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2日发(作者:职位目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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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均溪镇
赤岩山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钟先礼,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百瑞,*。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银莲,*。
被告:范联榜,*,198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
田县。
原告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大田农信社)与被告
范联榜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
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田农信社的委托诉讼
代理人柳百瑞、颜银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联榜经本院合法传
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田农信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范联榜偿还普惠卡透支
款本金34906.76元,本金透支分期手续费1259.67元(从2021
年11月23日算至2022年3月22日),违约金2000元(从2021
年11月23日算至2022年3月22日),合计38166.43元,并支
付2022年3月23日起至所持普惠卡款项结清之日止的本金透支
分期手续费及违约金(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5%计算,
最低10元,最高5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21日,范联
榜向大田农信社的分支机构岩城信用社申请办理普惠卡,并填写
普惠金融卡申请表,同意遵守福建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福万通
普惠金融卡领用合约、章程等规定。后经大田农信社审批向范联
榜发放了普惠卡一张(卡号为:6228********),授信额度30000
元,月利率9‰,有效期为三年,扣款方式为最低还款额。范联榜
于2018年10月13日激活该卡后,多次使用。正常使用至2021
年9月22日,2021年10月22日该卡停用。截至2022年3月22
日,已透支本金34906.76元,并产生相应的本金透支手续费、违
约金等费用。范联榜未能按约定履行偿还义务。嗣后,经岩城信
用社多次催讨未果,故具状起诉。
范联榜未作答辩。
大田农信社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
卡申请表》《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领用合约》《福万通普惠金
融贷记卡章程》《普惠金融卡补充协议》、授信审批表、贷记卡
台账信息、卡片激活查询单、账户余额查询单、批量余额显示清
单、交易明细查询单、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服务价格标
准(2018年12月版)、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公室关于调整贷
记卡违约金收取规则的通知各一份。范联榜未到庭,也未向本院
提交书面质证意见和举证,视为其放弃质证和举证的权利。本院
经审查认为,大田农信社提交的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
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
卷佐证。
根据到庭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
下:2018年9月21日,范联榜向大田农信社的分支机构岩城信用
社申请办理普惠卡。2018年10月12日,岩城信用社依范联榜的
申请,向范联榜发放卡号为6228********的普惠卡1张,授信额
度30000元,月利率9‰。该卡有效期限三年即2018年10月12
日起至2021年10月11日止,扣款方式为最低还款额。依据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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