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剑、天津市公安医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4-03-23 11:12:04 阅读: 评论:0

2024年3月23日发(作者:pyrex)

朱剑、天津市公安医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朱剑、天津市公安医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0

【案件字号】(2020)津02民终359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梁辉刘刚王新

【审理法官】梁辉刘刚王新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朱剑;天津市公安医院;天津市医源卫生人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朱剑天津市公安医院天津市医源卫生人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个人】朱剑

【当事人-公司】天津市公安医院天津市医源卫生人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高玉芳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陶会会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高玉芳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陶会会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高玉芳陶会会

【代理律所】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朱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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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天津市公安医院;天津市医源卫生人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观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关于上诉人主张工资

差额问题,上诉人主张单位应承担的社会保险部分从其工资扣除,但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

根据上诉人的工资银行流水显示,其实际发放工资也不低于其与被上诉人医源公司合同约定

的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故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主张两会期间六天加班费问

题,一审中上诉人表示存在法定节假日、周六日值班的情况,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给付加班费

的情形,故该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主张2013年至2017年带薪年休假

工资问题,超过一年仲裁时效,一审法院对该请求不予支持不违反法律规定。关于上诉人主

张病假工资问题,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判决被上诉人公安医院给付上诉人2019年7月1

日至2019年9月9日期间病假工资3747.17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主张的数额

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朱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

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朱剑负担。 本

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04: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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