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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更新时间:2024-03-23 16:19:16 阅读: 评论:0

2024年3月23日发(作者:给领导拜年短信)

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企业征信系统运行管理,保障我行企业征信系统数据安全、合法

使用,保证采集、报送、维护以及异议处理及时准确,根据《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

(试行)》(银发〔1999〕28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试运行有关问

题的通知》(银发〔2021〕第400号)及《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银发

〔2021〕第8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征信系统包括我行企业征信接口上报系统(以下简称“我

行接口上报系统”)及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征信查询系

统”)两部分。其中,我行接口上报系统已内置于信贷管理系统和数据仓库中,通过对系

统中客户信息、业务数据的自动抽取,实现了我行向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征

信数据的统一报送;人民银行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在原有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基础上增加了

数据采集内容,扩展了系统功能,升级成为一级集中式数据库结构,主要向金融机构提供

借款人信用信息咨询服务,并依法向社会其他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条 企业征信数据的采集上报是一项全行性工作,涉及多个生产系统及相应主管

部门。总行成立由分管信贷副行长任组长,总行公司金融业务部牵头,信息技术部、风险

管理部、授信评审部、小企业信贷部、资产保全部、票据业务部、运营管理部共同参与的

企业征信日常领导小组,负责企业征信系统的全面管理。

第四条 各分行应成立由分管信贷行长任组长,公司金融业务管理部门牵头,相关信

贷管理、运营管理、信息技术管理等部门共同参与的企业征信工作日常领导小组,根据总

行统一部署,切实规范企业征信系统在分行的管理、运行工作。

第五条 总行公司金融业务部是全行企业征信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对内负责协调、

督促各相关部门,推动征信数据质量不断提高,切实推进企业征信系统在全行客户分析、

授信决策、贷后管理中的运用;对外负责联系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及时做好沟通和汇报工

作。具体职责包括:

1. 负责对全行数据上报质量、纠错及时性等进行考核、评价及工作检查等。根据人民

银行征信中心数据比对结果及分行发生的征信突发事件,对相关责任部门、责任人进行通

告,提出处罚建议等;

2. 负责根据人民银行企业征信接口规范、相关要求及分支机构建议不断优化我行接口

上报系统功能,督促信息技术部完成配套功能的开发;

3. 协调督促总行各相关部门完成其主管系统的升级改造及有关数据的及时修改;

4. 负责分支机构上报总行的企业征信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和协调;

5. 负责将我行内部校验错误提示相关分支机构进行纠错整改;负责定期分析人民银行

反馈错误信息,督促信息技术部及时完成清理重报;

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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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征信   企业   系统   管理   部门   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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