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3日发(作者:喜爱电影)
禹州市法院小区业主委员会、禹州市宏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服务合同纠纷
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3.16
【案件字号】(2022)豫10民终74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宏召张利耸李艳伟
【审理法官】王宏召张利耸李艳伟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禹州市法院小区业主委员会;禹州市宏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禹州市法院小区业主委员会禹州市宏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禹州市法院小区业主委员会禹州市宏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武红军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宁保贞河南英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武红军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宁保贞河南英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武红军宁保贞
【代理律所】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河南英致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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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
【原告】禹州市法院小区业主委员会
【被告】禹州市宏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上诉人禹州市法院小区业主委员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
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合同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禹州市法院小区业主委员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
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
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禹州市法院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禹州市法院小区业主委员会。 本裁定为终审裁
定。
【更新时间】2022-09-23 19:53:48
禹州市法院小区业主委员会、禹州市宏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
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0民终74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禹州市法院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禹州市颍川街
道办事处行政北路法院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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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红军,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禹州市宏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颍川办寨
子村行政北街。
法定代表人:毛红永,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保贞,河南英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禹州市法院小区业主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禹州市宏大物业管理有
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21)豫1025民初4439号
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禹州市法院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
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禹州市法院小区业主委员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
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禹州市法院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之日起发生法律
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禹州市法院小区业主委员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王宏召
审 判 员 张利耸
审 判 员 李艳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谢培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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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记 员 张 标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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