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3日发(作者:罗的读音)
现代商贸工业
Modern Business Trade Industry 2010年第9期
“
血.
国土” 困惑和解决措施探讨
蔡 国
(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北武汉430040)
摘 要:蓝色国土及其海洋经济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虽然其正蓬勃发展,但带来了海洋生态环境退化,立法
尚不完善,海域使用管理混乱和发展无序等诸多问题。如何确保中国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和“蓝色国土”基业长青,将是阐
述的具体内容。
关键词:蓝色国土;海洋经济;立法;海域使用管理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9—0068~02
1“蓝色国土”的概念和问题的提出
按照国家的统筹规划和部署,国务院先后批准了辽宁
执法依据也不一,难以形成打击管理合力,加剧了海域管理
的混乱和无序。
沿海经济带、河北曹妃甸循环经济示范区、天津滨海新区、
(3)海域使用管理立法与其他法律体系不能完全衔接。
自2001年1O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江苏沿海地区、福建海峡西岸经济区、广东珠江三角洲地
区、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等区域规划,目前正在研究制定山东
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
并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我国先后制定和颁
蓝色半岛经济区、浙江沿海经济带等区域规划。根据国务
法》,
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周宏春博士提出的建议,我国“蓝色
布了《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海域使用论证管理
规定》、《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
是提升海洋第一产业,按照高技术大规模外向型模
《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规定》、《海域使用分类体系》、《海籍调
《属地受理、逐级审查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申
式,充分挖掘海洋生产力潜力,加快发展海水养殖、远洋捕
查规范》、
国土”开发具体将包括以下三个层面的内容:
一
捞、海产品精深加工等传统产业。 请审查工作规则》、《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国务院办
二是加速发展海洋第二产业,按照高科技新产业大市 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
《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关于加强
场思路,充分利用海洋生物资源,大力发展海洋药物、保健
通知》、
《关于改进围填海造地
食品和各种活性物质,逐步实现海洋油气开发的新突破,研
海上人工岛建设用海管理的意见》、
究开发可燃冰等各种新型海洋能源,为未来发展提供储备 工程平面设计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区域建设用海管理
三是积极开拓海洋第三产业,按照现代化港口城的要
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印发区域建设用海管理有关技术
求,加快中国港口和海上通道建设,配套建设各种海上服务 规范的通知》、《关于加强围填海规划计划管理的通知》和
设施,把沿海城市建成集观光、娱乐、度假、康复、购物、会展 《海岛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海洋和海域使用管理立
诸功能于一身的经济区。
这些区域规划的编制和措施的实施,将极大促进我国
法工作从无到有,逐步形成了一个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并
成为我国立法体系巾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但由于海域使
海洋经济的发展。由于海洋第三产业的急速发展,越来越
用管理与国家物权法律、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等法律体系
暴露出“蓝色国土”管理,特别是海域使用管理以及海域使
不能完全协调一致,导致用海单位和个人,以及相关执法部
用权转化为土地使用权的诸多困惑和难题,严重制约和妨
门无所适从,矛盾重重。
害了海洋经济的正常发展。本文将就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展
开论述。
①与国家物权法律制度不能完全协调一致。《海域使
用管理法》第32条规定: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属于
国家所有。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三个
月内凭海域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
2 目前“蓝色国土”存在的诸多困惑
(1)海洋第三产业,特别是填海造地行为,虽然对缓解
人地矛盾、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由于其
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换
作为一种严重改变和干扰海域自然属性的人类开发利用海
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而根据《物权
洋资源的行为,缺乏合理规划、过度实施的围填海活动所带
法》第137条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
来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根据国家海洋局相关调查,填海
造地行为,直接导致了局部海域海洋生态系统的退化,对相
关近岸海域渔业资源造成破坏性影响,破坏了自然岸线景
观,加剧海洋环境污染,造成了相关海域水文动力环境的重
大改变。
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
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填海造地主要是为
了将土地用于工业、房地产开发等项目,依法应当以招标、
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如果将海
域使用权证书直接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实际上绕开
(2)由于沿海地区填海造地速度快、面积大、范围广,无 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
序用海、肢解征海、非法用海等现象屡见不鲜,加上国家海
式也就无从谈起。这不仅不利于优化市场对资源的配置起
域管理执法部门众多,海洋、渔政、港航交通、边检、海关、公 基础性作用,而且也明显违反了不动产物权取得原则,引致
安、安监、环保、航道、海事、检验检疫等多个部门执法(俗称
土地管理的混乱,对原海域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十
“九龙治海”),虽然执法部门众多,却相对分散,各执一块,
分不利,如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和处置地上建筑物就缺乏
作者简介:蔡国.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投资事业部,大学本科,法学学士,经济师、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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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管理的通知》。
