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3日发(作者:宿舍效应)
DDB-QC-XG-311
个人征信系统管理规定 版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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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为做好丹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
人征信系统)的数据采集与数据报送工作,确保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安全,合
法、合 规查询和使用相关个人征信数据,提高本行个人业务风险管理水平,根
据《征信业 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
法》、《个人信 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中国
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关 于规范金融机构查询个人征信系统的通知》、《中国人民
银行征信中心关于加强征 信系统数据删除管理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
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征信数据 安全管理的通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等相 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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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2.1
本规定明确了本行个人征信系统的基本内容与要求。
2.2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个人征信系统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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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与定义
3.1
本规定所称个人征信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信用信息服务的征信机构,
依法 采集、调查、保存、整理和提供个人信用信息,并对其资信状况进行评
价,以此满 足从事信用活动的机构对信用信息需要的活动。
3.2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设的全国统一
的 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它依法采集、保存、整理个人的信用信息,为个人
建立信 用档案,记录个人过去的信用行为,为商业银行、个人、相关政府部门
和其他法定 用途提供信用信息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承担个人信用数据
库日常的运行维 护。
3.3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 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
个人 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
贷交 易信息是指商业银行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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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信用活 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
信息之外的反 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3.4
本办法所称不良信息, 是指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下列信
息: 息主体在借贷、赊购、担保、租赁、保险、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合
同履行义 务的信息,对信息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信息
主体履行义务 以及强制执行的信息,以及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
他不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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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与权限
4.1
总行信贷评价与管理部门作为个人征信工作业务牵头部门,主要职责是:
4.1.1
负责组织落实人民银行关于个人征信系统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4.1.2
负责全行个人征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人员培训;
4.1.3
负责个人征信工作规章制度的制定、执行与检查;
4.1.4
负责个人征信报送系统、接口规范等各项需求申请、开发与测试;
4.1.5
负责个贷业务和信用卡业务征信数据的采集、处理与上报;
4.1.6
负责个贷业务和信用卡业务征信数据异议处理工作;
4.1.7
负责全行个人征信工作统计分析、现场检查与考核工作;
4.1.8
负责总行个人征信用户、各分支机构管理员用户及个人征信数据报送系
统用 户的审批工作;
4.1.9
负责全行管理员用户的创建与维护,负责个人征信数据报送用户的创建
与维 护;
4.1.10
负责制定、指导各分支机构执行各项个人征信宣传等活动方案。
4.2
总行科技开发部作为个人征信数据报送的运行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4.2.1
负责个人征信接口软件的运行维护;
4.2.2
负责个人征信数据报送系统的运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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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个人征信系统采集和保存了我国银行业全部个人客户的信用信息,属于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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