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3日发(作者:送教下乡)
ⅩⅩ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操作规程(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
个人征信系统)的使用、出错数据修改和欠款催收等工作,根据《个
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ⅩⅩ;|第
3号)和《ⅩⅩ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应用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系统的使用
第一条除用于贷后管理外,在查询客户信用报告时均需取得被查
询人的书面授权,客户书面授权的内容为:“本人授权ⅩⅩ银行在本
次业务过程中(从业务申请至业务终止〉,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
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其他个人信用数据
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并留存本人的信用信息,并将本人信
用信息提供给上述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获得的信用报告限用于中国
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用途
范围内”。
授权内容应列入我行各类贷款申请表、信用卡申请表,并由客户
本人签字确
认。
在贷款申请表修改前,各行应专门印制包含相关内容的客户授权
书。经过客户签字认可的授权书应作为办理贷款、信用卡的档案要件
进行管理。
第二条系统信息查询方式,分为单客户查询和批量查询两种。批
量查询权限仅限于总行的信息查询员进行。
第三条用户在查询客户信用报告时要选择正确的查询原因。审核
个人贷款申请的,应选择“贷款审批”;审核个人信用卡申请的,应
选择“信用卡审批”;审核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担保人的,应
选择“担保资格审查”;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或信用卡申请,
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应根据客户申请的业务类别
分别选择贷款审批类或信用卡审批类进行查询;对已发放
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应选择“贷后管理”;处理客
户异议时,应选择“异议查询”。
第四条查询所得信用报告不得提供给客户,如客户要求知悉本人
信用报告内容,应告知客户向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或征信中心
申请“本人查询”。
第二章贷前审核
第五条各级行信息查询员应在受理客户申请后、决定是否进行贷
前调查前完成个人征信系统的查询,打印客户〔包括已授权我行查询
的借款人及其配偶、保证人〉的简化版信用报告,根据个人信用报告
等级分类标准进行分类,将禁入、次级、瑕疵或正常类字样标注于信
用报告第一页右上角,并签字确认。信用报告作为客户贷款档案要件
归档保存。若客户在个人征信系统中无记录,也需打印查询结果留档
备查。
第六条当信息查询员在贷前查询客户信用报告,发现客户属于禁
入或次级类客户,且在我行其他分支机构有贷款或信用卡透支余额
本文发布于:2024-03-23 16:28:1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zhishi/a/1711182498295409.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本文word下载地址: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操作规程.doc
本文 PDF 下载地址: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操作规程.pdf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