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3日发(作者:不平衡报价法)
杨少锋、王三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9
【案件字号】(2020)豫10民终276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天兰尤薇连红举
【审理法官】杨天兰尤薇连红举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杨少锋;王三伟;丁红福;禹州市吉城置业有限公司;赵红伟
【当事人】杨少锋王三伟丁红福禹州市吉城置业有限公司赵红伟
【当事人-个人】杨少锋王三伟丁红福赵红伟
【当事人-公司】禹州市吉城置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武红军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高丽华河南禹曦律师事务所;王法有河南禹曦
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武红军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高丽华河南禹曦律师事务所王法有河南禹曦律
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武红军高丽华王法有
【代理律所】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河南禹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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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杨少锋;王三伟
【被告】丁红福;禹州市吉城置业有限公司;赵红伟
【本院观点】原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
【权责关键词】撤销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20)豫1081民初393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退回上诉人杨少锋、
王三伟。
【更新时间】2021-11-08 00:00:47
杨少锋、王三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0民终276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少锋。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三伟。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红军,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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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红福。
赵小红(系丁红福之妻)、丁中峰(系丁红福之子)、丁久(系丁红福之子)共
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丽华,河南禹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禹州市吉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夏都办禹王
大道中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赵红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红伟。
禹州市吉城置业有限公司、赵红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法有,河南禹曦律师事务
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少锋、王三伟因与被上诉人丁红福、禹州市吉城置业有限责任
公司、赵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20)豫1081民初3936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
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20)豫1081民初3936号民事判
决;
二、发回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退回上诉人杨少锋、王三伟。
落款
审判长 杨天兰
审判员 尤 薇
审判员 连红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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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付艳娜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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