|j罔家土地管瑚法律不能完全协调一致。现行土地
以上沿海地方省市政府的三种典型做法,是…于《海域
使片l 埋浊》第32条规定∞高度慨括性,基于对陶家法律
和政策理解的 肄性,产 的三种截然不同的海域使用管
筲蛐池律对土地刊川 训- 池州 、士地登记、仪地方奄、
漕改项同H{地 垮{l ±地自《 徊川合同或}I¨土地
{j缺主管部门核发 有i 世刈拨决定书等等,都有明确的
规定。供地列川地整个流程都必须符台浊宅程序∞舰
理换发土地使片j权证的具体操作模式。通过上述对比.我
们发现r‘‘东宵《天于 我省填海造地管理的通知》的规
定。由于海域使用管理晓律法规与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存在
明显的脱节,这就决定了海域使用权证书难以直接换发国
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另外,海域使用权证书与围有土地使
定,足在符合 家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最大限
度地满足和符合国家物权法律、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等槲
关法件法规的要求,制定出的具体可行的操作模式,值得在
用权证书的取得器件、取碍方式明显不同, 域使用证与
有土地使用证本身载明的事项有很大的差异性,这也决定
rij珂证无法简单换发。
③与国家城乡规划法律不能完全协调一致。《城乡规
划法》第38条和39条的规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必经程
序,足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前提。没有明确
规划条件是不能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能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能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就是不能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管理法第32条第2款
直接规定海域使用权证书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简易
程序,既没有规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也没有规定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应有的要件和程序,与城乡规划
法的规定完全割裂,省略、模糊了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依法应当具备的要件和必经的程序,造成人们对相关法律
条文的理解存在差异,同时还使换发证书工作处于被动状
态。典型的事例见《曹妃甸:“海变地”的换证之惑》(载自
《中国土地32009年1O期)。
(4)国家地方沿海省市关于海域使用管理,特别足海域
使用权换发土地使用权的地方立法不一致,导致了国家法
律体系内的混乱。
做法一:根据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海域使用
权证人直接换领土地使用权证,且不用再缴纳土地出让金。
如2005年4月1日施行的《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辽
宁省人民政府令i 79号)第23条规定: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
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
之日起3个月内凭海域使用权证书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
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换发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不得收取
土地出让金。
做法二:区分不同情况,办理换证手续,具体限定了经
营性用地的处理方法:用同等条件的土地的市场价,减去企
业填海造地成本和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两者的差额就是应
该补缴的出让金,补缴后再发土地使用证。具有代表性意
义的是海南省和江苏省的规定,如2008年5月:8日实施的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海域使用权证换发国有土地使 }}j权
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做法三:根据实际情况,紧密结合海洋功能区划、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结合国家有关划披月j
地、招拍挂出让土地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土地出
让划拨手续和土地登记发证手续。最具典型的是广东 和
福建省的规定,如2004年1O月9口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和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联合下发实施的《关于加强我省填海造
全图范围内推广。
3保障中国海洋经济积极快速健康发展的几点措施
国家海洋局局长孙志辉指出:“中国海洋经济一直保持
平稳较快发展,在国民经济中地位不断增强,成为过敏经济
新的增长点。发展海洋经济已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点之
。
”为了积极快速健康地发展中围海洋经济,用好我们宝
贵的“蓝色国土”,我们亟待采取以下措施,彻底解决前行中
的困难的问题。
措施一:修订和完善海域使用管理立法,实现海域使用
管理法律法规与国家物权法律、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协调统一。同时加快立法步伐,尽快制定更
加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明确海域使
用权证书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范围、种类,条件、程
序、时限和效力,以确保这项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无所适
从,防范产生新的矛盾和纠纷。广东省《关于加强我省填海
造地管理的通知》可以作为这项立法工作的范例。
措施二:根据国家制定和批准实施的辽宁沿海经济带、
河北曹妃甸循环经济示范区、天津滨海新区、江苏沿海地
区、福建海峡西岸经济区、广东珠江三角洲地区、广西北部
湾经济区,以及正在研究制定中的山东蓝色半岛经济区和
浙江沿海经济带等区域规划,规范围填用海行为,集约用
海,调控好围填海的发展规模与节奏,确保海域空间资源的
有序开发利用。
措施三:彻底解决“九龙治海”的弊端,将“九龙治海”归
为“一龙”或“两龙”管海,明确无序用海、肢解征海、非法用
海等违法行为的处置程序、方法、措施,进一步明确责任,建
立联勤、联防、联动的海域管理机制,拧成海域管理力量一
根绳,消除目前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弊端,降低执法成本,
提高执法效率。
措施四:积极倡导社会力量开发和利用好蓝色海洋经
济,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培养海洋经济科技
人才,加强海洋科技资源整合,加快传统海洋产业改造升级
和新兴海洋产业发展步伐,提高海洋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和
海洋产业经济效益,促进海洋开发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增强我国海洋产业的市场竞争优势和对外拓展能力。
措施五:做好海洋生态保护,海洋开发与保护并举。加
大海洋环境监视监测力度,对重点海域环境实行定期监测,
定期公开通报制度,有效监控海洋环境污染状况;同时优化
和完善建设用海规划和设计,防范海洋生态系统退化,加大
对危害海洋生态行为的惩治力度,确保中国海洋经济可持
续发展和“蓝色国土”基业长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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