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3日发(作者:硕士后)
张宇、天津宏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
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3
【案件字号】(2020)津02民终402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梁辉王新王志红
【审理法官】梁辉王新王志红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宇;天津宏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当事人】张宇天津宏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张宇
【当事人-公司】天津宏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志敏天津通致纶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志敏天津通致纶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志敏
【代理律所】天津通致纶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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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宇
【被告】天津宏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到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反证证据交换质证罚款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到法律保护。关于劳动关系问
题,双方当事人对2019年5月13日至2019年9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均无异议,一审
法院认定双方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上诉人称双方系事实劳动关系,与一审法院判
决的劳动关系概念相同,本院对该项判决予以维持。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问题,被
上诉人提交了双方2019年8月15日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上诉人对合同中本人签字予以认
可,一审法院对劳动合同予以采信并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2019年6月13日至2019年8
月1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9873.6元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主张签订合同非
本人真实意图,但不足以否认其签字效力,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经济赔偿金及额外支
付一个月工资的问题,被上诉人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载明上诉人“由于个人辞职原因
于2019年9月27日解除”,上诉人对其本人签字予以认可,对辞职原因不认可,但未提供
相反证据,一审法院基此认定上诉人系个人原因辞职并无不妥,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
2019年9月工资问题,上诉人认可被上诉人提供的存款凭条的真实性,但主张不属于工资,
但未能说明该款性质,被上诉人提供的存款凭条与上诉人银行交易明细一致,显示2019年6
月至10月每月向上诉人账户存一笔款项,与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时间及约定的工资数额的事实
基本吻合,根据优势证据规则,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已支付上诉人2019年9月工资也无不
妥,因此上诉人该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张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
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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