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3日发(作者:五块钱图片)
BGY-QC-T-3117 xx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管理规定版次:0/A
1目的
为及时、全面反映企业资信,加强本行的征信业务管理,规范征信行为,防范法律
风险,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及《贵州省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2.1 本规定明确了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内容和要求。
2.2 本规定适用于xx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的使用和管理。
3 术语与定义
3.1 企业征信
本规定所指企业征信是以企业征信系统为管理手段,通过对全行信贷业务和企业信
息汇总,全面反映企业资信情况,为客户经理提供企业资信咨询服务,并对各分支行和
企业的信贷行为进行监控的金融制度。
3.2 企业征信系统
本规定所指企业征信系统是以中征码为企业向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的媒介,
现代化通信和计算机网络技术,联络各级金融机构,全国联网的信贷信息管理系统。
3.3 异议处理
异议处理是信息主体对其信用报告中的信息与实际信息不符,
行需在规定时限内给予答复并对错误信息进行更正的过程。
3.4 信贷业务
本规定所指信贷业务,是指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票据贴现、贸易
融资、保理、公开授信等业务以及与其相关的担保业务。
3.5 企业
本规定所指企业,是指在本行办理信贷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包
括借款人和担保人。
3.6 中征码
本规定所指中征码,是指原贷款卡编码,是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采集借款人信
用信息的载体。中征码是在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生成识别借款人身份的唯一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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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
提出核查申请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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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
4 职责
4.1 授信评审部负责企业征信系统的数据上报、管理、企业信用报告的查询。
4.2 信息科技部负责企业征信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
4.3 分支行负责企业征信系统的查询及异议处理。
5 工作程序
5.1 报文采集、报送、修改
5.1.1 授信评审部企业征信系统管理人员于每日在信贷系统中按照金融信用信息基础
数据库接口的要求生成企业征信数据报文。
5.1.2 企业征信数据报文生成后,使用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提供的预校验程序对报
文进行校验,并通过加密加压的处理,于每日将报文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保送。
5.1.3 若上报报文存在错误,则由授信评审部企业征信系统管理人员和信息科技部维
护人员修改后立即重新上报。
5.2 企业信用报告的查询
5.2.1 分支行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用报告的查询。
5.2.2 查询步骤和要求
a) 必须先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授权,留存授权书原件和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备查,
授权书要素必须填写完整,对于贷后管理应确保在本行的业务未结清。
b) 系统普通用户录入金融机构代码、用户名及密码登录企业征信系统;
c) 录入中征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查询信用报告须与信息主体
约定用途,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
d) 不得代尚未接入数据库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机构查
询信用报告。
e) 授权书签订日期与信用报告首次查询日期间隔不宜过长,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两
个月。
f) 授权书签订应遵循“一事一议”原则,即一笔业务签订一份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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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应当建立查询登记簿制度。查询客户信用报告时,应当对查询记录进行逐笔登
记.
h) 分支行通过企业征信系统查询获取的企业资信情况,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5.3 企业信用报告异议处理
5.3.1 异议申请
企业对信用报告产生异议,可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经办人到本行或人行征信分
中心提出异议核查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提出异议申请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a)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供查验;
b)企业的其他证件(机构信用代码证或企业中征码)等有效证件原件供查验;
c)填写《企业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证件复印件
备查。
5.3.2 委托经办人代理提出异议申请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a)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供查验;
b)企业的其他证件原件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供查验;
c)填写《企业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一式两份,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
证件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备查。
5.3.3 异议处理
5.3.3.1本行异议受理流程
分支行接到信息主体提出的异议申请时,需填写《企业征信异议申请表》
行内部核查,确实存在异议错误的,应立即更正,于
后立即进
10日内完成异议处理流程;并填
写《企业征信异议回复函》,异议不存在或已更正的,应直接回复异议申请人。
5.3.3.2 人民银行转办异议受理流程
分支行在接到征信异议子系统中由人民银行转办的信息主体异议申请后于
作日内完成对异议信息的核查和更正,
10个工
并将核查结果填写《企业征信异议回复函》后通
过异议处理系统发送到人民银行征信分中心。
5.3.3.3他行异议受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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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异议申请人告知的异议属他行的,则由分支行填写《企业征信异议申请表》后,
将该表转交至人民银行征信分中心进行协查。
5.4 企业征信系统用户的管理及要求
5.4.1 企业征信系统用户种类
企业征信系统采用多级用户体系,用户分为用户管理员和普通用户两种。
5.4.2 企业征信系统用户的权限
5.4.2.1 授信审批部享有用户管理员权限
a) 负责管理普通用户、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和对人民银行的数
据上报。
b) 不得随意增加或删除用户的权限,不得随意修改用户的基本信息,对创建的所
有用户须登记造册以备查。
5.4.2.2 分支行享有普通用户的权限,负责企业信用报告查询。
5.4.3 企业征信系统用户的管理
5.4.3.1 各级用户人员名单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分中心备案。
5.4.3.2 用户管理员和普通用户不得互相兼任,不得混用,不能设置“公共用户”
5.4.3.3 用户管理员离岗,应立即通知人民银行征信分中心将该用户管理员停用,并
重新建立用户管理员。
5.4.3.4 用户管理员密码必须封存,并加盖骑缝章,交由部门负责人保存。部门负责
人接到新密码后须同时将原密码销毁。
5.4.3.5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立即停用该用户:
a) 已调离企业征信系统用户岗位,未按正常流程提出停用申请的用户
b) 影响系统正常运行或对系统信息安全构成危害的用户
c) 同一员工拥有一个以上用户角色,或出现兼任、与其他用户混用角色的用户
d) 不能履行用户角色职责的用户
e) 存在其他不适用继续使用企业征信系统行为
5.5 企业征信系统的安全管理和维护
5.5.1 企业征信系统的安全管理应符合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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