的张某由于经营需要欲知B县规定的2008 

第12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 

年粮种补贴政策。张某前去B县政府查询,该县政府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 以该信息不对辖区外的人员公布为由,不予查询。张 

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县政府予 

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 

以查询该县的粮种补贴政策。张某是由于自己经营的 

息。”第10条、第11条和第12条的规定,是第9条 需要,这应当属于《条例》规定的“生产需要”,但 

规定的细化,属于第9条的大范围之内。第9条有四 

张某并没有在B县生产和经营,与B县政府的粮种补 

类信息,其中,需要知晓和参与的信息,是政府有裁 

量权的信息范围。法定和规定信息,是依法和依规定 

①《新京报》2Ol1年1月15日报道,为促使政府公开 

而确定的信息。办事信息,实际上也属于切身利益信 

公务车辆总数和型号清单,2OlO年12月底,北京问天律师事 

务所律师助理叶晓静以市民身份,向市公安局、市交通委以 

息。所以,第9条规定的核心,是切身利益信息,具 

及市财政局申请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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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政策没有已经形成的利害关系。所以,自身需要实 

见稿中规定了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是否根据自身生 

际上除了已有的利害关系以外,还包括由于自身需要 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由原告履行证明义务。 

(转换行业、迁移经营地点等)而生产的新类型利害 

但是,科研活动的证明是很容易的,反倒是行政机关 

关系和实际影响关系等。这是对已有利害关系和实际 

和法院审查申请者的科研活动很难。所以,科研需要 

影响关系的丰富,也是信息类案件的特殊性所致。因 的条件限制,很大程度上形同虚设。行政机关和法院 

为在很大程度上,信息是为人们的生产、生活、科研 也只能把明显与科研需要无关的申请排除在外,但凡 

等需要服务的,信息的依附性,决定了信息申请需要 申请者有一定的科研活动(计划、方案、行为、草 

的预先性。 

稿、大纲等),我们就不能拒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其三,信息内容与申请者需要之间的关系,是政 

府信息公开申请资格条件限制的本质。在一定意义上 

结 语 

说,申请信息公开有依附性。在信息公开还没有成为 

种独立的法律知情权的情形下,这种依附性或者非 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进行资格条件限制,不是一 

独立性,会显得更为明显。人们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个方向和未来,只是一个暂时安排,是一个过渡方案。 

往往不是为了信息公开而申请公开,而是为了实现与 从制度发展和完善的方向来看,势必走向无资格条件 

自身利益有关的其他目的。这样,信息内容所涉及的 限制的制度模式。但也需要协调发展,以公开为原则 

申请者需要之间的关系,就成为了问题的根本所在。 的范围、知情权的法律认可、司法救济的独立性,需 

目前的立法限定,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资格条件,就 要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无资格条件限制模式,一并走 

是这些信息内容与申请者需要之间有切身利益的关系。 

入新的时代。 

这里,主要包括三类信息:第一类是权益信息,也就 

是涉及到申请者其他合法权益的信息。如房产登记信 

[ 参考文献] 

息,涉及自己的财产权益等。第二类是行为信息,是 

[1]孟红.知情权的法律保障——20世纪信息公开立法情况筒析 

指申请者所实施行为有关系的信息。如从事科研活动 

[J/OL].2009法史网,fashi.ecup1.edu.cn. 

所涉及的政府信息等。第三类信息是职业或者工资信 

[2]刘杰.外国情报公开法述评[J].法学家,2000,(2). 

[3]周汉华.外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M】.北京:中国法制出 

息,是指申请者所从事的职业或者工作所需要的信息。 

版社,2003,90. 

如记者采访工作所需要的政府信息等。由此可见,虽 

[4]国办发[2008]36号. 

然在法律上对申请政府信息有资格条件限制,但从本 

[5】国办发[2010]5号. 

意上看,这种资格条件的限制,实际上也是比较宽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泛的。 

(征求意见稿)》,2009年11月3日. 

[7]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2010年11月8日. 

另外,就科研需要而言,没有什么实际性的限制。 

[8]杨小军.政府信患公开范围的若干法律问题[J].江苏行政学院 

因为这种科研需要,是指的科研行为或者科研活动的 

学报,2009,(4). 

需要,而不是指科研职业的需要。因此,科研机构、 

[9]杨小军.论公民的政府信息知情权[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 

科研人员可以从事科研活动,其他非科研机构和非科 

2009,(3). 

研人员,也可以从事科研活动,在主体资格上没有实 

质性限制条件。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征求意 

责任编辑焦利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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