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操作规程

更新时间:2024-03-23 16:28:18 阅读: 评论:0

2024年3月23日发(作者:送教下乡)

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操作规程

ⅩⅩ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操作规程(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

个人征信系统)的使用、出错数据修改和欠款催收等工作,根据《个

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ⅩⅩ;|第

3号)和《ⅩⅩ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应用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系统的使用

第一条除用于贷后管理外,在查询客户信用报告时均需取得被查

询人的书面授权,客户书面授权的内容为:“本人授权ⅩⅩ银行在本

次业务过程中(从业务申请至业务终止〉,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

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其他个人信用数据

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并留存本人的信用信息,并将本人信

用信息提供给上述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获得的信用报告限用于中国

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用途

范围内”。

授权内容应列入我行各类贷款申请表、信用卡申请表,并由客户

本人签字确

认。

在贷款申请表修改前,各行应专门印制包含相关内容的客户授权

书。经过客户签字认可的授权书应作为办理贷款、信用卡的档案要件

进行管理。

第二条系统信息查询方式,分为单客户查询和批量查询两种。批

量查询权限仅限于总行的信息查询员进行。

第三条用户在查询客户信用报告时要选择正确的查询原因。审核

个人贷款申请的,应选择“贷款审批”;审核个人信用卡申请的,应

选择“信用卡审批”;审核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担保人的,应

选择“担保资格审查”;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或信用卡申请,

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应根据客户申请的业务类别

分别选择贷款审批类或信用卡审批类进行查询;对已发放

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应选择“贷后管理”;处理客

户异议时,应选择“异议查询”。

第四条查询所得信用报告不得提供给客户,如客户要求知悉本人

信用报告内容,应告知客户向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或征信中心

申请“本人查询”。

第二章贷前审核

第五条各级行信息查询员应在受理客户申请后、决定是否进行贷

前调查前完成个人征信系统的查询,打印客户〔包括已授权我行查询

的借款人及其配偶、保证人〉的简化版信用报告,根据个人信用报告

等级分类标准进行分类,将禁入、次级、瑕疵或正常类字样标注于信

用报告第一页右上角,并签字确认。信用报告作为客户贷款档案要件

归档保存。若客户在个人征信系统中无记录,也需打印查询结果留档

备查。

第六条当信息查询员在贷前查询客户信用报告,发现客户属于禁

入或次级类客户,且在我行其他分支机构有贷款或信用卡透支余额

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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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客户   查询   信息   信用   报告   数据库   贷款   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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